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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理论与立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人身关系的基础是人身权,人身权由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权利组成。约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埃及等国家法律作出了如上规定,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按先后顺序分别适用结婚时具有内国国籍一方当事人本国法或结婚时丈夫本国法。为解决此类问题,近年来,一些国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夫妻人身关系法律冲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理论与立法研究成果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依法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关于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6]夫妻人身关系经历了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变迁。中国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至19世纪,夫妻关系呈现一体主义,夫妻互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建立后,夫妻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别体主义为近现代资产阶级立法所标榜,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体,人格平等。[27]现代社会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多采用夫妻别体主义,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仍采用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人身关系的基础是人身权,人身权由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权利组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身份权是指公民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既为权利人利益而设立,同时也是为相对人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各项身份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身份权主要有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夫妻人身关系与夫妻双方的人格、身份相联系,通常包含夫妻姓氏权、名誉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帮助义务、住所决定权、夫妻就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家庭生活方式决定权、妻子的公民权等内容。

各国立法对夫妻人身关系所涉范围的规定大同小异,但对每一项具体权利涵盖内容的规定多有不同。除法律规定外,习惯对夫妻人身关系有着重要影响。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对于妻子的姓氏权,有的国家规定妻随夫姓,结婚后妻取得夫的姓氏,1907《瑞士民法典》第161条规定,“妻从夫姓并取得夫的身份权”;《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附加条规定,“妻子在自己的姓氏前面加上丈夫的姓氏并且在孀居期间保留该姓氏直到再婚时为止”。[28]有的国家坚持夫妻姓氏独立,夫妻的姓氏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氏权不因结婚而改变。有的国家规定夫妻姓氏随约定,《日本民法典》第750条规定,“夫妻可以依结婚时所定,称夫或妻的姓氏”,实践中,妻子婚后随夫姓在日本已成习惯。

住所决定权各国规定的也不相同,瑞士等国家采用丈夫权利主义,1907《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规定:“夫决定婚姻住所并应以适当的方式抚养妻及子女。”英国等国家采取丈夫义务主义,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妻子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瑞士、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采取协商一致主义,法律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中国、俄罗斯等国家采取自由主义,法律规定夫妻各方都有选择住所的权利。中国《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女双方平等决定婚后住所。同居义务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只是我国有学者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妻子意志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犯罪,我国法院也有婚内强奸判例。在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方面,各国法律规定和实践差异明显。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平等的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日本、韩国等国家法律规定亦是如此,但实践中,日本、韩国等国家妻子婚后的主要职责是相夫教子,不再参加工作,法律虽然没有剥夺已婚妇女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或就业的权利,但习俗认可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www.xing528.com)

夫妻人身关系与人的身份联系最为密切,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当仁不让,身份关系历来就归属人法支配。各国属人法的规定不同,用于调整夫妻人身关系的属人法因规定不同分别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经常居所地法。从整体上看,各国都规定夫妻关系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从具体规定上看,各国规定还是存在差异。在夫权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人法是丈夫的国籍国法。有的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规定适用具有本国国籍一方当事人属人法。约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埃及等国家法律作出了如上规定,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按先后顺序分别适用结婚时具有内国国籍一方当事人本国法或结婚时丈夫本国法。现代社会多数国家为了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同权,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或先概括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然后再规定没有共同属人法时应该适用的法律。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52条规定:“①夫妻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②夫妻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惯常居住地法;没有共同惯常居住地的,适用丈夫的属人法”。

尽管多数国家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且界定属人法为夫妻双方共同国籍国法或者共同住所地法,但涉外婚姻多为不同国籍自然人之间的结合,婚后也没有建立共同住所地,共同属人法不存在或者不宜适用。为解决此类问题,近年来,一些国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夫妻人身关系法律冲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也有国家规定在没有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适用时,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婚姻举行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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