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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者的形态及其作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制者首先的形态是规制机关,一般较为官僚化,而如今私人主体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也可以成为规制者。企业对企业的规制也是第二方规制,如大型超市通过合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设定标准。[130]第三方规制,典型如 “审计” 或者第三方治理。[132]但是现在,规制则被定义为:“制定规范的程序或者过程,进而监督、反馈受到规范控制的行为到既有体制之中。”[133]后者被许多学者称为 “新治理”,或者有人称为“新规制国家”。

规制者的形态及其作用

规制者首先的形态是规制机关,一般较为官僚化,而如今私人主体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也可以成为规制者。因此,按不同主体来划分规制,分为第一方规制、第二方规制与第三方规制。[129]但这一划分也与 “如何规制” 有关。第一方规制即自我规制,规制者也是被规制者。第二方规制的典型是政府规制,一方为政府,另一方为企业。企业对企业的规制也是第二方规制,如大型超市通过合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设定标准。[130]第三方规制,典型如 “审计”(auditing) 或者第三方治理。[131]对于规制的理解见仁见智,以国家为主的规制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以社会为主、关注全球化的学者则认为规制主体超越了国家,如公民—公民、公民—政府、公民—产业、产业—产业的规制,因而包括了各种规范,如社会规范、专业规范 (professional norm)。各学科对规制的理解虽然不同,但对法律学者而言,规制既意味着一系列的法律工具、文书等静态表现,也表现为动态的执行,需要回应每个学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传统的规制被定义为:“由公共机构所实施的受到公众价值保护的持续控制活动。”[132]但是现在,规制则被定义为:“制定规范的程序或者过程,进而监督、反馈受到规范控制的行为到既有体制之中。”[133]后者被许多学者称为 “新治理”,或者有人称为“新规制国家”。[134]这样宽泛地定义规制,特别是将自我规制的形态纳入规制领域,从实践来看,确实提升了规制适应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球化的趋势。因此,规制的内涵可以理解为:颁布规范并由社会、产业、公共机关监督与实施的过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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