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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省市立法的分工协同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题立法”是地方立法中的一个显著现象,这既是各地方因地制宜细化执行中央立法的重要方式,也是各层级、各地方之间部分立法需求同质化的反映。笔者认为,“振兴条例”作用主要有二:一是为即将进行的国家乡村振兴立法工作积累地方经验;二是统领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证各级政府各项工作的协调统一。

乡村振兴省市立法的分工协同优化方案

“同题立法”是地方立法中的一个显著现象,这既是各地方因地制宜细化执行中央立法的重要方式,也是各层级、各地方之间部分立法需求同质化的反映。以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制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有《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但是,“同题立法”也存在一定弊端,中央对应30余个省区市,再对应300余个享有立法权地级市、自治州,如果都进行“同题立法”,必然会导致大量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因此,对于乡村振兴立法,目前虽尚未出现类似情况,但省级立法机关与设区的市立法机关如何做好分工协同,保证整体立法质量、避免重复立法,值得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振兴条例”作用主要有二:一是为即将进行的国家乡村振兴立法工作积累地方经验;二是统领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证各级政府各项工作的协调统一。因此,推动地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统领性的“振兴条例”宜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制定。同时,为保证立法精细化,设区的市可不必再进行“同题立法”,而是改“同题立法”为“专题立法”,即针对“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乡村振兴各方面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立法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的标准,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振兴地方立法工作。不必过分拘泥于立法内容、体例的完整全面,而应“紧密结合实际需要,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有特色和管用好用,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2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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