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在所有“教育制度”中,“学制”的地位十分重要。
学制,确立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构成的系统,它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以及它们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这一规定,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教育多层次和一体化的国民教育结构的需要,为发挥教育的作用、实现教育的价值提供了保障。
学制,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学历认定等制度。这一规定本身不仅充分体现了人们对处于同一社会、同一时代“人”成长规律的认识,它实际上反映了“人”之成为“人”的基本规律,并且为如何判断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从而对具体学校的管理和运行效能,提供了保障,从而使满足人的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落到了实处。
学制,确定了各级各类教育办学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处于各级各类教育中不同主体(教师、学生、家长等)、不同的关系人(学校、社区、政府等)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所以,我们认为:学制。是确保“教育价值”实现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良好的“学制”,应该有利于保障现有教育资源——显性的和潜在的——得以充分的开发利用,从而形成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再生、扩大的机制。为此,它应该体现如下原则:(1)公平性原则,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和条件;(2)引领性原则,既适应现实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引领时代的发展;(3)个性化原则,要有利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成员个性化的学习要求,有利于个性的充分发展;(4)开放性原则,实现学校、家庭、社会的紧密联系,体现现代终身教育思想,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同时要广泛吸收各国教育的一切优秀成果;(5)民主、科学性原则,充分利用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现代教育管理技术;(6)教育体系建设的过程性原则,教育体系的建设是随着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以及人自身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的。
这些原则的落实,可有效地确保每一位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中国在办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育体系,截至2009年的统计,我国有2.6亿在校学生,还有上亿人在接受着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培训。有1400多万名教职员工,62万多所各种类型的学校,遍布全国的城市和乡村。这是建国60多年来几代教育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在过去的岁月,尽管有过曲折,但这样的学制,既为学生阶段性成才创造条件,又为学生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它培养知识型、知识—技能型、技能—知识型、技能型等各类人才,不仅是学科性专业、术科性专业、学术结合性专业均有自己的高层次教育,其学历层次从国民教育的最初层次一直延伸到最高层次,更重要的是:全面涵盖各地区、各民族,各个产业、行业、专业领域,各种职业、职业群,使全体社会成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能够享受到国家所赋予的接受现代教育的权利,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自由全面发展;激发国家教育创造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是有效而成功的。
2010年,我国《国家教育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将整个教育体系划分为八个类别,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其中,“义务教育”是“学制”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的规定。因为,它是确保“人生而平等”理念,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基本相等的“起跑线”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义务”的含义包括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
早在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广设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19世纪70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近60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在我国教育史上,1904年,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但由于政权更迭、战乱等因素的制约,并没有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以后正式颁行的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www.xing528.com)
我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所谓“统一性”,就是强调义务教育,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由此确保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会因为非本人的因素(诸如:出身、家庭经济条件等)形成“起点的不平等”造成进入社会时的“不公平竞争”的存在。“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就是确保这一特征实现的法律依据。
——所谓“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因“不作为”而造成失学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有专门一章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时代在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产生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职业、专业,各种各样职业、专业的发展,对于新生一代进入社会前必要的基础要求是不一样的,因而,对于“义务教育”的年限有不同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实力的提升,“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内容,必将会有变化,总的趋势是:延长、扩大,因此,义务教育的水平,往往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步及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
如果说“义务教育”主要解决“起点的公平”,通过让社会的新生一代具备成为现代社会合格的成员所必须的最基本的素质作为其价值所在的话,那么,“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就更具有从“个体潜能”和“社会需要”的结合上为“教育的价值”的实现提供平台。这里,“竞争”不可避免,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实现潜能的激发、社会的进步。
创造出自身的人才和人才标准,并根据社会分工的历史法则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形成社会的基本人才类型。全体社会成员各有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与某类人才和人才标准有某种基本契合性,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中人才需求的多样性。所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自身发展的全面需求,从人才的角度说,也就是适应了现代社会中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也就促进了经济与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自身的发展,这是现代国民体系教育最主要的社会功能。
按照这个标准,我们现行的以“学制”为核心的教育体制,特别是“后义务教育”的学制,面临着进一步改革的需要。只有改革,才能使它更好地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自身发展的全面需求、适应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学制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国家的教育创造力。
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学制及教育体制的改革,不仅传统的文、史、哲等教育将继续辉煌,不仅现代的理、工、农、医等教育将强劲发展,而且在传统国民教育体系中不成体系的术科教育、工艺教育、经验教育等也将蓬勃兴起。我们不仅要继续培养出科学巨匠、文学大师,而且还要培养出高学历与高技能相统一的技能大师、工艺巨匠、表演艺术家、运动健将及相应师资,从而极大地丰富国家的教育资源。
我们注重“学制”的改革,也希望整体的教育制度的配套建设,期盼能够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使原有的教育资源通过科学、合理的配置,产生最大化的效益。一些潜在的教育资源,如散存于企事业单位具有高超技术、技能和经验,在技术创新、技能发展和实践创造方面处于前沿水平的工程师、技师、工人、农民、运动员、演员等师资及相应的物资、技术、设备资源,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加以开发利用,从而形成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再生、扩大的机制。
以学制为核心的教育制度改革,还刚刚开始,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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