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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分期-权利冲突网络演化及其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的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和偏好三位一体理论成为经济分析的核心。在这一时期,包括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经济分析方法基本形成。大量经济学家参与了这项工作并与法学工作者协作从事一些项目、课题研究,或在法学院讲授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目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将《法律经济学》列为教材编写的统一计划。

历史与分期-权利冲突网络演化及其解决机制

经济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相融合的产物,是运用有关经济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问题的具有交叉性、边缘性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流派。该学派形成以来,在法律思维领域激起了不小的波澜,至今仍涟漪层起,毁誉颇多。

以经济学的视角审视法律,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经济分析法学的独家首创。正如波斯法官指出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的根子很深。”[2]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而古罗马的贾斯蒂尼安《民法集成》中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就是经济分析”,[3]到18世纪下半叶,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1764年)中提出“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的原理时已包含了某种经济学的观点。到了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提出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尤其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

上述这些学者已经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但他们尚未对法律作系统的经济学分析。他们的论述仅包含了经济学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以某种经济学的基本规范对法律作定性分析,富有哲理,理论性较强,但是其所使用的分析工具还显得比较粗糙,对法律领域的分析也不系统和深入。

1.国外发展史

经济分析法学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学科,并进而成为一种“运动”,是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的,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它产生于美国,在国外的成长经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产生阶段: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以科斯、卡拉布雷西、加里·贝克尔等经济学家作为研究主体。加里·贝克尔,以“经济分析”分析“非经济问题”而著名。[4]他将微观经济学,即价格理论运用于非市场行为研究,由于他的开拓性和先驱性的工作,大大地拓展了传统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使得将效用最大化假设运用到了所有个人选择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家务、歧视、犯罪和人类行为一般理论,无论它们是否发生在市场。他的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和偏好三位一体理论成为经济分析的核心。他将经济学理论的解释范围扩展到整个人类行为领域,使经济分析解释人文领域成为可能。

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拉布雷西在1961年发表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一些思考》的论文,建立起了财产权和责任规则的经济分析框架,这两篇论文被公认为是经济分析法学初步产生的标志。尤其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创立的“科斯定理”,成为经济分析法学得以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科斯的理论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高效率法律的制定的经济评估提供了方法论的起点,为直接将法律规则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开创了将两者进行互动研究的广阔前景。[5] 科斯定理是美国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www.xing528.com)

(2)成熟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学家成为研究的骨干力量。波斯纳于1973年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提出了通过法律来“重现和复制市场”的理论,他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不但使经济分析的视角从过去的经济法律领域扩大到非经济法律领域,而且构建起了经济分析法学的整体理论框架,这是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真正产生和成熟的标志。

在这一时期,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被确定: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6] “以及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以及经济效率的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做出评判的学科”。在这一时期,包括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经济分析方法基本形成。

(3)繁荣扩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首先,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运动日渐繁荣,研究日益深入,视野越来越宽,已为政府机构和公共团体所广泛接受。其次,20世纪80年代法律经济学已成体系,初具规模的经济分析法学在各个大学法学院商学院的讲坛上广为传播。再次,为了适用教学的需要,这时出版了一些较好的教科书。第四,法学家与经济学家的合作乐观而成效显著。大量经济学家参与了这项工作并与法学工作者协作从事一些项目、课题研究,或在法学院讲授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第五,将法学、经济学、哲学结合起来建立经济法哲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从而展现了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更重大的、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法律问题的前景,法律经济学家开始对法律规则和程序的模型化和数理分析抱有浓厚的兴趣。[7]最后,大批的学者对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和理论进行批判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经济分析的各种分支学派。

2.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

我国也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注意吸收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其实,早在1983年,西南政法大学的种明钊教授就在《法学季刊》(现为《现代法学》)第2期发表了《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建立》一文,但是并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未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学术界第一次“法学和经济学”研讨会是1988年在北京召开的,而著名的法学家苏力先生开始翻译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理查德·A.波斯纳的系列著作则是在1993年开始的。2003年4月,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法学院及浙江大学等联合举办了“法经济学论坛”。目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将《法律经济学》列为教材编写的统一计划。吉林大学在招收博士生时,已将法律经济学作为研究方向。浙江大学已建立“法律和经济研究中心”。一些知识结构比较全面的中青年学者正在加盟法律经济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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