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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其他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故放入本节进行介绍。支持起诉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两个不同的基本原则,二者并不相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学:其他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支持起诉原则

( 一) 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根据和内容

支持起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从其性质来看,又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的特殊性。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被支持起诉的人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单位或个人。支持者与被支持者之间并非诉讼法律关系,所以,支持起诉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基本原则。但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故放入本节进行介绍。

《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根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起诉的前提条件。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①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即加害人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需要支持受害者同这种侵权行为作斗争。如果属于一般的民事权利之争,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无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介入。②受损害者没有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则无须支持了。

2.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诉讼实践经验,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13]

3.被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被支持起诉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应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4.支持起诉单位在诉讼中的地位。支持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支持起诉人。他们不是本案件的当事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是我国支持受害者起诉原则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了支持者的诉讼地位。

5.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起诉的方式,可以是精神上、道义上的帮助,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我国的支持起诉原则,建立在运用社会力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各种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基础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支持起诉原则对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都有重要的意义。

( 二) 适用支持起诉原则应注意两个问题

1.正确理解支持起诉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支持起诉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两个不同的基本原则,二者并不相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行支持起诉原则,可以帮助受害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这也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力支持。因此,不能把支持受害者起诉与非法干涉法院审判混为一谈。因为这二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干预,其目的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后者则是对合法行为的干涉,其目的是维护个人私利,搞特权,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2.正确掌握支持起诉原则的运用。由于这一原则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文保证其贯彻实施,因而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不多,甚至没有适用。因此,对支持起诉原则不仅需要总结适用的实际情况,在理论上也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以便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审判员亲自在审理案件中直接听取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所谓间接审理原则,是指将他人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审判员审理的基础,而对案件作出决定。直接审理原则的长处在于,审判员能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辩论,并直接观察其态度表情或证据物体的实际情形,明白事实真相,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多年来,诉讼理论界和司法界疏于对直接审理的研究,只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才认识到直接审理原则的价值。但要使其在程序上得到保障,还必须在立法上加以规定。

三、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

所谓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开始审理后,要连续地把案件审理完毕,才能办理其他案件。其好处是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保持最新的印象,不至于时间过长而忘记,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不间断审理原则。间断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相反,是指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开始审理后,可以不连续地审理案件,使案件间隔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审理。其虽然可使审理案件的行为穿插进行,但是容易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印象模糊,甚至张冠李戴。我国过去一直实行间断审理原则,但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间断审理原则也开始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在实践中加以适用。

四、言词审理原则与书面审理原则

言词审理原则,又称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法庭审理中的质证、法庭调查、辩论等,都要以言词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原则与此相对,是指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行为以书面形式进行。言词审理原则的好处在于能使庭审更加鲜活,从而使陈述新鲜、印象深刻,法官可当场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更加明确地理解案件情况。但缺点在于有些复杂的事实仅靠口头说明难以说清,且可能会有遗漏,并且难以记忆。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书面证言、书面鉴定意见使用频率高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质证、辩论以及法院对案件的正确认定,因此,有学者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言词审理原则,并确立某些重要诉讼行为若不以言词方式为之则不发生程序上的效力的制度。

五、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www.xing528.com)

( 一)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 条第1 款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的法律依据,简称同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是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这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体现。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享有同我国一方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即对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亦给予其国民待遇,其诉讼地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没有歧视,也不享有特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果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其权利义务也与我国公民同等对待,诉讼权利不受限制,诉讼义务也不因此而减少或增加。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基于国家平等互惠原则而确定的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定该项原则,有利于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正确解决,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立法的总趋势。

( 二) 诉讼权利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司法机关也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 条第2 款规定: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间在司法上应平等对待理论而确立的原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诉讼原则,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定或实行了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确定这一原则,对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发展不同国家间的经济贸易交往和民间的友好往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当然,我国人民法院绝不首先对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但若他国法院采取歧视政策,限制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将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上实现国家之间的平等互利。

【本章小结】

1.本章阐述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的分类,还具体介绍了各个特有原则的内容和其他几个基本原则。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或重要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其共有原则有六个,分别是:①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②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⑤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⑥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包括:①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 ②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 ③辩论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处分原则。

3.其他几类基本原则包括:①支持起诉原则; ②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 ③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 ④言词审理原则与书面审理原则; ⑤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对等原则。

【思考题】

1.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有何不足?

2.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它在民事诉讼中有何意义?

3.如何理解处分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都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处分原则?

4.从司法制度视角谈谈法院调解原则与提高审判效率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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