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果性和自由意志
与佛教因果理论有关,不能不稍微涉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依据可信的文献资料,佛教特有的因的理论(即十二因缘论)[88]是佛陀本人创立的。佛陀的目的是捍卫自由意志而反对完全的决定论态度。即令在佛陀的时代,自由与必然也是使人困惑的问题。佛陀创立这种理论主要是针对他的同时代人的。末伽梨(Gosāla Maskariputra)宣扬了一种极端的宿命论,他否认了一切自由意志的可能性,也就放弃了一切道德责任。按他的观点,任何事物是不可变更地规定了的,无物可以改变。[89]一切宿命,一切依赖环境与自然。他否定了一切伦理责任及沉溺于苦修的行为。佛陀斥责他是邪恶之人,他像渔夫捕鱼一样,俘获人们并杀死他们。他的哲学是邪恶的理论。“业(行为及行为产生的结果——译者)是实有,果报实有。”佛陀宣布道:“我坚持业的理论。”[90]
另一方面,我们又遇见这样一种说法:诸法无不从因缘生,一切法仗缘而起。因此,作为“再世佛陀”的世亲断然否定了自由意志。他说:“业有身、口、意三业。前二者(身业、口业)依赖意业。意业则依赖不可言说的因缘条件。”从而,我们一下子落到了矛盾的境地。
针对决定论,佛教主张自由意志和责任;针对自由,它又提出严格的因果必然关系。照佛教传统的说法,释迦牟尼就主张这样一组仿佛悖离的论题——自由是存在的,以有必然性故;同时也说,业报不失,以有因果故。业报的必然性依赖因果性。
这问题的解决似乎关键在于自由概念的不同含义。对佛教,经验性的存在状态好比牢狱中的受桎梏状态。依据其自身的能动的实在性原则,人生趋向那最终解脱的出路。[91]这一过程,佛教徒认为,受制于严格的因果律。运动与人生都是一个在一切细节上都为最严格必然性制约的过程,它又是必然达到最终目标的运动。这里的因果性即归宿性(finality)。但在末伽梨看来,必然性显然就是静止的必然,是一个不变化的实体,意味着“无解脱无束缚”可言。相反,佛教认为必然自身也是不停流动变化的,是变动的必然,必定可以导致最终的目标。这样看世亲的话,与佛陀所说也就没有什么矛盾了。
但佛教为保卫自己的立场始终不得不反对这样一种说法:佛教徒既然不承认自我,因为行动者只是集合而成的,那么,对佛教徒而言就不存在解脱的必要性。从而他们的世界观中既无受束缚,也无得解脱。佛教承认这点,但它又坚持说,相依缘起的系列本身就是那唯一需要的行为者(行为主体)[92]。佛陀说:“业是实有,果报实有。但除诸法刹那前后相继,无有作者由前至后。而此诸法刹那相继无非前法若有,后法必现。”[93]
事实上,在构成个人意志的精神(现象)的流动中,没有哪怕一刹那会摆脱相依缘起律的制约而任意出现的[94]。只是那规定身业的意志有强弱区别而已。如果弱,那么业的行为就是半自动的,它就不会招致业果,既不受赏亦不受罚。像我们的一切有情的动物功能和相貌(airyapathika)便是如此。如果意志是强烈的,那就必然具有道德属性,或善或非善。这种业必然招果,或赏或罚。依此律令,善恶行为必然各有所报,这就是业的律令。
如果某物出现只是前一行为的成熟了的结果(异熟果)[95],它便不再是业。就是说,它不会再带来什么后果,所以这是半自动的(过程)。要招致果报,业必须是自由的,即是说,由一强烈的意志所支配的(行动)[96]。
业的律令是佛陀晓示我们的,但却不能由经验加以证明,它是先验性的。[97]但如果批判地审查它,我们会发现它并不包含矛盾而可以为批判的头脑所接受。所谓自由意志不过是强烈的意志和业的法则,并不与因果性冲突,而只是后者的一种特例。
因此佛教的自由意志是在必然性限制之内的自由,是不能逾越因果性而运动的自由,受相依缘起约束的自由。但这种约束又是可以挣脱的。除了业的理论,佛教似乎又另有一个公设,即坚决相信善行就总体言是压倒恶行的。世界的演化过程是道德进化过程。一切善行的结果显露时,便在涅槃中实现了解脱。于是因果关系熄灭,达到了绝对者本身。龙树说:“由诸因缘故,此世间是空;由因缘空故,说世间(即)涅槃。”[98]
【注释】
[88] 十二支所成的pratitya-samutpāda(缘起)。(www.xing528.com)
[89] 参见Hoernle.艺术,ERE中的“正命论者,”对照.A.C法,拾遗。
[90] “aham kriyāvādi.”同前注。
[91] niḥsarana=mokṣa.
[92] kārakas tu nopalabhyate ya imān skandhān vijahāty anyāṃŚ ca skandhān upadatte.参见TSP.p.11.13。
[93] anyatra dharma-sanhetam,“除了法的理论之外的”。
[94] 在数论中业从唯物的角度加以解释,它是极细微的超极微微粒或物质力的一种特别组合,会造成善或恶的行为。在小乘佛教中意志(centanā,思)是一种精神性的(citta-samprayukta 心相应的)成分(法)或力量(saṃskāra,行)。它代表了一系列的刹那的闪现,每一刹那又都受到因总体(sāmagri,和合)或在前的诸刹那的严格制约。表面的自由是我们无视某一特定行为的所有条件。Garbe认为数论说法包含了矛盾,不过它大约也得像佛教说法那么翻译。决定论意味着逃脱果报法则是不可能的。
[95] vipāka=karma-phala.
[96] savipāka=karma.
[97] 参见AKB ad.Ⅱ.10以下,从宏观宇宙角度看,既然我们无从知道某一特定行为的所有因缘条件,那就仿佛是自由的;但从微观宇宙角度看,每一意志行为(cetanā,思)不可能不表现出严格的与在前诸刹那集合的相应关系。(因此)表面的自由只是我们对所有这些精微的影响视而不见。
(另外,请参看《大正藏》卷29,第30-36页上《俱舍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四,玄奘译——译者)。
[98] 参见本书第77页;拙著《涅槃》第48页,关于在现象界判定道德律的困难,同前注书,第12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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