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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社会生活的等级性与宗法性-《文化史散论》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等级社会与等级观念。等级制贯彻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贾氏国公府之外,一般族人、仆人各有住宅区,人们见到住宅的规模,就可以知道主人家的等级身份了。贾氏家庙祭礼,尊卑长幼有序;贾环应当怕贾宝玉。宗法精神贯穿于古代、清代社会生活中。宗法精神渗透到社会结构各领域,家族成为社会结构的中心,宗法原则向外扩散,运用到等级结构、群体结构中,成为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社会的现实是子孙为父家长的家庭成员。

上层社会生活的等级性与宗法性-《文化史散论》研究成果

等级社会与等级观念。大管家赖大家赖尚荣出任知县,主家放出。鸳鸯是家生奴婢,袭人是外买奴婢。从衣着看,王夫人骂晴雯谁许你穿红带绿。身份不同,服饰不同。《海棠社》的诗让贾宝玉传出,好事者刻印流传,林黛玉责备贾宝玉荒唐,令闺阁诗与娼妓诗等列。康熙间曹寅主持编辑《全唐诗》,依照作者社会身份编排,首先是皇帝,在众人之中是,一般人—方外(释道)—闺阁—娼妓,闺阁受歧视,表示不赞成女子写作,反映女性“女子无才便是德”“女子无才便有德”。

清代社会是等级社会,等级制度是社会生活准则,等级观念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社会大致可以分为六个等级,即第一等级皇帝,第二等级贵族官僚,第三等级绅衿,第四等级平民,第五等级半贱民,第六等级贱民奴婢。自第二至第六等级内部又可分为若干层次。这种等级划分和各等级的社会地位是由法令确定的,是依照人们的品级、身份、门第、职业划定的,也是依靠习惯形成的,因此很难改变。

等级制贯彻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前述宗祠祭祖的等级性;清朝律例中有“服舍违制”的条文。等级制度不只是体现在政治方面,也体现在人们生活方式的衣食住行、婚丧、节日、娱乐、医疗等方面。生活领域的一些规范,依照等级、职业而制定,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衣食住行制度,婚礼、丧礼的仪式,文化娱乐的方式和圈子。居民区和住宅同样有等级的规划。前述品官家庙三种规制。贾氏国公府之外,一般族人、仆人各有住宅区,人们见到住宅的规模,就可以知道主人家的等级身份了。

婚姻仪礼中体现等级精神。朝廷给婚礼迎亲定制,品官之家可以用官员执事,打多少灯,用多少吹鼓手,而士庶人等与此不同。

等级结构既严谨又有所松动。等级结构严密,表现之一是等级差异鲜明,权力、义务截然不同,一个等级压着一个等级,特权等级压着平民以下的等级。各个等级的社会地位具有不可变动性,特权者恒有特权,贱民恒受压抑。等级结构严谨的一种表现是等级监督严格,是什么等级的成员就是什么社会地位,不得错乱,违犯者将被纠正,甚而会判罪。参加科举要有有功名者作保,生监也往往纠核某个考生不合资格,这里有冒籍问题,也有非良人冒充应试,被人检举出来,有的并非贱民,只因职业被贱视,也受欺凌,如清代浙江建德水泥匠的儿子要应童子试,当地读书人联合起来反对。这有压良为贱的因素,更不许以贱冒良了。这种民间的自发监督,有时比政府管制得还厉害,这也使等级结构来得严格。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成不变,等级结构严谨之中,也有它松动的一方面,社会流动,主要是低等级的成员流动到高等级里去。在中国历史上,由贱民进到贵族,由平民上升为皇帝,并不是少见的事情,这是因为有着多种渠道允许社会流动:军功;科举,这是在平民等级以上范围实行的,是制度化的办法,长期不断地实行,是人们改变地位的经常起作用的途径;婚姻;佞幸、亲信;释放,由皇帝下令,如雍正帝除豁堕民、世仆、伴当乐户;赎身;捐纳。

等级意识系统、强烈,流传久远。等级意识就是门第观、名分观、血统论。门第观念直接反映等级现实,社会上高门、上户、寒门、细户、小户的区分,产生的门第观,其要旨是尊重高门上户,鄙薄寒门小户。名分观,上等人是神仙下凡,上应星宿,文曲星下凡,下等人是草木之躯,故称“草民”,人的本质不同,为人上者治人,为人下者受治于人就是合理的了。

宗法观念。贾氏家庙祭礼,尊卑长幼有序;贾环应当怕贾宝玉。宗法精神贯穿于古代、清代社会生活中。宗法精神的内涵是祖先崇拜,是父家长制所规定的忠道(忠君之道)、孝道人伦亲情,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宗法原则。这种精神贯穿在社会结构的一切领域,它的实质是反映人的依附关系、从属关系,是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是古代社会的稳定因素。(www.xing528.com)

宗法精神渗透在社会结构诸领域。家庭、宗族是祖先崇拜、父慈子孝宗法精神的直接作用场所,国家立法中的亲属法、任子制、嫡长制,民间组织的结拜原则,无不表现出宗法精神。等级结构中主人与奴婢,生产关系中的佃农与地主、雇工与雇主,在法律纠纷中,政府以宗法的亲属关系为准则,比附父祖与子孙、尊长与卑幼的刑法来论断。有一些社会团体内部,实行各种师徒(儒学、僧道、学艺)关系、结义(秘密结社)关系原则,也是宗法思想的表现。宗法精神渗透到社会结构各领域,家族成为社会结构的中心,宗法原则向外扩散,运用到等级结构、群体结构中,成为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

祖先崇拜是子孙从属于父祖的现实的思想升华。社会的现实是子孙为父家长的家庭成员。他的职业、婚姻由家长安排,劳动所得成为家长掌管的家庭财富,甚至他本身也可以是家长出卖的财产,家长对他有体罚权、送审权,乃至不完全的处死权。子孙依附于家长,从属于家长。奴婢没有主人家庭正式成员的资格,但对主人的从属性比主人子孙要严重得多。主佃关系、东伙关系中的佃户、隶农、佣工对田主、雇主也有一定的依附关系,即使佃户、佣工在法律上取得平民身份之后,实际上也还有一定的依附性。小官僚依附于大官僚,幕客依附于幕主,徒弟依附于师傅。在宗法关系中,人和人关系的实质就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依附和从属,依附者、从属者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人身的自由。这就是宗法制度和宗法精神的实质。

宗法精神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宗法精神是小团体的思想,是在家庭、宗族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使人们注意血缘集团和拟制血缘集团内部的联系,追求小团体的利益,有强烈的排他性。尽管宗法精神渗透到各个社会结构领域,但它不是要各个社会元素联结一致,而是加强各小团体的凝聚力,为各自小团体谋利益,是合小群而排斥大群。

前面从《红楼梦》中的一些情节出发,介绍清代社会,特别是上层社会生活状况,贯穿整个社会的等级制度和思想,以期有助于同学们增强对《红楼梦》内容的印象,明了《红楼梦》产生时代的社会制度,加深对《红楼梦》社会意义的认识。

谢谢同学们!

(2010年4月19日草,系为南开大学爱好《红楼梦》的同学的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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