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判断力批判与自然的终极目的
在《判断力批判》的导言中,康德就明确地规定了判断力批判在整个批判哲学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他指出:当概念先天地与对象发生关系,并为之立法时,这个概念便拥有自己的领地(realm);而该领地中对我们来说可认识的部分则是概念及其所需的认识能力的基地(territory)。由于我们是通过自然和自由的概念先天立法的,因而有自然概念的领地和自由概念的领地之分,但唯有可能经验才能被认识,因而只有可能经验的总和这一基地。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在同一个经验的基地中进行各自不同的立法,互不干扰,因而两个领地不能构成一体。但自然虽不能影响自由,自由却应当影响自然,因为由自由概念而来的效果在自然中的实存必须是可能的,因此就需要设想:自然界的形式的合规律性与依照自由概念可在它里面实现的目的的可能性相协调,从而使两种思维方式的过渡成为可能。这时人们自然会期待判断力批判能成为将哲学的这两个部分结合为整体的手段。规定着愉悦与不悦情感的判断力介于知性和理性之间,先天地包含着特有的寻求规律的原则,它虽没有自己的领地,却仍然拥有一个只有依赖这条原则才能奏效的基地。判断力作为先天立法的能力,集中表现在反思性的判断力中。因为它不借助于知性的立法而先天地为自身立法,并借以为特殊寻求普遍。而审美判断力批判又是其中最为本质的组成部分,它所要承担的职能正是要发现自由概念的规律在自然对象上实现其目的的可能性(Judgment,pp.464-475)。[1]而意志自由与遵循道德律是直接同一的,因而审美判断力必然试图去发现自然对象之形式的合规律性与道德律的规定之间的关系。而康德最后得出“美是德性—善的象征”这一结论,也就说明经验世界中对象的形式的合规律性适合于自由概念,也就是道德法则。
然而审美判断力批判只揭示了对象形式对于自由概念的主观合目的性,要想使自然概念的领地与自由概念的领地得以沟通,单凭这一点是不够的。自由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唯有当它的效果能够在自然中实存时才能够被确认,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需要证明对象的表象形式看起来像是可以由道德法则来规定的,还要证明对象就其实存对于道德法则而言,的确是被规定的,于是就有了从审美判断力批判向目的论判断力批判的过渡。在审美判断中,对象的表象不是与对象,而是与主体的愉悦和不悦相关,因而只是主观合目的性。但正是在这种对对象形式的判定中,我们发现了判断力有着完全先天地对自然进行反思的原则,遵循这一原则,人们为特殊寻求普遍。当这一原则被运用于理论认识,并发现质料的合目的性时就有了目的论的判断,它将表象联系到给予概念之下,使对象形式与对象自身具有合目的性关系,即客观的合目的性,并表现了自然目的。
对一个自然对象,理性追溯它之所以能够成为该对象的根据,因而必须解释对象的诸规定为何必然地以这种方式被联结,这种特殊性的东西借助于知性的普遍概念和机械的因果性无法解释,而只能求助于与目的的原因性的类比来理解。所以目的论原则不是构成性原则,而是调节性原则,它不是给自然颁定规律,而是为了反思自然而给自己颁定规律。客观合目的性又有单纯形式上的客观合目的性和质料的客观合目的性之分,前者无需采用目的论的解释。后者又分为自然的相对的合目的性和自然的内在的合目的性,自然的相对的合目的性是指有用性,即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自然的内在的合目的性则将对象看作目的本身,仿佛它是艺术作品。在自然的相对的合目的性中,没有人能作出绝对的目的论判断,即为一切手段找到一个确定的目的,而自然的内在合目的性却能够在经验中找到例证,它就是有机物。自然目的之物必然是自己与自己处在交互的因果关系中,它表现为:结果的出现以原因为前提,同时结果的表象又是原因的前提。有机物作为自然目的之物首先表现为整体是各部分的根据,各部分只有通过与整体的关系才是可能的。其次,它的各部分互为因果并联结为一个整体,从而使各部分从其原因性中产生出整体。简言之,有机物是有组织和自组织者,在其中一切都是目的而交互地又是手段。这样,它就与人工制品区分开来。有机物为非实践的自然目的概念带来了客观实在性,由此理性被引入了不同于单纯自然机械作用秩序的另一种秩序中。我们虽然在自然的因果性之外引入了自由的因果性,仿佛自然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意志的产物,但那只是在与我们的欲求能力类比的意义上使用目的概念,它作为调节性原则使我们对对象的理解成为可能,或者说只是出于系统的绝对统一的需要,以便将一切杂多纳入一个统一中去,却并不证明自然对象相对于自由概念实际的可规定性。这样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自然仿佛同时被解释为按机械规律和目的因而可能的。但机械论原则与目的因的原则互不相属,其解释方式互相排斥,它们何以能在我们评判自然时相互结合呢?康德又一次借助了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区分,机械论原则用来解释现相,而目的论原则则用来解释自在之物与现相之间的关系。目的对应于自在之物,是现相的根据,而以目的为根据的事物必然预设了手段,机械规律恰好可以从属于目的而充当手段。从目的论的角度,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在之物与现相是结合为一体的,前者被评判为后者的规定根据。因而“对象”时而用来指称本体,时而用来指称现相也就不足为奇了。
与自然目的之物的概念相联系的是偶然性概念,因为此物之所以成为此物是出于“目的”,它的反面并非是不可能的。而自然目的之物的存在证明了自然整体的偶然性,这样理性又必须寻找自然整体何以呈现这样而不是那样的方式的根据,从而使自然整体也成为自然目的之物。这样一来,自然中没有白费的东西,乃至自然的美从目的论的角度也是客观合目的的。在审美判断中无法加以规定的自然美的目的,在目的论判断中被看作大自然的恩惠(Judgment,pp.559-560)。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只有自然的美,而不是崇高或美的艺术才是审美判断力批判所关注的中心。因为康德关注的是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自身中是否显现出相对于道德目的的可被规定性,而自然美所显现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正是通向道德目的的可能途径,相反,崇高却“不该在自然物当中,而只能在我们的理念当中寻找”(Judgment,p.498),它只是内心情状的合目的性,与判断力批判的主旨并不直接相关。同样美的艺术作为人工制品对于我们发现自然相对于目的的可被规定性也是无关的,“自然美确立了目的论的中心地位。只有自然美,而不是艺术,才能有益于目的概念在判断自然中的合法地位”。[2](www.xing528.com)
自然的整体如果可以被看作目的,那么单个的自然目的之物也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于是从内在合目的性过渡到了外在合目的性。我们可以问:作为自然目的的有机物是为什么而存在的?理性追溯条件系列中的无条件者的原理使得它必然要考察这个作为相对目的,即手段而存在的对象的目的论的根据,如此上溯,直到发现自然的终极目的(final end),否则相互从属的目的链条就不会完整地建立起来,以满足理性的要求。然而通观整个自然界,并没有哪种自然对象能成为终极目的。“目的”概念是在与我们欲求能力的类比中所借用的一个概念,既然设想了一个目的,也就必然要相应地设想产生这一目的的理智的存在者。因而,我们必须在知性中询问无条件的目的。这个无条件的目的一方面不是作为自然物而存在的对象,另一方面又必须能在自然中实现,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自然的终极目的,而这样的目的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言,只有自由意志的对象。人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就被判定为自然的最后的目的。人的目的又分为幸福(happiness)和文化(culture)。前者是不确定的,无以建立终极目的,因而只有文化,即一种适应性的主观条件才能脱离对自然的依赖性而为自身确立目的,并将自然用作手段,从而使自身成为自然的终极目的(Judgment,p.585)。
人被确立为自然的终极目的,是由于他具有自由意志,对自由意志的证明是通过道德律揭示了纯粹理性自身是实践的,能够单凭自身为意志规定目的,因而自然仿佛是由道德律这一无条件的目的所规定的。事实上使自然目的之链得以完整地建立起来的这个无条件的目的已经不是自然的目的,而是人类理性为欲求能力确定的目的。虽然康德小心翼翼地将自然的最终目的规定为文化、规定为道德的人,以确保它仍然是自然中的存在,但使这个同时为现相和本体的存在得以成为终极目的的原因依然是道德律。单从自然目的的角度考察,我们不可能得出这一结论。正如在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单纯靠思辨理性,我们只能无矛盾地假定自由的原因性和必然存在者的存在,从而使现象系列成为可理解的,至于它们的实在性,必须依赖实践理性才能证实。同样,假定自然的终极目的对于理性而言是必然的,但由思辨理性无从确定人就是这个终极目的。从思辨的角度讲,世界上没有人,或者说没有有道德的人并非是不可能的(但是的确如康德所说,即使最庸常的知性也能意识到:没有人,世界将会是无意义的。因为人是我们所知的世界上唯一有理性的存在者,而意义唯有对理性而言才可以被设想)。我们可以无矛盾地设想自然整体或是一个我们无法确切认识到的东西是自然的最终目的。因为终极目的的理念在思辨领域中只是一个调节性原则,以便引导我们认识自然,为此我们只需要假定有一个终极目的,而无需规定何为终极目的。假定道德的人是自然的终极目的也没有矛盾,但从思辨的角度,我们不能为之提供充分的证据,而只有出于道德的理由才能为这种假定提供力量。因为实践理性将道德确立为绝对价值,而它只在其能够在经验世界中有所表现时才能够确立起客观实在性,因而我们期待自然世界的合规律性能够显现出相对于自由概念之规定的适合性。现在自然目的之物向我们暗示自然仿佛可以由一种超出机械作用的根据来规定,而这个作为根据的目的或者自己就是终极目的,或者又指向其他目的并最终指向终极目的。终极目的必须在自身中包含着实存的无条件的根据,而作为自在之物的有道德的人符合这一条件。一方面从认识的角度需要寻找这样一个终极目的;另一方面从实践和道德的角度,作为自在之物的人又应当被赋予这样的地位,以便道德律对于经验世界的规定成为可能。
康德的论证似乎是充分的,但事实上,其中包含着未经论证的假设。诚然,道德法则必须在经验世界中有所表现才能确立其客观实在性,但这种表现仅仅是指它对我们的动机和行为的影响,而并不意味着经验世界中对象的实存就是受道德法则的规定的。而目的论的判断力批判却试图证明:有道德的人是世界的终极目的,经验世界中对象可以看作是为了道德这一最终的目的而存在,因而受到道德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动机始终是道德的,就可以设想整个经验世界可以由他的欲望来规定。然而在现实世界中道德法则只能规定我们的行为,而不能规定世界。于是为了使世界的终极目的的结论成立,就必须预设至善这一概念以及超乎人类的理性存在物,即上帝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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