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概念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外来语,由西方传播而来,传统的儒家思想中排斥法、没有法,法家强调的法也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法治”概念自进入中国后,便与中国的本土文化相融合,在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磨合中形成了中国的法治观念。从词意看,“法治”是指依法而治,在这一点上中国和西方是在同一层面上使用法治一词,但二者的法治观念基于不同的思想基础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后外来思想的大量涌入,外来法治观念与我国本国法治观念有一定相通之处,然而更多的是差异和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困惑。“一定社会法治观念模式的形成,既取决于一定的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及统治阶级和其他的人们对生活秩序的理想设定,也取决一定的变革过程。”中国和西方国家全然不同的社会发展历程塑造了内涵差异的法治观念,总的来看,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确立并开始追寻自由、平等等法治的核心、价值,虽经历过中世纪神权统治、黑暗时期,但西方国家奠定了自由、平等的法治观念基础。中国对法的理解还交织着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受人治(礼治)的影响,带着农业文明的深刻印迹。当农业社会逐渐向工业社会转型,法的观念也开始向现代法治观念转换,但曲折的社会发展过程、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使这种转换异常艰难。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化的推进,中国共产党引领中国人民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并借鉴西方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逐步探索更加适合中国实际的法治观念和精神,因此看来,这是一个与西方法治观念既冲突又融合的复杂过程。
1.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治观念的核心和基础,对实现、保护权利的诉求使人们开始运用一定的规则将权利具体化、制度化,由此产生了法治的治理模式,通过强制性规范克制人的过度欲求,公平地维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权利本位并不意味着无须承担义务,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存在,是享受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存在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在中国和西方国家的法治观念中对权利与义务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和侧重。西方社会依照自然法理论,确立了人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就是为了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正如洛克曾指出的,“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将自然法理论作为与封建专制势力斗争的武器,在革命胜利后把天赋的权利写入宪法当中,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权利固定下来。因此无论从思想观念上还是法治实践上,西方社会有着非常深厚的权利意识,当然这种权利说到底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具有阶级观念,但抛开这一点,西方社会的权利观极大地促进了西方国家法治的发展,是其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权利和权利意识缺乏的社会。商品经济的落后难以发展出民主、平等交换、契约等思想,也就不可能形成人们的权利意识和保护私有权的民法体系,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培育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暴力工具,即严酷的刑法,以牺牲个体的权利来达到统一。除此之外,传统礼治文化中特殊的权利观也淡化了人们对权利的追求。传统文化强调“君子欲于义,小人欲于利”,意思是只有小人才会只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权利去做事,君子都是舍生取“义”的,做任何事都不以获得利益为目的。这就将对权利、利益的需求纳入道德评判的范畴,以追求权力为耻,认为是不道德的事,由此在注重道德的礼治社会就强行压制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使其不敢为权利而斗争。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并不是一点权利意识没有,只不过这种权利并非个人权利,而是家族的权利、国家的权利,不是现代法律所主张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意识真正在中国人的头脑中生根、发芽是从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开始的,市场经济注重市场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和自由竞争,它将人们从对组织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唤醒了人的主体意识,萌生了对个体权利的需求,人们开始要求享受作为公民的完整权利,并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不能随意侵犯这些权利。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不过权利意识的长期缺失使公民主张权利的观念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观念仍显滞后,不能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西方权利思想中的先进部分对于扭转这种观念起到了助推作用,但与此同时西方权利思想的冲击也使一些层面陷入了一种泛权利化的困境,缺少对权利的深刻认知,却以权利之名做损害他人权利之事,将权利与义务分离,只谈权利,无视法化和道德的义务,影响了健全权利意识的生成与发展。(www.xing528.com)
2.对权力制约的不同认识
中西社会的主流文化对人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阐释,在中国传统儒家的思想观念下,善是人性中最具根本意义的方面,“人之初,性本善”,恶只在道德教化不够的情况下才出现,是后天教化不利的结果,因此保持人“善”的本性,必须通过道德教化、道德的修为使人知礼,不逾越规则,进而不断趋向“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西方文化则在人性观上一直强调人性恶的思想,基督教教义里的原罪思想是其思想源头和主要的传播渠道,无论是启蒙思想家还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无不将自己的思想建筑在“人性恶”的思想根基之上。基于对人性的理解,中西社会形成了不同的权力观。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人们将对权力的约束和权力的正确行使寄希望于人向善的本性和统治阶级的道德自律,森严的等级观念也使其不可能产生制约权力的念头和行为,权力往往专断且随意。在西方国家,思想家为限制人性中的“恶”,去除人性中的弱点,较早地认识到并提出了制约权力的思想。人有滥用权力的利己倾向,“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巨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分权,在分权基础上实现权力的制衡。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都是分权学说的积极倡导者,没有制衡就没有监督,就会走向专制。同时为进一步巩固分权后权力相互牵制的格局,西方思想家主张将彼此制衡的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见,中西方对于权力是否需要制约存在观点分歧,进而影响了中西社会对体制的安排与设计,对治理方式的选择。在中国,很容易形成父子式的依附型权力关系,纵容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压制社会权利和个人的自主权利,特别是当政府以维持秩序或增进公共福利之名行使权力时,对权力进行限制得是难以想象,法治的推行也因此变得十分艰难。经过“文革”的沉重打击后,执政党和学者越来越认识到权力制约的重要性,西方的权力制约思想也对我国转变观念产生了深刻影响,将制约、监督观念引入中国本土的思想观念体系中,冲击了传统的权力观,通过推行法治、进行体制改革约束权力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从西方社会中由内生出的权力制约观念,并不能完全契合我国国情和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我们可以大胆吸收其思想中的精华,却也要注意抵制和放弃否定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因素,防止自由主义泛滥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倾向阻碍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建设。这种思想观念上的冲突使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陷入一种两难的逻辑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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