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成果

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成果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历史演进美国对私有财产权实施有效的宪法保护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合同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和“征用条款”因此构成了美国联邦宪法体制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主要法律手段。在坚持遵循先例原则下,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历史,交织着美国联邦权和州权、私有财产权实现和“社会利益”维护之间既斗争又妥协,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性。

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成果

第三章 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历史演进

美国对私有财产权实施有效的宪法保护是众所周知的事实。20世纪初,美国宪法史权威学者爱德华·S·科文曾称:“保护私有财产权”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这个原则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政府侵犯。对于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来说,迫在眉睫的问题是独立战争和邦联时期一些州议会对私有财产权的严重侵犯。约翰·亚当斯后来曾说:“产权一定要有保障,否则自由就不存在。”麦迪逊则在制宪会议期间就指出:“市民社会的首要目标就是产权保障和公共安全”。[2]但是,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通过时,并没有明确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条款,然而,第一条第十款第一目所规定的对州的禁律“合同条款”,被其后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法环境下沿着司法审查的路径依赖发展成保护私有财产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条款,从而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发生直接联系。在麦迪逊等人倡导下通过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法案》第五条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和“征用条款”,虽然在《权利法案》生效之初,由于顾忌联邦权和州权之间关系的失衡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并未得到实际的引用,但是,当联邦权和州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变得不再那么敏感之时,这两个条款便逐渐得到人们重视,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加强和巩固,并在内战后与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结合在一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合同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和“征用条款”因此构成了美国联邦宪法体制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主要法律手段。

在美国建国之初,制定法运动曾经非常活跃,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普通法被证明是太顽强了,其在不长的时间内便取得巩固的地位。在普通法环境下,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精神在判例中得到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解释和阐述,并很好地融入到判例法中,由此形成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制定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特殊体系。在坚持遵循先例原则下,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历史,交织着美国联邦权和州权、私有财产权实现和“社会利益”维护之间既斗争又妥协,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性。(www.xing528.com)

从美国建国后到罗斯福新政时期,围绕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领域中法律发展的特点,通过对美国的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所作的一系列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判决的分析和比较,从把握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发展演变基本脉络的角度出发,可以把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历史演进划分为“初步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重建和辉煌时期”以及“稳定和僵化时期”四个阶段。各阶段在遵循先例原则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每一阶段又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往往集中体现在一些典型案例的判决意见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