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的概念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Lindal)于1919年首次提出。此后,萨缪尔森在《公共支持的纯粹理论》一文中将公共产品明确定义为:每个人对这个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他以路灯为例说明了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奥尔森(Olson)也在其名著《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该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这类产品便属于公共产品。这一定义强调了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16]
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人布坎南(Buchanan)把公共产品定义为:任何由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劳务。在《公共物品的需求和提供》一书中他还进一步将纯公共物品和非纯公共物品进行了区分。认为“纯公共物品或服务是指相关群体的全体成员可同等获得的那些物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单一生产单位对应着多个同质的消费单位,即同时可供多人消费。该物品一旦生产出来,阻止群体内的任何人享用(既可能带来正效用,也有可能带来负效用)都是没有效率的。”[17]体现了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物品并不常见,更多的是私人物品以及兼具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准公共物品。其中,私人物品是指那些具有排他性、竞争性的,只能为单个使用者提供利益的产品。一般而言,私人物品是谁使用、谁付费、谁享用,可以按照市场交易过程实现对该产品的所有权;非经物主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产品。准公共物品则是指那些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特性的物品。
一般来说,准公共物品又分为三类。一类是利益外溢的准公共物品。这类物品的一部分利益由其所有者享有,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价格排他。但与此同时,一部分利益可以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因而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如教育、公共卫生事业,政府修建的公园等。第二类是拥挤性的准公共物品。这类产品随着消费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从而会减少每个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的效益。如交通系统等。第三类是公共资源。这类产品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但是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公共资源的使用超过一定的限制后也会导致拥挤。
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的划分见表2-2。
在有关医疗保险制度的研究中,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均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消费中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兼有。对于医疗服务而言,个体为了维护其健康而寻求的医疗服务具有排他性,消费了一定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资源,则他人可消费的数量必然减少。但与此同时,个人健康的增进对于社会劳动资本和社会整体健康环境来说,均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对于医疗保险而言,社会医疗保险不应该排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参与到医疗保险中,但如果参保人不实现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则医疗保险服务具有排他性,将未参保人员排斥在社会医疗保险产品之外。(www.xing528.com)
二是消费中的非竞争性与竞争性共存。医疗保险产品中的非竞争性主要体现在公共卫生部分,尤其是提高居民健康意识的公共卫生教育等。例如,在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教育中,增加个体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产品成本的增加。竞争性则体现在个人领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人个体享受医疗保险的数量会对他人的享受造成竞争性的影响。
三是消费的不可分割性和可分割性共存。对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而言,医疗服务属于公共物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需要政府承担起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个人生病所需要的医疗服务则可以分割,如果病人未曾参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则医疗费用大部分由病人自主承担。
公共物品选择理论认为,私人物品主要由市场来提供,公共物品则主要由政府来提供,这是由于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运行机制的不同决定的。就私人物品而言,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中的价格交易来实现,谁受益则谁支付。对于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而言,由于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不可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不可能由市场来充分提供。个人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普遍抱有“搭便车”的心理,因此,需要由政府来直接提供或者由政府来主导社会提供。在医疗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除了那些低于贫困线以下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政府通过医疗救助制度来保障之外,对于所有社会成员,不管其是否具有正规职业,均应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医疗保险来覆盖。
表2-2 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的划分一览表
资料来源:郭庆旺,鲁昕,赵志耘.公共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8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