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富论》(WN)第一部的第四章、第五章,斯密描述了一个著名的、与人类劳动相关的价值理论。斯密识别出所谓的“真实价格”是被生产某物所需的劳动量所决定的,或者说是对后者的反映。
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该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它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让自己省去并转嫁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以货币或货物购买物品,就是用劳动购买,正如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该物品一样。此等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相当的劳动。[1]
斯密希望用一个客观标准来测量某物的价值,但他所选择的标准——“劳动”,很不幸地并不能担此重任——许多评论家都因此批评斯密。[2]
当代经济学家有一个共识,即企图通过劳动去理解价值是不妥的。其中一个推动现代经济学的主要发现是所谓的主观价值理论——某一事物的价值不应到该事物本身或任何客观标准中去找寻,而应该看个人为了得到它愿意牺牲什么。这种价值理论让我们能够理解,而不至于陷入矛盾。例如,两个人有同样数量的钱,但他们对同一产品的估价也许会不同。我也许愿意花5000美元去买贝比·鲁斯签名的棒球,但你不会;一位雇主也许仅愿意为一个工人付10美元时薪,但另一位雇主也许愿意出15美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认为这个棒球或者工作本身拥有一定的客观价值,并且价格会试图接近其固有价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相反,估价的差别反映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事物的价值取决于人们愿意为其作出多少牺牲。例如,对我而言,贝比·鲁斯签名棒球的价值至少超过5000美元,但对你而言不值;对一个雇主而言,这个工人的时薪只值10美元,但对另一个雇主则值15美元。上述例子中的价值是由估价者,而非被估价的对象决定的。因此它被称为“主观价值”。
尽管劳动似乎对斯密——以及对后来的马克思——而言代表了一种客观的价值标准,但仔细考虑后会发现它包含大量问题。首先劳动难以计量,并因人而异:两个人消耗同样的工时,其产品的“劳动量”也许不同,而且不同的人要生产同样的产品可能要消耗不同的“劳动量”。此外,劳动价值理论可能产生一些人们不愿接受的副作用:不难想象,有人会花费大量劳动在一些普遍认为是无价值的东西上。而物品的价值到底身处何处呢?当我们说劳动创造产品的价值,这是否意味着有价值的是该产品,而不是劳动呢?是不是一个赋闲的人就没有价值呢?而劳动注入对象中又是怎样的形而上学操作呢?[3]当我购买琼斯的画作时,我是买了一幅画,而不是琼斯的“劳动”吗?但如果只有琼斯的劳动才有价值的话,那么他的劳动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存在于画中。然而,在产品交换时,形而上学实体本身就是价值,或包含价值,这该如何理解,而这个实体又是何物?
19世纪下半叶,“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认为,劳动赋予对象内在价值的观点是不融贯的。[4]相反,他们提出一个具体而系统的新方案,即边际效用递减法则(PDMU),以及其蕴含的主观价值理论。根据这个法则,对于个人而言,任何产品或服务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所获得的第n+1个单位比第n个单位的价值更小。[5]这个法则是根据观察得出的,人们都倾向于认为他所获得的第一个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是最有用的,第二个单位次之,以此类推,最终直到该产品对他们来说实际上失去价值。试想一下将一杯水给一个口渴的人:第一杯很解渴,第二杯解渴程度稍弱,解渴程度依次递减,直到例如第五杯,则对他来说已经完全没用了;也许他会自己喝掉头两杯水,第三杯给你,第四杯浇花,第五杯倒掉。(www.xing528.com)
边际效用递减法则对我们当前讨论的重要之处在于它假定了个人估价。根据该理论,人类是依照个人偏好来估价的,正是通过这种估价行为来创造和确定某物的价值。正如克里斯蒂安·冯·艾伦费尔斯(Christian von Ehrenfels,1859—1932)所言:“我们想要某物,不是因为我们首先把握住了它们的一些神秘的、不可理解的内在‘价值’,而是由于我们想要它们,才把‘价值’赋予这些事物。”[6]因此,并不存在像托马斯·阿奎那在13世纪提出所谓“合适的”价格,也没有诸如理查德·坎蒂隆(Richard Cantillon)在18世纪所提出的“内在”价格。[7]事实上,同一个商品可以同时拥有许多价格,这些都与具体的估价者挂钩。将某人对某物的估价与另一个人对该物的估价相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两个人愿意为得到某物作出同样大的牺牲,但由于他们根据不同变量进行计算,因而估价也各不相同,因此一个人的估价不能被另一个人替代(并且没有第三方的估价能够替代其他的任何一方)。结论是:某物对某人的价值不能与对其他人的价值相比较。
那么每个估价行为对某个特殊的估价者而言就是相对的。这不仅意味着两个估价者对某物的估价会不一样,该物与其他东西的相对价值也可能不同。因此我对贝比·鲁斯签名棒球的估价要高于你的,但我们都认为它比例如一个百果馅饼更有价值(我们都不喜欢吃);这意味着我们都会用百果馅饼换签名棒球。但我们会用多少个馅饼去换一个贝比·鲁斯签名棒球呢?我可能会比你出更多,但多出多少呢?持有主观价值理论的人会认为对此根本没有“客观正确的”答案,并且没有办法计算出一个贝比·鲁斯签名棒球具体值多少个百果馅饼,因为人们不是根据一个客观量化标准,而是按照他们的特殊偏好来进行估价的。而这又是由他们当前的欲望所驱动的。因此这个棒球对我的价值也许不仅仅是与你的估价有差别;并且由于我们分别对价值的判断来自于我们各自的一系列特殊偏好,所以这些判断本身不能被任何一个标准测算。我在不同的时间对它的估价也许会不一样——例如,当我不再像现在那样喜欢贝比·鲁斯签名棒球的时候。因此估价不可比,而问哪个物品在“客观上”更有价值是不合逻辑的。[8]
就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而言,当代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他犯的一个重要错误。物品的价值是由个体估价者所决定的,而不是根据任何内在于该物品的东西——无论是劳动还是其他东西。但斯密似乎对他的价值理论到底为何也有点举棋不定。他说,(1)人类劳动是客观的、可量化的“普遍”标准,“其自身价值从不改变”;(2)劳动价值是通过“市场的讨价还价”确立的;(3)价值与估价者所花费的“劳苦奔忙”相关,因此可能会有个体差异。[9]当代经济学家也许倾向于接受修改了的命题(2);他们不太能接受命题(3);至于命题(1),是要被完全否定的。[10]
但我会指出,斯密似乎强调相关“劳动”的主观本质:它与想要获得某物的特殊个人相关。斯密写道:“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该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它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让自己省去并转嫁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11]所以,尽管斯密想将劳动作为价值的客观标准,但它最终还是指向个人,并因此与个人相关。我将斯密的理论称为主观劳动价值理论。[12]我之所以强调这种解读是因为它更好地解释了为何斯密不愿去预测市场到底将生产何种产品,人们将会愿意为这些产品付出多少。只有个人自己才知道他们要省下多少劳动去买某产品,因此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某产品的要价是否值当。所以说,市场中生产的产品是没有计划的。企业家花自己的钱去生产,如果个人对该产品的估价高于生产成本——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实际价格”——那么人们就会购买,并鼓励他继续生产。如果情况相反,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实际价格”,那么该企业家就将蒙受损失,他将不会再投入生产。那么驱动市场生产的就是人们的欲望,以及他们有效地满足这些欲望的持续尝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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