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9年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30部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能源管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单行法,制定了6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60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200多项各类环境标准[3],并且其中的不少法律经过了数次修订,初步构成了一个体系庞大的环境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权利本位语境下,环境法的实施必须以保障和救济公民的环境权益为宗旨和正当性根据。在当前社会社会环境纠纷和环境权益侵害频繁发生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以救济公民以环境健康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迫切任务。但是,历年发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地组织的环境执法检查公布的情况表明,即使我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防治经费,中国的环境状况依然十分恶劣,环境侵权事实依然非常严峻并且有日趋严重的趋势。环境侵害随着经济发展而在多个领域全面化、多类型爆发,已有的环境侵害尚未得到有效救济,新型的环境权益侵害又不断涌现。这一现状和事实使得环境法学界研究者和环境法律实务者一筹莫展,最终倾向于把问题归结到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上。[4]
如今,学界对于环境侵权现状及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效果逐步进行了更为深入和全面的检讨与反思,问题的症结被归纳为以下一些方面:环境立法存在着缺陷(立法过于原则、抽象、模糊、不具体)导致了其可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中行政权力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缺乏协调机制;环境司法中法律依据不足,司法权力运作过于消极被动,倾向于拒绝新型纠纷类型;更多地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法研究者)把环境侵权救济中的问题归于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这似乎已是一个难以消解的必须接受的悲剧),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中急功近利、追求GDP政绩的结果;等等。以上的原因总结无疑是正确的,当下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面临的困境中肯定包括了上述原因,但这些原因描述的是整个环境法律实施的现状和外部约束,甚至是中国法治进程逃离不开的外部约束。因此,如此“大词”的解读对于分析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是正确但不妥帖的,是描述但作用不大的。因此,本研究对于中国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面临问题的分析,将首先虚置(虽然实际上很难)我们既有的法学理论知识,摒弃法律形式主义上的理论推导,克服问题分析中的“先定后审”(虽然这被认为是知识分子研究问题时难以克服的“前见”),做一个真诚的倾听者和忠诚的记录者,通过实地调研力图如实记录和再现现实生活中的环境侵权现象以及环境侵权救济所出现的问题。当然要有分析,但这种分析也力图克服学者分析问题的一厢情愿和想当然,这种分析是对问题本身的分析。具体来说,为了了解我国的环境侵权现状以及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并细致了解法律路径在救济环境侵权中的绩效与利弊,制订了调研计划,设计了基本问卷和访谈材料,分组在全国30个省市进行集中的大规模的调研。调研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资料收集工作。收集的资料包括环保部门的环境状况和执法现状统计材料、环境执法中环境处罚案件材料、环保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环境调解案件材料、环境案件诉状、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笔录等。
(2)调研访谈。访谈既包括在各省市环保部门政策法规、污染控制处(科)等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谈;也包括在法院系统就环境纠纷的司法解决途径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度访谈,并重点联系具体环境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访谈;还包括与随机选取的部分公民进行的访谈。(www.xing528.com)
(3)调研问卷。此次调研还印制了大量调研问卷。调研问卷分为“公众部分”和“专家学者部分”。“公众部分”主要的发放对象是调研人员在调研地区随机选择的普通公民,“专家学者部分”主要的发放对象是调研人员在调研地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等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公众部分”调研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问卷填写人员基本情况;第二,对于当前环境现状与环境问题的基本认识;第三,对于当前环境侵权现状以及自己所遭受的环境侵权情况的了解;第四,对于当前的环境侵权机制的认识以及当前机制在救济自身权利效果的看法。共收回“公众部分”有效调研问卷938份。“专家学者部分”调研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内容:第一,问卷填写人员基本情况;第二,对于当前环境现状与环境问题的基本认识;第三,对于当前环境侵权现状以及自己所遭受的环境侵权情况的了解;第四,对于当前的环境侵权机制的认识以及当前机制在救济自身权利效果的看法;第五,对于当前学界讨论和实务界尝试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具体制度创新的看法以及改进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建议。共收回“专家学者部分”有效调研问卷938份。
调研问卷收回后,对于封闭问题利用SPSS系统进行了定量分析,对于开放问题部分,在随后的研究中会对相关问题的分析如实引述受访对象的观点和陈述。
在理论基础上,本项研究对于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存在问题的总结和分析,除了遵循基本的法学原理和法律原则之外,将选取法律中的实用主义进路。这里的实用主义进路是相对于传统的法律形式主义而言的,在我们既有对于环境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中暗含了法律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即坚信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自足的概念体系和不可变更的逻辑体系,法律结论可以通过形式推理从法律中推导出,法律制度对于所有纠纷都是具有确定性的,根据自足法律体系所确立的概念、精神、原则和制度体系,在明确的规则以及逻辑下可以演绎推理出正确的结论,能调整一切为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在这种思维理路和研究方法之外,通过既有的法律体系的演绎推理可以解决一切纠纷类型,事实上,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学界(包括传统法律学科、尤其是民法学科和环境法学科)既有的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了积极努力,随后的分析将证明这种努力的效果难以尽如人意。本研究将选取实用主义的进路,它将克服法律形式主义将法律知识与观察、洞见割裂开来的弊病,对实用主义者来说,“相关的后果很多,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有体制性的,也有个人性的;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性,也有正义对当事人个体的重要性;有维护语言作为一种可依赖的交流方法的重要性,也有灵活解释制定法和规定以便将只是当用于起草者没有想象到的境况的重要性”。[5]实用主义的法律思想为我们研究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提供了一个有层次感的平台和启发了一种开阔的视野,要求我们在研究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时,摒弃法学人的自以为是,不要奢求法律的知识体系和逻辑原则对于我们认识当下的现状问题有更大助益。同时,要更翔实了解从而真实反映现实问题,而不是带着学科的理论偏见“剪裁事实”,要求我们对于问题原因的分析中长期与短期、体制与个人因素并重,因为我们要了解和解决的是问题出发于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归结于环境侵权救济,因为在经济学上,长期利益并不当然之于短期利益具有“道德优越感”,但笔者感觉环境侵权救济中出现的问题可能比从体制上推导出来的问题更为真实、更为紧要。由此思路下的问题总结、原因分析和政策建议也更具合理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