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而言,每一个案件的被告或被告人都有获得同类审判的权利,应该尽量将所有案件都纳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涉及群体利益的、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试点方案》延续了这一规定,并且首次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也应当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虽然得到扩大,但是仍然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保障人民的司法民主权利,以及通过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哪些案件应当适用人民陪审制,哪些案件可以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应当从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考虑。从司法民主的角度来说,任何案件都应当纳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范围之内,一视同仁是民主的前提;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也应当以实行人民陪审制为原则,以不实行人民陪审制为例外。每一个案件都应当获得公正的裁判,案件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并不能成为其是否应当获得公正的标准。(www.xing528.com)
因此,《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首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等三类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其次,《人民陪审员法》还规定有些第一审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这些案件包括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后,《人民陪审员法》还赋予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等诉讼参与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权利。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至此,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有效地贯彻了同类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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