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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的利他惩罚的特点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学派和生物学派强调利他行为的结果,即有利于他人而对行为者本身无利的行为。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亲社会行为和利他行为定义的辨别中,对行为的动机如何界定是主要因素。利他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亲社会行为。利他行为是一种最高层次的亲社会行为。利他行为不需要任何外部的奖赏,但来自利他行为者内部的自我奖赏是可以的,比如做出利他行为后会产生愉快、满足的心理体验。

网络环境中的利他惩罚的特点

利他行为是作为利己行为、个人主义的对立理论而出现的,生物学、经济学心理学的各大学者都对利他行为进行过深入研究。西方对利他主义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70年代中期达到高潮。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学者(Latane & Darley,1968)采用元分析的方法总结利他行为中的旁观者效应,对影响利他行为的因素进行综合探讨,并采用新的研究范式对利他行为展开研究。

法国社会学家孔德(A.Comte)最早提出“利他行为(altruistic behavior)” 的概念,用来说明一个人对他人的无私行为(彭茹静,2003)。

各个学派的学者从两种不同的取向对利他行为进行了研究。

社会学派和生物学派强调利他行为的结果,即有利于他人而对行为者本身无利的行为。比如,社会学家Trivers(1971)将利他行为定义为“对履行这种行为的有机体明显不利,而对另一个与自己没什么关联的有机体却有利的行为”;生物学家Wilson(1975)把利他行为界定为“对他人有利而自损的行为”。

心理学界更多从利他动机方面对行为进行定义,认为利他行为是自愿的且不期望日后报答的助人行为(Batson,1953;Berkowitz,1972)。他们认为,只有真正有利他动机的行为,才可以称为利他行为,如果想从自己的助人行为中得到什么收获或是对他人的一种回报,那就不是利他行为。(www.xing528.com)

现代主流经济学长期把自利人作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前提,即“利他主义者想要的最大化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个人福利,还有他们所关心的某些其他人的福利”(杨春学,2001)。桑塔费学派的最新研究表明,在人类进化的早期阶段,利他行为作为社会规范内部化的产物,在维持个人之间的合作劳动、有效提高族群生存竞争力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指出,人类相当一部分带有利他倾向的行为,是一种“强互惠”行为(strong reciprocity),这种行为的特征是:在团队中与他人合作,并且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破坏合作规范的人(哪怕这些合作规范不是针对自己),甚至在预期这些成本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也要这么做(叶航、汪丁丁等,2005)。利他行为和利己行为都是一种“进化稳定策略(ESS)”,它能够通过整体间的补偿机制获得相对的进化优势。

利他行为与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既有相同又有不同。柯莱波斯(Krebs D,1995)等人则将亲社会行为描绘成一个行为的连续体,一端是自我利益的行为取向,另一端是他人利益的行为取向。理想的亲社会行为应该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对他人有利的行为,即利他行为。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亲社会行为和利他行为定义的辨别中,对行为的动机如何界定是主要因素。利他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亲社会行为。利他行为是一种最高层次的亲社会行为。利他行为的动机完全是自愿的,帮助他人就是为了使他人获益,而不是为了自己能获得一些奖赏或酬劳,即利他行为不带有任何个人目的,完全出于有益于他人的原因。而亲社会行为的概念更加宽泛,它包括任何类型的助人行为,而不会考虑助人者的动机。从完全被自己利益驱动的助人行为到最无私的利他行为,都属于亲社会行为(郑显亮,2010)。

利他行为有以下特征(Bar-TalD,1986):①有利于他人;②行为是自愿的;③有意识的且目的明确的行为;④所获利益是行为本身;⑤主观不想有任何精神或物质的奖赏。利他行为不需要任何外部的奖赏,但来自利他行为者内部的自我奖赏是可以的,比如做出利他行为后会产生愉快、满足的心理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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