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所有权是对客体最完全的一种支配权。这种支配权通常被概括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都是所有权人为享有物的利益而对物本身的积极作为,是所有权人对客体物能够行使的权利,因此,也被称为积极权能。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将所有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权利。这里的“实际控制”是指物的实体处于所有人的管控之中,至于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在所不问。
应当注意的是: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权与“占有”并非同一概念,二者的区别有三:一是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物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占有则是对特定物控制状态的描述,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二是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权具有合法性;而占有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不法占有。三是法律规定占有权的目的,是赋予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形式;而法律规定占有制度目的在于明确占有物的归宿,保护合法占有人。因此,不能将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与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混为一谈。
2.使用权
为使所有物发挥作用,自然需要对其加以利用,而使用即为利用方式的一种。使用的情况,因所有物的特性不同而有不同。但使用权能之使用指依物的用途,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以供生活上之需要而言。[11]如对于居住房屋的使用,就是居住。对于商铺的使用,则是在其内进行商业营业。对于机器设备,则是使其开动生产。
对客体物的使用是所有权人的法定权利,所有权人自然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而将物之使用权让与他人。用益物权即是通过让渡不动产的实际使用权而形成的。
3.收益权
所谓收益权,是指所有人对其物所产生的孳息依法享有的收取权利。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所有物与收益的关系,事实上就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依照孳息产生的方式不同,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所结果实、动物繁殖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在对物的使用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所生利息、房屋出租所生租金等。(www.xing528.com)
在民法理论上,确定孳息归属的一般原则是:孳息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就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收益权。之所以允许当事人在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另行约定,是因为所有权人既然是孳息的所有人,他对孳息当然享有处分权,法律允许对孳息的归属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不过是对所有人享有的处分权的尊重而已。
我国《物权法》对孳息的归属也有规定,但与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该法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分别规定的,而且存在差异。《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我们认为,这两个条文的表述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画蛇添足。在他人物上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该物的使用收益权,因此,在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的,对物所生孳息理所当然由用益物权人收取,这是用益物权的应有之义,无须法律重复规定。如果所有权人允许他人在自己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却不允许用益物权人收取孳息,那还能称之为“用益物权”吗?二是法定孳息的归属,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确定。那么,交易习惯是什么?有人认为,在交易实践中,存在着有价证券的所有人与证券机构约定,指定第三人为该有价证券的孳息收取人的情形,该条主要是考虑到这一情形而作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交易习惯”指的是这种情形,那么这一规定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指定由第三人为孳息的所有人,仍是建立在有价证券的所有人与证券机构有约定的前提下的,而不属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4.处分权
处分权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客体物之命运的权利。
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主要指使物在物理上消灭或抛弃所有权,因而使所有权归于消灭的行为。至于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消费等物理上的处置行为,则属于广义的使用的一部分。对于许多消费物而言,物的使用即构成法律上的处分,比如,面包的食用,即是处分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物的事实处分都涉及对物的使用,比如,将用旧的衣物丢弃于垃圾桶,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但与物的使用无关。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移转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法律上的处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涉及相对人,是将权利永久性地移转于相对人。处分权关系所有权的命运,因此,处分权是与所有权密不可分的权利,是所有权享有的一个根本标志,不能与所有权相分离。大陆法系的用益物权制度中,一般不允许用益物权人处分他人不动产,这是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本质区别。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依通说,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指排除他人不法干涉,此权能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法律赋予所有权人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其意义在于保障所有权人得以自由行使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同时,排除他人干涉作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应以权利受他人不法干涉为构成要件。所谓不法,系指干涉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所谓干涉,主要指对所有权的侵夺、妨害或干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