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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路径与实施策略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9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路径与实施策略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的理念可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作中曾提及,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方式,“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3]。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4]这种法治的含义已被广泛接受。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在所有法律制度中,法治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制止行政权滥用的措施;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和保护的充分与平等的机会;个人和集体权利和自由的适当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但是指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和秩序,而且政府本身也要服从法律规则,它本身不能漠视法律或为自己的需要而重新制定法律。”[5]

为了更好地理解法治,我们要区分如下两组概念。

1.法治与人治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和治理。法律至上,亦即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指的是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就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是与“人治”对立的。法治作为与人治截然不同的治国方式,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大还是“人”大。“人治”无限夸大圣人明君的作用,把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完全寄托于执掌最高权力的人的智慧。人治过程虽不排斥法律的作用,但统治者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也往往随着统治者意志的改变而变化,由此成为权力的奴仆。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强调法律“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人们之所以期望法治,无非是想从中获得秩序、正义、自由、安全等人类所共同认可的法律价值。与其说人们是尊重法律本身,还不如说人们是尊重法律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以及人的行为做出的界定、规制和指引。(www.xing528.com)

2.法治与法制

当人们谈法治时,除了从与人治相对应的角度来谈,通常还会谈及法制。法制在中国可谓历史悠久,这个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6]在“法制”的传统中,帝王是不归法律管的,而且“刑不上大夫”[7]董必武同志曾经说过:“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8]“法制”静态意义上指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侧重于立法层面。而法治则侧重于执法、司法层面,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英文里,法制是“rule by law”,意思是用法律来统治,而法治是“rule of law”,其意是法律的统治。

虽然法治与法制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有关键的区别。法治不允许有任何一个人处于法律之上或者法律之外,其价值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的区别表现为:第一,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与它相对应的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制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的诸多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第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关,法治则与民主制国家相关,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但只有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这也就是说,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实行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为前提。第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应当是“良法”“善治”,即基本上是适合社会生活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法制却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涵。因而法治总是与专制、特权、任性相对立,法制却不一定与它们对立,它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提出及其发展

早在1979 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 号)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 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将法治确定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07 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9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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