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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皇室成员的丧葬服制及家族秩序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太常柳冕等七人奏请皇太子依魏晋故事,为皇后丧服既虞而葬,虞而卒哭,卒哭而除服,以心丧三年终制。中宗景龙三年,韦后进言,在妃、主、五品以上官员母妻以及不因夫、子而得邑号的女性婚葬礼上加鼓吹。从居丧来看,百姓平时不涉及入公门、朝参、祭祀、瞒丧以避免解官守志等问题,与居丧违制相关的,最多是居丧听音乐、不穿丧服、丧期嫁娶等。铭旌,竖在灵柩前标志死者官职和姓名的旗幡。

唐代皇室成员的丧葬服制及家族秩序

开元《丧葬令》[14]742规定皇室成员为其亲属服丧的仪制:

皇帝、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为五服之亲举哀,本服周者,三朝哭而止,大功者,其日朝晡哭而止,小功已下及皇帝为内命妇二品已上者、百官执事二品以上,及散官一品丧,皇太后、皇后为内命妇三品已上丧,皇太子为三师三少及宫臣三品已上,并一举哀而止。(其举哀者皆素服,皇帝举哀之日,内教及太常并停乐)

1.太子父在为母之服

《唐会要》载,德宗贞元二年[66]801,昭德王皇后崩,内外皆已除服,只有太子和舒王李谊等准备服满三年。太常柳冕等七人奏请皇太子依魏晋故事,为皇后丧服既虞而葬,虞而卒哭,卒哭而除服,以心丧三年终制。(柳冕《皇太子服纪议》[72]2370,又见畅当《丧服议》[72]2321中书省宰臣召问礼官:难道皇太子穿着缞服侍膳,直至既葬?博士张荐请依宋齐皇后为父母服丧三十日公除例定,公除后入内服墨缞,归家依旧着缞麻服。宰臣以此上奏。

左补阙穆质上疏,认为皇太子居母后丧自古无降杀之礼,唯西晋杜元凯既葬除服论,不足效法,认为三年太重而三十日太轻,当依古礼服周年;公除并非古义,墨衰夺情只是军情权变之制,太子奉君父之日久而报母之日少,不忍使其失令名。(《论丧服疏》[72]2357《论服墨衰疏》[72]2357)德宗诏宰臣再议。宰臣以穆质之奏召问礼官,礼官柳冕、张荐答,三年之丧无贵贱,不应因父母贵贱而差降丧服,且礼有“公门脱齐衰”,按《开元礼》皇后为父母服十三月,依朝旨而十三日除服;皇太子为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依朝旨五日而除,是恐丧服入侍有伤至尊君父之意,“墨衰”之制本为军事夺情,如今可酌情变制:太子抑哀公除后,宜着墨衰朝觐,回本院则恢复齐衰麻服(《全唐文》载畅当《除服议》[72]2321与此内容近似)。宰臣命太常卿郑叔则草议上奏。德宗命宰臣召穆质共议。穆质请降制命,宣行于外。皇帝下制许可,最终太子三十日公除,墨衰见父,归家着麻服。

当月,诏百官及宗室诸亲举哀于两仪殿,哭临结束后素服视事,大殓后成服,百官服三日后释服,文武官六品以上及士庶于本家素服哀悼,外命妇于自家素幔朝夕吊临五日。

2.公主的丧葬服制

公主居丧期成婚问题。高宗时衡山公主居母丧未满二年,欲出降成婚,于志宁《谏衡山公主出降疏》[72]640称,母丧再期而图婚,虽礼经二传无文,但从礼经可明显推知违礼,且在母丧心丧三年之内,哀情不因已除服而改,疏请终心丧后成婚。又德宗时驸马都尉张茂宗居母丧,因有亡母遗表,皇帝想特许公主与驸马借吉成婚,太常博士韦彤上《谏张茂宗借吉尚主疏》[72]2318称,此事虽有亡母之诚,却有违背典章之嫌,疏请待驸马母丧终制之后才赐婚。

关于驸马为公主的服制。李悰尚宪宗之女岐阳公主,公主死后,李悰许久不来谢,文宗为此疑惑。户部侍郎李珏指出,原因是旧制驸马都尉为公主服斩衰三年,文宗方知有此等违背礼经之制,于是下文宗《更定驸马为公主服制诏》[72]333定驸马为公主服杖期(一年),并著于令。[63]5091

关于公主葬礼规格。高祖武德六年,平阳公主下葬,诏以公主有克定之功,命前后加鼓吹。中宗景龙三年,韦后进言,在妃、主、五品以上官员母妻以及不因夫、子而得邑号的女性婚葬礼上加鼓吹。左台侍御史唐绍[59]上《论妇人葬礼用鼓吹疏》[72]1216谏止,认为鼓吹本为军乐,不应接于闺阁,且准式“公主王妃已下葬礼,准有团扇、方扇、彩帷、锦幛之色”,且五品官的婚葬鼓吹是借用四品之仪式,若五品以下母妻有鼓吹而官本人没有,则不合伦常次序,请停废前敕,各依常典[66]809

皇室是折射整个社会状况的一面镜子,在礼俗方面更是如此。从丧葬礼来看,丧葬有关的礼俗,几乎都是为达官显贵而设计,其仪节烦琐、耗用不菲,普通百姓自难承受其经济压力,同时制度上也不允许越礼厚葬。从居丧来看,百姓平时不涉及入公门、朝参、祭祀、瞒丧以避免解官守志等问题,与居丧违制相关的,最多是居丧听音乐、不穿丧服、丧期嫁娶等。从服制来看,由于民间亲属相犯案件很难诉诸官府,而皇室亲属相犯又往往罩上诛杀反逆叛的名义,与服制有关的法律问题就只剩下单纯的服丧服饰规范,更是与庶民百姓关系不大,所以所有讨论都是在士大夫阶层定型的。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在丧葬礼上表现十分明显。皇帝经常发布丧葬节制,实际上节制的也不是贫苦百姓,而是豪强官贵,百姓不具备“厚葬”的客观条件。但百姓可以从居丧方面做到尽可能哀毁,即“久丧”,表现为长期庐墓,居丧哀毁,这些超越自己阶层礼仪节度的方式,从根本上是违礼的,但却能得到国家旌表、免除赋役的好处,因此竞相效仿。可见,很多唐人所遵奉的“礼”已不再是孔子的古礼,而是以“厚葬”“久丧”为代表的矫情之礼。

【注释】

[1]古帝王驾出时扈从的仪仗队,汉以后亦用于后妃、太子、王公大臣。

[2]“园宅下帐”,见《旧唐书·玄宗纪上》:“且墓为真宅,自便有房,乃今别造田园,名为下帐。”

[3]灭耳,《周易·噬嗑卦》:“上九,何校灭耳,凶。”该卦有轻罪重罚之义。上九罪状已不可消解。

[4]柏舟,《诗·鄘风·柏舟序》:“柏舟,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谓夫死矢志不嫁。栾棘,《诗经·桧风·素冠》:“棘人栾栾兮。”形容孝子居父母之丧因哀痛而瘦瘠。

[5]窀穸,墓穴、埋葬、逝世之意。铭旌,竖在灵柩前标志死者官职和姓名的旗幡。

[6]匍匐,谓倒仆伏地;趴伏,形容孝子之哀。

[7]若敖全族几乎败灭,邓攸弃子保侄,与后面省略的嵇绍、缇萦,都借指无子为嗣。

[8]三星,谓岁星行经三个星次,犹言三年。

[9]棣萼,比喻兄弟。標梅,指女子已到结婚年龄。

[10]凶门,办丧事在门外用白绢或白布结扎成门形。《宋书·礼志二》:“凶门非古。古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

[11]中华书局版《全唐文》断句“乙父在丧,母立凶门”,在丧为居丧之意,窃以为如此断则其义不通,且颜判“反哺”“跪乳”、屈判“陟屺”,都表明是母丧而非父丧;另外判名“父在凶门”,也表明父尚在而子立凶门,而非父死后母为父立凶门;同时对照“父在杖堂判”,判题句式相同而判目明确为母丧,断句酌改。

[12]负米,子路家贫,常食藜藿之食,为亲负米百里之外。后殷富,亲殁,叹:“虽欲食藜藿,为亲负米,不可得也。”梁山,曾参忧思父母作琴曲《梁山操》;怀橘,东汉陆绩六岁拜见袁术,藏橘怀中欲回家给母亲吃。见《二十四孝》。

[13]《诗·魏风·陟岵》:“陟彼屺兮,瞻望母兮。”郑玄笺:“此又思母之戒,而登屺山而望也。”

[14]《晋书·礼志中》:“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记正义·曲礼下第二》:“孝子亲始死,哭昼夜无时,葬后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无时之哭,犹朝夕各一哭,故谓其祭为卒哭。卒哭明日而立主,祔于庙,随其昭穆,从祖父食。”

[15]《礼记·玉藻》:“母没而杯圈不能饮焉。”

[16]封树,堆土为坟,植树为饰。古代士以上的葬礼。

[17]将临甫竁,柩而窆。甫竁,指开始挖墓穴,后指墓穴;,指陈列。窆,指下葬。

[18]舆尸,以车运尸。《周易·师》:“六三:师或舆尸,凶。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则无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宜获‘舆尸’之凶。”“《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出师而舆尸归,表示打败仗。

[19]卒哭,百日祭后止哀至无时之哭,改为朝夕各一哭。《仪礼·既夕礼》:“三虞卒哭。”祔,奉新死者的木主于祖庙与祖先的木主一起祭祀:“卒哭,明日以其班袝。”

[20]反葬,死在外地,归葬于故乡。虞,在此通“娱”,《广雅》:“虞,安也。”《逸周书》三虞:“虞,乐也。”

[21]抚事,追感往事;临事。

[22]既灌,禘祭第一次献酒以后。《论语·八佾》:“褅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邢昺疏:“言未杀牲先酌郁鬯酒灌地,以求神于太祖庙也。”在此借指违礼。

[23]《仪礼·士冠礼》郑玄注,象,法也,为子孙能法先祖之贤,故使之继世也。象贤即子孙效法先人之贤。

[24]观蜡,蜡为十月蜡祭,祭神农等诸神以庆贺丰年。《礼记·杂记》载:子贡观于蜡。孔子曰:“赐也,乐乎?”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其乐也。”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www.xing528.com)

[25]中祀,指祭祀日月、星辰、社稷、先代帝王、岳镇、海渎、帝社、先蚕、孔宣父、齐太公、诸太子庙。散斋、致斋见本节《唐律》第99条注。

[26]祭天称祀,祭地称祭,祭宗庙称享,大祀指祭祀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庙。散斋和致斋都是指祭祀前的斋戒,借以净化心灵而通神,《论语》曰:“散斋七日,致斋三日。”见唐令拾遗,开元二十五年《祠令》三十七,第102页。

[27]晦日,农历每月最后一日,每月晦日休假一日。《唐语林》卷八《补遗》:“今俗,释服多用昏时,非礼也。……今之免服,准式给晦日假者,盖以朝既从吉,使竟是日吉服,尽与亲宾相见,遍示礼终,至明日复参公务,无乐不为之义。”

[28]仰事,指父母,出《孟子·梁惠王上》“仰足以事父母”,服毕仰事指为父母服丧已满。

[29]《中国珍稀汉律典籍集成》作“执于礼”,固执于礼,其意恰相反。

[30]款,款承,招供。

[31]依礼,大祥祭后一个月禫祭,方能除服从吉。《礼记·檀弓》:“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笑其为乐速。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为时如此人行三年丧者希,抑子路以善彼。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

[32]《韩诗外传》卷九:“皋鱼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也。’”后比喻父母死亡不得奉养。

[33]汉秦嘉《留郡赠妇诗》:“芳香去垢秽,素琴有清声。”可见汉代的素琴是可以奏出乐音的。

[34]子舆,曾子字。琴曲《梁山操》为曾子之所作也。曾子少时孝且贫,躬耕事父母,曾耕泰山之下,遭天霖泽,雨雪寒冻,旬月不得归,思其父母,乃作忧思之歌。

[35]预,同“豫”,娱乐。“预管弦”为听音乐参与娱乐,而非亲自奏乐。

[36]《文苑英华》《文体明辨》作“康庭之”,武后朝官河阴令,迁户部员外郎

[37]震泽,镇名,今属江苏吴江市。

[38]帝猷,帝王的教化;丹笔,书写罪人名册用的红笔,指有罪当刑。

[39]暴胜,西汉大臣,当时郡国盗贼蜂起,他身穿绣衣,持斧捕盗,威震州郡。《左传·襄公十七年》:“齐晏桓子卒,晏婴粗缞斩,苴绖、带、杖、菅屦,食鬻,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时之所行,士及大夫缞服各有不同。晏子为大夫而行士礼,其家臣不解,故讥之。曰:‘唯卿为大夫。’晏子恶直己以斥时失礼,故孙辞略答家老。”

[40]《论语·八佾》:“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丧事与其奢侈不如悲戚。表明孔子认为礼的感情内涵比其外在形式更重要。

[41]公冶长是孔子弟子,相传懂鸟语,事母孝,被无辜当做杀人犯关入监狱。

[42]据《仪礼》,居斩衰丧当倚庐(庐舍),寝苫(草垫)枕块(土块),寝不脱绖带,既虞,剪屏柱楣,寝有席,既练,舍外寝(移居正寝)。可见甲居丧行为只是合礼,并未过礼,就足以醇化乡风,使御史告其惑众。可见居丧仪礼在民间并非严格执行。

[43]《礼记·檀弓上第三》:“礼哭无时有三种,一是初丧未殡之前,哭不绝声。二是殡后,除朝夕之外,庐中思忆则哭。三是小祥之后,哀至而哭。或一日二日,而无复朝夕之时也。”

[44]敬姜,鲁国大夫公父文伯的母亲,因《论劳逸》成为著名贤母。

[45]明代吕坤《呻吟语·伦理》:父在居母丧,母在居父丧,以从生者之命为重。故孝子不以死者忧生者,不以小节伤大体,不泥经而废权,不徇名而害实,不全我而伤亲。所贵乎孝子心者,亲之心而已。

[46]绩,纺绩,把麻纤维披开接续起来搓成线。指搓麻绳纺麻线以戴孝。

[47]《礼记·檀弓》载,子柳母死,不卖庶母而葬亲母,不以助葬之余钱备办祭物,不借丧事获利。

[48]熊轼,伏熊形的车前横木,借指太守,见钱起诗:“主人熊軾任,归客雉门车。”蟹筐,指蟹壳,典出《礼记·檀弓》:“成人有其兄死而不为衰者,闻子皋将为成宰,遂为衰。成人曰:‘蚕则绩而蟹有匡,范则冠而蝉有,兄则死而子皋为之衰。’蚩兄死者。言其衰之不为兄死,如蟹有匡,蝉有,不为蚕之绩,范之冠也。”“成”地之人,兄死弟不为之制服,子皋为孔子弟子,其性至孝,成地人知他来此地为宰,必严惩不孝,因此才穿丧服。后有成语蚕绩蟹匡,讽穿丧服不为哀亲而为畏法的名不副实现象。

[49]练,练祭,亲丧一周年的祭礼,又称小祥。《仪礼·丧服》:“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礼记·曲礼上第一》:“丧事,葬与练祥也。”“始死,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廓然。皆忧悼在心之貌也。求犹索物。”

[50]这里略去大功殇、小功殇、缌麻殇服,即为未成年而死的亲属之服制。

[51]音shài,减灭、减少之义。

[52]秦康公,秦穆公之子,晋文公之甥,送晋文公重耳回国送到谓阳,《诗·秦风·渭阳》:“我送舅氏,曰到渭阳。”后“渭阳”借指舅甥之情。

[53]禫服即除丧服,禫祭即除丧服之祭,从禫祭至吉祭之间的丧期为禫服。

[54]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高宗即武丁。

[55]属纩,丧礼仪式之一,用新绵置于临死者鼻前,察其是否断气。

[56]为死者着敛服的丧礼仪式。

[57]谅暗,又作“谅阴”,居丧所居之庐,借指居丧,多用于皇帝。

[58]“高宗(武丁)谅阴,三年不言”,即不理政事,孔子认为是为父服丧;《素冠》是《诗经》中写思念之苦之篇,但据《毛传》的说法,乃用来讽刺不能克尽孝道、为父母服满三年者。恭默,恭敬沉默;再周:五日六十个时辰(六十甲子)为一周,十日为再周。

[59]唐绍,中宗睿宗时官给事中兼太常少卿,后玄宗时以典仪失军容被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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