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康德与弗雷格的语境原则:从原则到实践

康德与弗雷格的语境原则:从原则到实践

时间:2024-10-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语境原则弗雷格的语境原则表述为“必须在句子的联系中而不是个别地研究语词的意谓”。我们首先需要考察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分别出于什么原因而主张语境原则。在他的私人书信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语境原则的更具康德色彩的表述。这种学说的确类似于弗雷格的语境原则,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弗雷格在语境原则之后,紧接着提出的第三个原则就是要对概念和对象加以区分。

康德与弗雷格的语境原则:从原则到实践

第一节 语境原则

弗雷格的语境原则表述为“必须在句子的联系中而不是个别地研究语词的意谓(meaning)”。[2]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语言进行指称(signify)的方式反映在它的使用中”(NB,p.82)。他强调: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事物的独立性仅仅是就它能在一切可能的事况中出现而言,但是它不可能不在任何事态中出现。与之相对应,语词只有在命题中才具有意义,单独出现的语词是无法确定其意义的。似乎弗雷格的语境原则原原本本地被维特根斯坦复制下来。但是,进一步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两人的区别。

我们首先需要考察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分别出于什么原因而主张语境原则。弗雷格关注的主要是数学逻辑学的问题,他的《算术基础》事实上是要为数学寻找逻辑的根据,证明算术命题是分析命题。[3]由于受到德国先验哲学的熏陶,弗雷格和他的前辈们一样认为先天的知识才是绝对可靠的,经验命题则是偶然的。同时,他深受新康德主义者洛采提出的逻辑主义的影响,认为逻辑与人类的一切知识相关,并成为其基础,因而它比数学更为根本。现在为了证明数学的合法性,他必须完成在洛采看来是不可能的任务,即:将数学规约为逻辑。[4]为此他首先需要对经验的观念论提出反驳,而语境原则正是为了反对经验的观念论而提出的。与语境原则同时提出的另两条原则分别是“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要时刻看到概念和对象的区别”。[5]这三条原则中第一条原则,也就是将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和客观的东西区别开,是主导原则,而语境原则指出概念要在句子中获得意义,就防止了将词与个别表象相联系,从而转向经验的观念论。在他的私人书信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语境原则的更具康德色彩的表述。“我不是开始于组成思想或判断的概念,而是通过对这个思想的分析而达到它的内容。……‘概念文字’这个词不太得体,是由于它被用来指,首要的是概念而不是判断。”[6]判断先于概念的想法恰恰就来自于康德。康德认为:先验范畴建构了我们的经验,而这些先验范畴就表现在判断中。因而判断不是经验要素简单的联合,而是先验范畴将这些感性经验整合起来,因而首先要从整体来加以考虑。语境原则告诉提醒我们:语词的意义并不是它所对应的经验性的心理表象,而是它在句子中发挥的作用,而这种作用是由语词本身的逻辑地位规定的,这就摆脱了经验的观念论的危险。(www.xing528.com)

与弗雷格一样,维特根斯坦也主张事物必然出现在某种事态中,没有脱离任何可能事态而单独存在的事物。这种学说的确类似于弗雷格的语境原则,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弗雷格在语境原则之后,紧接着提出的第三个原则就是要对概念和对象加以区分。对象和概念的关系也就是自变量(argument)和函项(function)的关系,其中自变量对应于对象,它是完全的,能够断言它的同一性,函项则对应于概念,其特征就是不完全性和不饱和性。而正是这种不完全性和不饱和性使它成为具有确定结构的表达式,在它留出的空位上补充相应的自变量后,表达式的值(value)就被确定了。[7]概念和函项的联系就在于:概念是一个其值总是为某一真值的函项。[8]也就是说,在概念词留出的空位中补充对象的专名,就形成了或为真或为假的命题。虽然对象之为对象的语法特征也在句子中得以显现,但既然对象是完整的,它就可以脱离命题而单独存在,它的意谓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概念则具有谓词的性质,不能直接成为语法主词的意谓,所以语境原则中所谓的“在句子的联系中研究语词的意谓”则主要是就概念表达式而言的,正因为它是需要补充的,因此它并不指称一个实存的对象,而必须进入到与对象的联系中才指向一个存在着的事实。之所以对对象和函项加以区分与弗雷格在哲学上的基本诉求相关。他的目标是通过证明算术命题是分析的,从而将其归结为逻辑的。为此,他借助于一一对应将数的定义的问题转化为数相等,并进而指出“适合F这个概念的数是‘与F这个概念等数的’这个概念的外延”。[9]因而数不是用来描述事物,而是对概念的表达。概念是数的真正的承载者。[10]这里需要的是一种外延的而不是内涵的逻辑,对概念而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它的意义,而在于它作为一个集合包含了多少对象。因此,集合与集合中的对象作为两种不同的逻辑类型也就是必需的。集合是等待对象来填充的,因此自身就是不满足的。正是因为它的这一特征,必须将它放到整个句子中加以考察。

维特根斯坦主张语境原则则是基于不同的思想背景。他强调语词必须在命题中被理解的时候并未强调对象和概念的区分。[11]他认为只有命题才具有意义(sense),只有在命题的语境中名称才有意谓(TLP,3.3)。包括对象的名称在内,它也不可能脱离句子单独地具有意谓。因为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事态是对象的结合,对象则是构成世界的基质,也就是世界的最终的成分。对对象、性质、关系加以区分是由于受到语言表面现象的迷惑,是在未加分析的状态下作出的区别。维特根斯坦之所以没有像弗雷格那样将对象看做是独立自存的、满足的实体,而主张对象只能存在于这种或那种事态中,事实上是为了对先天必然的东西和后天的、经验的、偶然的东西加以区分。维特根斯坦与弗雷格一样承认逻辑的先天性,但是两人对逻辑的理解是不同的。弗雷格关心的是数学问题,而数学更多地关注形式的,而不是实质的东西,因此从数学的立场看逻辑,显然不会考虑逻辑中内容的因素。因此他认为逻辑是要认识为真的规律,是思维、判断、推理的规定。[12]但是对象的存在在他看来是偶然的,对象之间的联系就只能归之于经验的领域。而维特根斯坦关心的是世界的逻辑构造,这是不能完全脱离内容加以考虑的,虽然它摆脱了经验性的内容。也就是说虽然现实的世界并不包含于逻辑之中,但是世界的可能性却包含于逻辑之中。维特根斯坦同样强调逻辑的先天性,主张逻辑必须关注自身,因为它无需依赖经验就能够为我们所知。因此在逻辑中没有让人意想不到的东西,而且逻辑规定了思维和世界的界限,我们不可能在逻辑之外思考,而凡是逻辑上可能的东西,也是被容许的。他同时还认为作为世界的基质,对象的存在必然是属于逻辑的,否则逻辑就只能是空洞的形式,不涉及内容。而如果承认对象是脱离任何可能的事态独立自存的,那么对象之间的联结就只能是经验的和偶然的。因此事态或者说对象之间的可能的联结只能借助经验才能知道,那么世界的可能性也就只能属于后天和经验的。因此,如果承认逻辑是世界的基本形式,就必须承认对象之间的可能的联结并非偶然的,而是属于逻辑的范围之内的。对象之作为这一对象存在,就包含着一切事况(states of affairs)的可能性,这作为对象的形式是先天地规定了的。相应地,表达事态的命题也具有本质的和偶然的特征。前者涉及命题的形式,后者则是命题中各部分实际的联结方式。由于经验是变动不居的,因此我们不可能尽数列举对象在现实中的一切联结方式。但是虽然对象的配置是变化着的,但对象自身则是固定和常驻的。而知道一个对象就是知道它在一切事态中出现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存在于对象的本性中的。我们可以不知道对象的外在特性,但是不可能不知道其内在特性。因此,假定对象为已知,则一切可能的事态就不依赖于经验而先天地被认识了。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说“如果一些对象被给出,那么所有的对象从而也就被给出了。/如果一些初始命题被给出,那么所有的初始命题从而也就被给出了”(TLP,5.524)。而且我们使用语言的经验告诉我们,并不是任何对象都可以相互联结,组成有意义的句子,我们可以说“草地是绿色的”,却不能说“苦恼是绿色的”。因此对象之间的联结的可能性的确存在着一些先天的规定。因此对象现实的联结,也就是它们在经验中的联结方式是以它的联结的可能性,即它的先天的规定为前提的。既然对象之间联结的可能性是包含于对象之中的,那么对象显然不可能脱离任何可能的事实,与之对应,语词也不可能脱离任何可能的语句,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强调语境原则的思想背景。逻辑并不仅仅关注形式,内容方面的先验因素同样是它关注的问题。“逻辑处理每一可能性,所有可能性都是它的事实”(TLP,2.0121)。[13]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给出所有对象就给出了所有的初始命题,而只要给出了初始命题,所有的命题都可以通过真值演算的方式被给出,这样我们就可以划定世界的界限。对此,弗雷格似乎是没有兴趣的,但对维特根斯坦而言,这是关键性的结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