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品质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作用及应用

品质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作用及应用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对有些商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在一定范围内有差异。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商品也可以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品质指标。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该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订明。

品质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作用及应用

(一)品质条款的内容

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简有繁,一般视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

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则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有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用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有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适用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有些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凭样品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有时还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相符的说明;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对照所引用的标准和标准版本及年份;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和说明书的名称和份数等。

【例3-7】Sample NT045 Plush Toy Bear 24Inch样品号NT045长毛绒玩具熊24英寸

【例3-8】Golden Star Brand Colour Television Set,Model SC374,PAL/BG System,220V,50Hz,2 Round Pin Plug,Remote Control

金星牌彩色电视机型号SC374,制式PAL/BG,电压220V,功率50Hz,双圆头插座,带遥控

(二)订立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规定品质机动幅度

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制定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含糊。但是,如果将某些商品(农副土特产品等)的品质规定过细、过死,日后很难做到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造成卖方交货困难。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对有些商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在一定范围内有差异。常见的品质机动幅度有以下三种:

(1)品质机动幅度。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由于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的品质不甚稳定,交货品质很难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为了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机动幅度,并辅以价格调整条款。品质机动幅度的制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规定一定的范围。对某些商品的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如“棉布35/36英寸”,卖方交货时,只要在此范围内均属合格。

②规定一定的极限。对某些商品的品质以最大、最高、最多(Max.),或最小、最低、最少(Min.)来规定其上下极限,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卖方交货时,只要没有超出极限规定,买方就无权拒收。

③规定上下差异。对某些商品的品质指标进行规定,同时给出一个上下变动幅度,如“中国灰鸭绒,含绒量90%,允许上下浮动1%”,卖方交货时,只要没有超出规定的幅度,就算符合合同要求。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商品也可以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有以下几种订法:(www.xing528.com)

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和减价。例如,在我国大豆出口合同中规定:“含油量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增减1.5%(±1.5%)。若增减幅度不到1%者,可按比例计算。”

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之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减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加价。

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品质指标。

(2)品质公差。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工业品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国际上公认的误差。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品质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是难免的,如手表每天出现若干秒的误差,属于正常现象。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即认为符合合同。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该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订明。其规定方法有:①笼统规定;②明确规定一定的幅度。

(3)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其他类似条款。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中肯定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的特点而定。但不管采用方法如何,一般情况下,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在规格与样品同时使用的出口贸易中,必须明确表明是以规格为准,还是以样品为准,若以规格为准,就应在条款中注明“样品仅供参考”的字样。因为,根据国外一些法律的规定(如英国),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的品质必须既符合样品,又要与规格保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所以,在选择订立品质的方法时,一般不宜采用既凭样品成交,又凭规格买卖的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合理性

为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在制定品质条款时,要注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

(1)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求,又要考虑国内生产和供货的可能性。如果外商对商品品质要求很高,而出口商做不到,就绝对不能接受。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求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的品质规格,以免影响成交价格。但也不应该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结果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甚至会给交货带来困难。

(2)要适当选择品质指标。在品质条款中,应当有选择地规定各项品质指标。凡是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不能遗漏;而对于影响品质的次要指标,可以少订。对于与品质无关的指标,不要订入,以免条款过于烦琐,而且影响交易的履行。

(3)要注意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各项品质指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品质的,各项指标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在确定商品的品质指标时,要注意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以免由于某一品质指标规定得不合理而影响其他品质指标,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在大豆品质条款中规定:“水分不超过17%,不完善粒不超过9%,杂质不超过3%,矿物质不超过0.15%。”显然,这种规定不合理,因为对矿物质的要求过高,这与其他指标的规定不相称。一般情况下,为了使矿物质符合约定的指标,需要反复加工,而反复加工的结果,必然会大大增加杂质和不完善粒的含量。

(4)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为了便于检验和明确责任,规定品质条件时,应力求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的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