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与抵押权
质权与抵押权一样,都是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来确保债权清偿的担保物权形态,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客体不同。抵押权的客体主要为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准物权,而质权的客体主要为动产和可让与的动产性质的财产权利。
(2)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和质权都须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即其生效都需要履行一定的公示方式,但它们公示方法上存在着一定区别。对于抵押权而言,其主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履行公示的要求。质权的公示方法则因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而存在区别,其中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交付质物,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因质押的权利不同而不同,有些权利质权采取交付权利凭证的公示方法,有些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有些采取交付+背书的公示方法。如我国《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权利内容不同。由于抵押权的设定不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条件,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仍然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在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抵押权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对于动产出质人来说,由于不占有质物,因此,在质押期间,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只享有对质物价值的保全权和被担保债权清偿后的质物返还请求权;对质物的占有权、孳息收取权由质权人享有,由于质权担保是价值担保,因此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质权人不是质物的所有人,因此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处分权。
(二)质权与留置权(www.xing528.com)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它们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作为权利的成立要件;都以动产为标的物等。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与功能不同。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功能仅在于担保债权清偿,而质权不仅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也具有融资功能。
(2)设立要件不同。当事人要设立质权,需要基于合意订立质押合同并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即其发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债权人就可以在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上成立留置权。
(3)行使权利的程序不同。留置权在行使之前,留置权人必须要给债务人留出一个法定的催告期限,期限经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质权的行使只是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不存在法定催告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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