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可能性空间的概念
所谓人的行为可能性空间是指行为主体各种可能采取的行为方式的集合。社会生活中的个人、社会组织、团体、国家都是社会中的行为者。它们各自具有的各种可能性的行为方式的集合,就是他们的行为可能性空间。[22]人的行为选择的可能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增加的,在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情形下,可能性的行为选择几乎是无限多的。如果任人们为所欲为的话,可以想象社会将会陷于何种混乱局面。因此,法律的控制任务就是通过给人们的行为设置各种约束条件,并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实施,从而将不同主体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可能性空间之内,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2.行为可能性空间的特征
(1)相对有限性。行为可能性空间的大小,受到行为主体所处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认知能力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对某一具体社会中的某一具体当事人而言,他可能的行为方式是有限的,不可能“为所欲为”。但行为主体都有不断扩大自身的行为可能性空间的内在要求,因而才产生了不断追求科技进步和精神自由的人类文明史。但这种内在要求同时也和特定环境下的行为空间有限性构成了矛盾。
(2)动态发展性。特定时空下的行为可能性空间是有限的,但从社会的演进的宏观历程来看,人类的行为可能性空间是不断在扩展的,许多在封建或奴隶时代无法想象的事情,已经成为现代人的法定权利;从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微观关系而言,由于他们各自的行为可能性空间都在不断扩大,而特定时空的可能性空间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就必然导致在更多的领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行为可能性空间的动态发展既带来了希望也引发了冲突。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更严谨且具有动态性的规则来对人们的行为可能性空间做出更加“精确”的划分,从而保护希望,消弥冲突,创造社会和谐。承担这一任务的最佳选择就是法律。
法制系统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人们行为可能性空间进行有效的限制,避免不同主体之间对行为可能性空间的争夺,并通过一定的机制,保证所有主体的行为空间能随着社会发展而和谐、有秩序地不断扩展。
3.行为可能性空间与一些传统法学概念的区分
(1)“行为可能性空间”与“利益”(www.xing528.com)
利益是传统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许多学者将权利冲突的本质归结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冲突。利益是指那些能使主体的收益增加或损害减小的事物或行为。利益是一个涉及价值判断的概念。当我们讨论某一主体对某一事物是否享有利益时,首先要判断该事物对该主体是“有利”还是“有害”。行为可能性空间是一个相对中性的概念,他是主体所有可能的行为方式的集合,强调的是客观的可能性。有一些行为对特定主体来说是可能的,但未必会带来利益。也就是说,可能性空间范围内的行为未必都能带来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主体的某些行为也并非以获取利益为目的。
(2)“行为可能性空间”与“自由”
自由是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自由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理想生存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为可能性空间是对自由进行限制的结果。可能性空间侧重的是现实的行为可能性,即在当前的社会条件和规范制约之下,人们所能实现的自由的范围。自由强调的是主体意志的自主,即主体“想要”怎样行为;而行为可能性空间则强调的是现实的可能性,即主体实际上“可以”怎样行为。
4.行为可能性空间理论的贡献
(1)提出了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控制对象,使控制论应用于社会问题的研究成为可能。工程技术领域中的控制,是要控制信息在系统中的传递方式和传递途径。传递过程中的信息是其控制的对象,控制的目的是消除信息的无序状态,获得控制主体需要的结果。而在社会系统中,人们通过各种行为建立起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因为各种行为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行为可能性空间就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对象,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通过合理有效地限制行为可能性空间而避免或消除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有序。
(2)实现了从“形态—性质”描述到“结构—功能”考察的视角转换。行为可能性空间的概念并不涉及行为的本质等定性问题的讨论。它所关注的是行为的方式和行为之间相互作用的机理。这就跳出了传统的从现象到本质的研究模式,将视角切换到了“行为是怎样构成的”以及“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效果”。这使我们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强烈的主观性,以相对客观的方式来看待社会(包括法律)的运行。这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对症下药,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3)最大限度地将主动权赋予了人。以行为可能性空间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对象和逻辑起点,绝不是单纯的将人视为没有思想、情感和意愿的受控机器。恰恰相反,这一视角将最大限度的主动权交给了人。首先,一切社会控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控制者想要达到的秩序。社会控制过程中,控制主体是人。在现代社会的民主制度之下,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立法者在充当控制主体。理论上讲,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都在立法者的意志中得到了体现。也就是说,社会控制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进行的控制。其次,在规范确定的行为可能性空间之内,人可以自己掌控自己的行为选择,不受其他的侵犯和干涉。行为可能性空间必须受到限制,是为了避免侵害他人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剥夺选择的空间,而是保护并在可能的时候均衡地扩大人的行为空间。受到限制的空间之内,人可以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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