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是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建筑物,是人们为了满足家居生活需要,利用自己掌握的物质技术手段创造的人造环境。住宅应按套型进行设计,每套住宅应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如图2-4-1所示为一住宅的单元平面图。
图2-4-1 住宅单元平面图
1—起居室;2—卧室;3—厨房;4—卫生间;5—公共交通部分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2-4-1的规定。
表2-4-1 套型分类
注 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一)套内空间
套内卧室、起居室(厅)为主要使用空间,厨房和卫生间等为辅助空间,因此卧室、起居室(厅)应尽量争取好的朝向。
1.起居室(厅)
起居室(厅)内的主要活动内容有家庭团聚、视听活动(看电视、听音乐等)、会客等,其室内布置应综合考虑其面积、形状、门窗位置、家具尺寸及使用特点等因素。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起居室(厅)兼具用餐、睡眠、学习等功能时,平面布置应考虑不同使用活动的室内功能分区。起居室(厅)可以与户内的进厅及交通面积相结合,允许穿套布置。图2-4-2为起居室(厅)典型平面布置示例。
图2-4-2 起居室(厅)典型平面布置示例
(a)小型起居室;(b)中型起居室
2.卧室
在设计时应充分发挥卧室面积的使用效能,尽量考虑床位沿内墙布置的可能性。卧室布置应综合考虑其面积、形状、门窗位置、床位布置以及活动面积等因素。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用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m2;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小卧室不宜设阳台,朝向好的大、中型卧室可设阳台。图2-4-3为卧室典型平面布置示例。
图2-4-3 卧室典型平面布置示例
(a)单人卧室;(b)双人卧室
3.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一类和二类住宅不小于4m2;三类和四类住宅不小于5m2。厨房应有直接对外的采光通风口,以保证基本的操作需要和自然采光、通风换气。根据调查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他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依靠自然通风,因此厨房应有可通向室外并开启的门或窗,以保证自然通风。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户内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有条件时应尽量保证。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备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m。
常见的厨房布置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列型布置:动作成直线进行,动线距离最长,对小空间厨房使用比较方便,也适合于餐厨合一的开放式厨房。
(2)并列型布置:动线距离变短,且直线行动减少,但操作者经常要转180°,由于设备的增多,储藏量明显增大。
(3)曲尺型布置:是动线较短的布置方式,从冰箱、洗槽到调理台、炉灶的操作顺序不重复,但转角部分的储藏空间的使用率较低。
(4)U 型布置:是动线距离最短的一种布置形式。如图2-4-4所示。
图2-4-4 几种常见的厨房布置形式
(a)一列型;(b)并列型;(c)曲尺型;(d)U 型
4.卫生间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两件卫生洁具的为2.5m2。
(3)设便器、洗面器两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m2(厕浴分设的标准较高的住宅中)。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避免交通、视线的干扰,以及不卫生等问题。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的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以设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图2-4-5为浴厕平面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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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5 浴厕平面示例
5.阳台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低层、多层住宅 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6.套内入口过道
每套住宅内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家具的搬运。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7.门窗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面临走廊或凹口是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表2-4-2 门洞最小尺寸
注 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二)室内环境
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2-4-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2-4-3的规定取值。
表2-4-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2.保温、隔热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3.隔声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三)公用部分
1.楼梯和电梯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m。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12 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2.走廊和出入口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
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附建公共用房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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