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考古学文化概念形成之前,欧美的人文与社会科学中就有对文化概念的探讨。18世纪下半叶,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B.Tylor)将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其他作为社会成员中个人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一种复杂综合体”〔9〕。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Durkheim)也认为,文化是一批共同和独特规范的集合体〔10〕。特里格指出,将时空分布有限而形式上相似的考古材料组合起来标以各种文化或文明,对于许多考古学家来说是独立产生的。这一发展最初大体发生在北欧和中欧,在那里一直有持续的兴趣用考古材料来追溯族群的身份,但是当时这种取向并未成为考古学的范式〔11〕。
将考古学文化概念作为研究的核心与科西纳和柴尔德的工作相连。这两位学者与一些早期考古学家如蒙特柳斯和莫尔蒂耶出身地质学背景不同,他们有很深厚的语言学功底。而语言的谱系研究往往和族群密不可分,因此他们两位将考古遗存看作是语言一样的文化表现,用物质文化异同来进行族属分析是很自然的推演。
将考古学文化与某特定族群相对应是基于文化的一种标准化观念,好比同一族群的成员讲的是同一种方言。该范式基于这样的预设:在某特定人群中,文化实践和信仰惯于遵从统一的观念准则或行为规范。于是,文化是由一套共享的思想与信仰所组成,并通过社会化的过程世代传承,结果就形成了传承与累进的文化传统。柴尔德指出:“代复一代,人们遵循社会的规训,他们成千上万次生产并复制社会认可的标准类型。一种考古学类型指的就是它。”〔12〕克里斯多弗·霍克斯(C.F.C.Hawkes)精到地概括了文化概念的原理:“将考古学所能理解的人类活动与一系列规范相对应,这些规范能够在文化的名称下整合起来。”他还指出:“在标准的幅度内,分类的界线无论怎样精细地对应差异,类型的概念必须是一致的。而从一种规范到另一种规范的变化必须遵循类型的变化,以及能够推断规范产品标准幅度的变化。”〔13〕(www.xing528.com)
考古学概念在应用时有几项特点:一是考古学文化是分界或地理上不连续的实体,也即文化区的思想,它们具有由特征随机形成的独一无二的特点,因此,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彼此独立或分离,能够从时空上分辨它们的存在与分布;二是考古学文化内部是同质性的实体,共享同一文化的人群会在物质文化上表现出同一性或相似性,因此可以从文化特征定义各种考古学文化;三是物质文化的同质性被认为是历史传承或传播接触的产物,而物质文化分布的不连续则是由于社会或自然条件疏远之故。于是,过去人群之间的时空距离就能通过考古学组合的相似程度来进行“衡量”。考古类型学的操作原理就是“相似即相近”,即不同的器物群要么反映了社会和地理上的距离,要么是不同人群或不同时代的产物,而相似的器物和器物组合是某同一群人在某特定时期的产物。在历史学和类型学的断代中,这些观念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14〕。
虽然考古学文化是用物质遗存定义的静态实体,可以罗列具体特点和比较它们的亲疏,但是它们也被看作是流淌的实体,即所谓的“文化的液态观”。文化特征被认为从其起源地——某处文化中心——像涟漪一般扩散开去。用朱利安·斯图尔特(J.Steward)的话来说,考古学的“目的是要表现不同文化源流的发展、互动和融合”〔15〕。从在文化历史考古学理论和实践而言,就是力图构建一个个彼此分离和同质性的考古学文化单位,并用传播迁移论来追溯它们的源流。分辨考古学文化的要义在于确定“典型遗址”,这类典型遗址被认为含有某特定“考古学文化”的主要特征。在分析中,学者们往往只关注某特定区域内“典型遗址”与其他遗址之间的共性和连续性,而无视它们之间的差异与断裂。在较宽泛的历史重建上,基本是关注各个文化在时空上的分布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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