接下来的几节内容将要讨论的“大公”,指向了罗马天主教会所具有的某些本质特征,它们将共同组成对天主教语境下之“大公性”的独特理解。借用雷蒙德·卡佛(Ramond Carver)的句式,我们在此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当我们谈论“罗马大公教会”时,我们到底在谈论谁?由于对这些特征的描述均来自罗马天主教内部,因而这些内容实际上是天主教关于自我身份的描述。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描述并不受“大公”一词的原初含义(整体性与普遍性)所束缚,而是将所有罗马天主教的核心特征均视为“大公”的指涉对象,而这些核心特征加在一起便构成了天主教的独特身份。与此同时,它们并不要求所有使用“大公”一词于其崇拜仪式中的基督教会都必须具有这些特征,也不拒绝“大公”一词在其他语境中可以具有其他含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在以下几节作为天主教之本质特征而被讨论的内容,均会在后续章节中有更详细的考察。在某种意义上,第二章以后的所有内容均可以看作以下几节所论之扩展,而这里正在进行的则是对罗马天主教的一个“总论”。
关于本节开头提出的问题,最简单的回答也许是对罗马天主教会的社会学描述。在这种描述中,所谓天主教会的独特性在于它的很多清晰可见的社会学特征,例如:它是世界上最大的基督教会,教会中有超过十亿的天主教徒;它以罗马为中心,教会结构是主教—司铎/神父—执事的等级制,罗马的主教(教宗)是世界天主教会的领袖,现任教宗是方济各(Francis);教宗的教会治权(ecclesiastical jurisdiction)亦即教宗的职位被称为宗座(Holy See),而以教宗的名义和权力处理普世教会事务的机构被称为教廷(Roman Curia);截至2008年,全世界共有2795个教区,这些教区的主教们即主教会议(episcopal conference)的参与者;目前,全世界天主教徒人数增长最快的地区是非洲;等等。通过这些描述,我们很容易地便能够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天主教会与同样作为社会组织的其他基督教会区别开来。然而,对一本以介绍天主教之信仰与实践为己任的书籍来说,这些特征虽然简单、清晰,却绝不能令人满意。最简单的问题是:如果不考虑这些社会学特征,我们如何区别天主教会与其他基督教会?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宗教的及神学的维度。
关于天主教的自我理解,最直接的答案来自教会的教导及教会法的决议。在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上,《教会宣言》(Lumen gentium)作为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将天主教会形容为:由唯一的中保耶稣基督在人间所建的圣教会,作为“基督的玄奥身体是可见的而又是精神的团体”;它是基督的教会,“存在于由伯多禄/彼得(Peter)的继承人及与此继承人共融的主教们所有管理的教会之中”;以及“教会在自己的怀抱中,却有罪人,教会是圣的,同时都常需要洁炼,不断地施行补赎/忏悔(penance),追求更新”(LG No.8)。这些描述对天主教会的自我理解而言确实非常重要,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仍然无法充分表明天主教的独特身份:首先,诸如“由耶稣基督所建立”“是可见的又是精神的团体”“教会是圣的,同时都常需要洁炼”等特征并不为天主教会所独有,所有这些均可为其他基督教会所使用以形容自身。其次,这些特征很多都是在经验上不可见或不可验证的,所以将其视为天主教的独特性也并不合适。
较之《教会宣言》,同为天主教官方文献的《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也许更能帮助我们理解何为罗马“大公”教会。在它看来,所谓大公教会的标记由以下三点组成:首先,从第一代宗徒传统那里保存下来的完整信仰;其次,由完整的崇拜及礼仪组成的圣事生活;最后,在宗徒继承/使徒统绪(Apostolic succession)中被按立的主教圣职,每位主教均与其他主教共融联合,且所有主教均与罗马的主教(教宗)共融联合(《天主教教理》:830)。
显然,上述每个标记均需要进一步的解释,特别是当我们考虑到美国天主教神学家理查德·麦克布莱恩(Richard McBrien)在天主教的特征(characteristics)与其独特性(distinctives)之间所做的区分时——前者在其他教会中也可能被发现,而后者则为天主教所独有——这种解释就变得更加必要。上述标记中除了第三点,另外两个似乎都只是天主教的特征而非其独特性,因为其他的基督教会同样坚持自身也有完整的信仰,以及完整的圣事生活。那么,《天主教教理》中的阐述究竟含义何在呢?我们可以这样说,上述三点大公教会的标记既包含了罗马天主教会的特征,同时也包含了对其独特性的肯定。分开来看,上述三个标记中,每个标记中的内容都或多或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其他基督教会的自我理解中;然而如果我们将所有这三个标记放在一起视为一个整体的描述,那么它便只能用来形容罗马天主教会,在这个意义上,它也就成为了天主教的“独特性”。
就“完整的信仰”而言,我们无法拒绝其他基督教会的自我理解中同样包含这一点,但在这一信仰如何保存方面,天主教却有自己的强调,且这种强调即便在其他基督教会看来,亦可称得上是“独特的”。这种独特性体现在天主教赋予了教会圣传(Tradition)以巨大的价值。在这里,“圣传”指的是教会中那些对福音之不可更改的见证和宣告,它们被给予宗徒/使徒(8)(Apostles)以及他们的主教继任者,而并非那些在教会历史中逐渐形成的、可以改变的习惯、律法及实践(例如主教的独身制)。圣传也意味着“传承”,即天主教徒相信对福音之不可更改的见证和宣告,从耶稣的公开生活之始,一直在教会中被传承、保存以及宣讲至今日,而作为宗徒之合法继承人的教会主教,则是这种传承的首要受托之人。因此,较之新教关于唯独圣经(sola scriptura)的观念(与此同时新教并非一点都不重视传统),天主教非常强调在教会中延续的、关于福音的教导与实践,而这反过来亦要求教会自身的延续性。(www.xing528.com)
这种对圣传的强烈肯定亦体现在天主教的崇拜和礼仪之中,从而令它们相对于其他基督教会的崇拜和礼仪亦显示出独特性。首先,相对于新教只有两种圣事——圣洗和圣体,天主教会中由耶稣所设立并为教会所接受的圣事有七种之多,包括圣洗、坚振(confirmation)、告解/忏悔(penance)、圣体、圣秩(holy orders)、病人傅油(anointing of the sick)以及婚姻(matrimony);其次,即便还有其他教会(如东正教会)也同样设立了这七种圣事,但在对圣事之本质的理解上,“大公”教会亦有其特殊的观点与表达——这特别体现在圣体这一天主教的核心圣事中。关于这一点及所有七种圣事的含义及其重要性,读者均会在第四章找到更为详尽的描述。
较之前两者,教会之自我理解中的第三个标记最广泛地被视为天主教的独特性而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当然,它通常被化约地理解为:天主教有作为宗教领袖的教宗。这种理解当然不能说是错,然而离开了“宗徒继承”这一概念,对此标记的理解则不可能全面。所谓宗徒继承,指的是由第一代基督徒(宗徒)所确定的正确信仰与实践,由宗徒的合法继承人即主教(bishop)通过被按立圣职而代代相传的过程。宗徒继承强调的是信仰在时空中被保存及传承的连续性,从这一点上看,天主教所强调的圣传与宗徒继承是不可分割的。然而,宗徒继承中的诸主教并非彼此毫无关联,相反,他们之间是一种共融联合的关系——正如耶稣的十二宗徒一样。不仅如此,正如有些读者也许已经知道的那样,东正教以及安立甘宗中亦有宗徒继承的存在(新教中则根本不存在主教制),然而天主教的独特强调在于主教们不但彼此共融,且这种共融是通过他们与罗马主教——也就是教宗,十二宗徒之长伯铎/伯多禄的继承者——之间的共融所联结的。因此,天主教较之其他基督宗教宗派更强调教会的统一而非分歧,这也是天主教始终致力于同包括基督新教和东正教在内的诸基督宗教分支开展普世对话的重要原因。
关于这一标记,还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我们特别留意的:首先,正是由于天主教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地方主教彼此间以及与罗马主教之间的共融,所以很多人(特别是非天主教基督徒,他们亦视自身为“大公的”)习惯于在天主教前加上“罗马”(Roman)这一限定词,本书亦是将“天主教”与“罗马天主教”当作可相互替换的术语使用。然而,当“罗马”一词被用来形容特定的礼典传统——罗马礼(Roman Rite)时,我们便不能将“罗马天主教”等同于整个天主教,因为在天主教会中不仅存在“罗马”这一个传统,还包括很多其他的礼典传统如拜占庭礼(Byzantine Rite)、亚美尼亚礼(Armenian Rite)、埃及礼(Coptic Rite)等,这些教会同样与罗马联合,属于天主教会,但却不属罗马传统。
第二个问题在中国的语境下有着特别的意义。我们习惯于将Pope一词译为“教皇”,但更恰当的译法应该是“教宗”。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所谓“罗马教宗”实际上就是罗马的主教。在严格的意义上,他与其他主教在圣职等级上并无本质上的高低之别,更不用说是“皇”与“臣”的差别。另外,相对于其他主教,罗马的主教确实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威与尊敬,但这并非来自认可其为天主教之皇帝,而是来自于其作为宗徒伯铎/伯多禄之继承人的身份。《天主教法典》中写道:“罗马教会主教享有主单独赐给宗徒长伯铎的职位,此职位亦应传递于继承人,因此教宗为世界主教团的首领、基督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人。”(《天主教法典》:331)换句话说,因为伯多禄是宗徒长(首席宗徒),而罗马主教永久性地继承了伯多禄的首席地位,所以他便具有了高出其他主教的权威。尽管如此,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罗马主教之于地方主教的权威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有时偏向中央集权,有时则偏向地方教会的自治。事实上,这种变化直到今天仍在延续,教会仍然在试图寻找二者之间恰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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