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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区教育政策法规现状与问题分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唯一出台了地方性社区教育法规的是四川省成都市,其于2016年颁布了《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气候下,更应重视研究社区教育法律法规问题。

当代中国社区教育政策法规现状与问题分析

有人对我国当代社区教育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社区教育政策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满足社会成员自身发展要求、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学习型社区及建立学习型社会,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作者回顾了中国社区教育政策价值选择变迁历程,认为中国社区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受教育的公平性和终身化、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社区教育和各类教育形态相互发展三个方面,其价值选择方向是注重人的发展、追求社会的发展、促进教育和社会的生态发展。中国社区教育政策符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精神,符合政策相关利益主体的发展和需要,丰富了中国教育政策的内涵,保障和引导了中国社区教育的发展,构建了学习型社会新局面,但存在难以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的发展要求、难以有效实现教育系统生态发展要求等问题。[120]

总体来看,人们主要对我国当代社区教育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相对较多地研究了社区教育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人们认为,在我国社区政策法规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方面问题:

其一,我国当代社区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缺失。

有人提出,我国具有国家指导意义的社区教育政策只有2000年4月教育部职成教司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向前追溯,即使在其他教育文件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社区教育的论述。[121]还有人提出,由于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制定终身教育法,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缺失,所造成的我国社区教育仅靠教育主管部门的孤军作战,难以协调和推动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区教育的健康发展。[122]

针对我国发展社区教育主要依靠党的社区教育政策而较少地依靠社区教育法律制度来推动的现状,黄焕山等认为要正确理解这一现象:第一,它是狭义的社区教育法律制度(即我国调整社区教育活动的专项性法律制度)对于社区教育滞后性的一种表现。在我国社区教育的起始阶段,党的社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效的调整机制,弥补了社区教育法律制度滞后性的不足。第二,它并不割裂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法律制度与社区教育之间的关系,并不否定它们对社区教育的规范作用。第三,它并不否定党的政策对社区教育的积极推动力。第四,它并不排斥社区教育对于完善的社区教育法律制度的要求。[123]党和国家的政策对于推动和保障我国社区教育的发展的确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只依靠党的政策是合理的,实际上,缺少专门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恰恰使我国社区教育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注意进一步加强社区教育政策科学性的同时,更要加强有关社区教育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www.xing528.com)

其二,我国当代社区教育政策在指导思想、内容、制定、执行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

(1)内容上不完善。有人对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以及2004年的《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社区教育政策进行了文本分析,认为在队伍建设政策方面,存在社区学校教师任职资质不清、岗位性质不定、职业进路如业务职称评定及工资福利保障等不明的问题;在财力保障政策方面,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政策更新“慢”和考核“软”、资金重拨付轻监管等问题;在资源整合利用政策方面,在资源开放的补偿及责任、社区学院定位等方面存在问题;在考核评估及奖励政策方面,出现了一年一主题,只重奖项和评估指标,而且很少能长期坚持下去的问题。[124](2)制定上不规范。有人梳理了我国关于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主要文件,认为存在着政策制定乏力的问题,表现为政策制定主体的行政部门单一,且政策制定中民主参与度不够,制定程序缺少统一的规范,制定过程通常不公开。[125](3)执行上有偏差。有人总结了成都市温江区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五种偏差行为:机械执行、观望执行、象征执行、选择执行、无律执行,并分析了导致这些偏差行为出现的原因:社区教育政策滞后,导致执行主体行为的随意性;社区教育政策执行过度行政化,导致执行主体行为的单一性;社区教育政策执行资源短缺,导致执行主体行为的利益性。[126]还有人指出,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表现为对社区教育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够、在人员设施以及经费保障上不如人意、社区教育统筹不够等方面。(4)没有确立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的社区大教育观。(5)社区教育政策行政主导色彩浓厚,政府行政部门从教育政策的制定到执行一直起到主导作用,忽略了社区居民的意见或看法,使得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不强,社区居民的学习权也无法得到保障。(6)社区教育政策尚未形成体系。我国一直习惯于用“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等极具行政性和政策性的方式来实行对社区教育的高效管理,但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力,而且社区教育的各种规定之间相互不配套,缺乏系统性。[127]这些问题都总结得比较好,很实在。

学术界主要对我国社区教育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一些总结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社区教育政策中存在的缺陷,但总体而言,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不多,而且几乎没有人对我国社区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而我国恰恰在社区教育的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至今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社区教育法》之类的法律,极少几个省市出台了《终身教育条例》,但其中有关社区教育的内容并不多,更不具体。当前唯一出台了地方性社区教育法规的是四川省成都市,其于2016年颁布了《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虽然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的各项工作与事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而忽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因为政策具有更大的人为特点,完全依赖政策,则可能出现人在政在,人去政息的情况,而法律法规是制度化的最权威体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使我国社区教育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极大地影响了社区教育的发展。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气候下,更应重视研究社区教育法律法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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