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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禁止。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无此特征。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在处理时,不但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对违法者给予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所以,婚姻法予以禁止。“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婚姻自由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禁止。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在旧中国,婚姻须从父母之命,今天仍有极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以各种理由强迫包办儿女婚事。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在旧中国,“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聘娶婚实际上就是买卖婚,在现实生活中,把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婚姻仍然存在。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异同: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例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其中特别是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比较突出,这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不得干扰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也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总之,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造成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在处理时,不但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对违法者给予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这种婚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受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或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形式上是自愿的,实际上则是对婚姻自由的滥用,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的。

这种行为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它腐蚀人们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所以,婚姻法予以禁止。

(三)划清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1.划清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界限(www.xing528.com)

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结婚是被迫的,这是违法行为;后者虽由父母主持,但当事人双方经过了解自愿结婚,符合婚姻自由原则,是合法行为。

2.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二者均是违法,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及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处理也不一样。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第3条对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必须指出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剥削阶级旧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3.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

前者是女方主动向男方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男方是违心和被迫的,这是违法行为;后者是双方主动自愿,不附条件的,与结婚不发生直接的联系,是合法行为。

4.划清说媒骗财和正当介绍的界限

前者是以说媒为手段,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人们的善意帮助,甚至是一种社会事业,如婚姻介绍所等,是合法行为。对以骗财为职业的媒婆、媒棍和贩卖妇女的人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坚决打击,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包括女方父母)。”

5.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二者都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划清以上几个界限的目的,是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运用法律加以不同的处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要受到教育和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则要依照刑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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