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内容的制定和执行不仅要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而且还需要考虑区域和企事业的实际情况。自我国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之后,环境管理部门通过多年的环境管理实践,先后制定出许多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为我国的环境管理部门执法和环境管理内容和环境目标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同时,环境管理制度也是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目前这些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执行,其最终目的是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主要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必须遵守的制度,是一项体现“预防为主”管理思想的极为重要的制度,要求在工程、项目、计划和政策等活动的拟定和实施中,除了考虑传统的经济和技术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环境影响,并把这种考虑体现到决策中。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项制度确定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领导的行动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深入的发展。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它的实施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为纽带,实施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责任书的制定阶段、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考核阶段。责任制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抓好以上四个阶段。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推出,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进入新的阶段。在执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使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措施,是防止我国环境质量恶化的有效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同时”制度由我国首创,它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
(四)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也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20世纪70年代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开始实行的。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污染物的各种污染因子,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并规定排污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排污费专款专用,排污费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源治理等。
排污收费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收费,而是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一个经济手段和经济措施。排污收费制度利用价值规律通过征收排污费,促进排污单位对污染的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五)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项特别制度。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管理制度。(www.xing528.com)
(六)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是指污染控制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控制为主的发展方向,以便充分发挥规模效应的作用。为有效地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必须有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保证。
(1)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必须以规划为先导。污染集中控制制度与城市建设密切相关,如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才有利于建设大型的污水处理厂,实行集中处理。因此,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必须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必须突出重点,划定不同的功能区划,分别治理。
(3)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必须和分散控制相结合,构建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4)疏通多种资金渠道是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的保证。要实现集中控制制度必须落实资金。
(5)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地方政府协调是关键。污染集中控制制度不仅涉及企业也涉及地方政府各部门,充分依靠地方政府的协调,是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得以落实的基础。
(七)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是以污染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突出治理重点,分期、分批地对污染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和污染物采取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措施。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在环境管理实践中执行限期治理污染制度,可以提高各级领导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污染治理工作;可以迫使地方、部门、企业把污染治理列入议事日程,纳入计划,在人、财、物方面做出安排。
(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仅考核城市区域或某些特定区域特定时期的环境目标达成情况,还包括考核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管理能力、环境管理建设能力,以及城市生态环境、交通环境和城市市容等多方面。因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就是把城市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战略、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的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实施,不仅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规范化,而且还增强了透明度,引进了社会监督机制。
(九)现场检查制度
不管是环境监察机构,还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的其他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对企事业的排污现场进行检查。因此,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入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现场对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法律制度。它可促进排污单位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污染和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问题,同时也可督促排污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十)污染控制的强制淘汰制度
污染控制的强制淘汰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根据国家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定期公布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或者项目名录,并通过行政和法律的强制措施,限期禁止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或者转让的一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对某些污染排放重的设备、工艺技术采取强制淘汰,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例如黄标车的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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