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德”,即景德镇(详“校”)。《宋会要辑稿·方域》·“江东东路市镇”:饶州浮梁县景德镇,景德元年(1004)置。
[2]“陶”,窑也,《景德镇陶录》卷十“陶录余论”谓:陶有遥、逃二音,烧造,㙛埴皆可称也。《正字通》:‘陶’与‘匋’同。又,陶即窑字,通作窑,匋、陶等字。《说文》:匋,瓦器,从缶,包省声。盖古字双音并义,后始陶,窑分称。
[3]“昔”:傅振伦先生在其《蒋祈“陶记略”译注》(以下简称《傅注》中释“昔”为南宋末年。按,当指北宋,详刘新园同志《蒋祈“陶记”著作时代考辨》(以下简称《考辨》)第六部分的有关论述。
[4]景德镇市陶瓷历史博物馆《景德镇市古瓷窑遗址调查记》(未刊稿)谓:“北宋窑业遗物堆积:除今景德镇市区之外,多分布在南河流域的湘湖、白虎湾、盈田、黄泥头、月山下、何家棚、柳家湾、南市街……一带,延绵数十里。蒋祈追记其时有瓷窑三百余座当属事实。”
[5]“饶玉”:唐、宋瓷器多以瓷窑所在之州为冠,如“邢瓷”“定瓷”等。景德镇其时属饶州,故称镇瓷为“饶玉”(“玉”,形容其瓷胎致密而透光。即明人宋应星《天工开物》·“陶埏”篇所谓:“陶成雅器,有素肌玉骨之象焉”)。又(清)吴极《昌南历记》(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卷12“述旧”)谓:
武德四年(621),有民陶玉者载瓷入关中,称为“假玉器”。
[6]“真定”:《傅注》谓:“定窑在定州曲阳县,属真定府。”似需商榷。考《宋史·地理志》,曲阳县在宋时属中山府,而不属真定府。又,《宋会要辑稿·方域五》谓:“中山府,旧定州,唐义武军节度,太平兴国元年改定武军,政和三年改中山府。”
按:蒋氏所谓“真定”者,当指古真定国。《汉书·地理志》:汉武帝元鼎四年(前113)置真定国。其辖区相当于今河北晋县以西、藁城以北、阜平以南地区。河北曲阳县涧磁村与东、西燕山村定窑故址适在其境,故曰“真定”。
[7]“红磁”,红釉瓷器。《苏东坡集》(商务1910年版)卷3《试院煎茶诗》:“定州花瓷琢红玉。”(宋)周辉《清波什志》卷五:
饶州景德镇陶器所自出,于大观间(1107—1110)窑变色红如朱砂……时有玉牒防御史仲楫,年八十余,居于饶,得数种。出以相示,云:比之定州红瓷器,色尤鲜明,可见宋时景德镇也能生产红釉瓷器,影响不如定州红瓷大,故当时人拿景德镇红瓷与定州的相比。
[8]“龙泉青秘”:宋·庄季裕《鸡肋篇》卷上谓:“处州龙泉县……出青瓷器,谓之‘秘色’(宋叶置《垣斋笔衡》:“世言钱氏有国日越州烧进,不得臣庶用,故云‘秘色’”),钱氏所贡,盖取于此。宣和中,禁庭制样须索,益加工巧。”详《考辨》第六部分。
[9]“”:同㼽(音:shuàng),《说文》谓:“以碎瓦石去垢。”
[10]“火堂”,即窑前面的燃烧室,今作“火膛”;“火栈”,即景德镇窑场俗称之“火路”(“障窑”时在匣柱与匣柱之间预留的宽约2~10厘米的间隙,以使火焰通畅,流布窑室:“火尾”,即窑后室温度较低,气氛不易控制处;“火眼”,指窑两侧的投柴孔,宋时景德镇瓷窑为龙窑类型的窑炉。详拙稿《景德镇湖田窑考察纪要》(《文物》1980年第11期)。
按:以上“火堂、火栈、火尾、火眼”皆为窑室内不宜装烧瓷器的区域,故“不入于籍”。
[11]“陶甿食工,不受艺佣,埽赁窑家,以相附合谓之‘’”目前约有两种解释:
a.“一个窑户由几个坯户来搭烧,他们一伙宾主就谓之“”(江西省轻工业厅陶瓷研究所编《景德镇陶瓷史稿》59页之“注”)。
b.《傅注》谓:“陶工是以土地为主的农民,不受窑主的雇佣。烧窑时合组搭烧,并服杂役。这一伙合作的宾主,叫作“”。
以上“a说”即后世之搭坯户与烧窑户的关系,与原意较为接近。“b说”为农村家庭手工(制瓷)业与烧窑户的关系,所谓服杂役之类,不知出自何典。
按:“陶甿”,窑民也(陶同窑);“不受艺佣”,即“艺不受佣”;“窑家”,明称“窑户”(冯梦龙小说《一文钱小隙造奇冤》),近代景德镇称“窑户老板,皆指作坊主;“埽赁窑家”,参照《东京梦华录》“杂赁”条与《梦梁录》·“四司六局筵会假赁”条,当谓:窑民们除将全部窑室租赁给坯户外,自己还“帮助”他们烧瓷器。犹如后世租赁车、船(其租金即包括车夫或船夫的酬金在内)。
如以此义析之,则南宋时代的景德镇制瓷业内“烧”(烧窑)、“作”(成型)两行已有明确分工。
又按:蒋祈所述的这种制度,在景德镇被保留到1921年以前。据我们调查,1921年以前的坯户在搭柴窑烧坯时,除交“柴钱”等费用外,并不需给窑民以工资。那时的窑民为表示自己不是雇佣工人虽不收工资,但收高帽钱(即每次烧窑时按比例无偿占用一部分较好的窑位并扣除坯户的部分匣钵,再把这匣钵和窑位租给别的坯户搭烧而收取的搭烧费)和“肉钱”(即搭坯户为酬谢窑民“无偿”烧窑而于过节时送给他们的一种酬金),这,“高帽钱”与“肉饯”保持了很古老的落后的实物报酬的形态。
[12]“匣”,装盛瓷坯入窑焙烧的一种耐火容器(北方称“笼子”或“碗笼”)。此处泛指匣钵和覆烧窑具。
按:匣,最早出现在湖南湘阴隋代窑址(周世荣《从湘阴古窑址的发掘看岳州窑的发展变化》,《文物》1978年第1期71页),而景德镇在北宋初才开始普遍应用。但第一次记载它的名称的却是《陶记》。
[13]“窑位”:窑室内温度不一的各部位。一般来说,窑位有平面与竖向之分。景德镇柴窑平面窑位(纵向)可分前、中、后三部分,后室温度低,气氛不易控制;竖向有上、中、下之分,以上层温度最高,下层温度最低。下层,后室只适宜装烧粗器或低温釉窑器。
[14]“障窑”,把烧成要求不同的坯件装匣后安放在窑室内不同的部位,并按焙烧要求在匣柱间预留出“火路”叫“障窑”。今景德镇又称“满窑”“码窑”。
[15]“窑牌、火历迭相出入,谓之报火”:此句有两种解释:
a.(日)佐久间重男先生说:“火历”是注有年月日的烧窑点火的申请书,“窑牌”则属允许纳税烧窑的许可证。此句意渭:“官府收了火历,再发给窑牌。”(《元代的景德镇窑业》注15,《三上次男博士颂寿纪念论集》)
b.联系下文的烧窑时间“一日二夜”(36小时)与此句“迭相出入”“报火”等语,景德镇窑工另有“报火换班”一种解释。景德镇清代烧窑分为三个班次,即所谓烧“溜火”(缓火升温排水)、“紧火”(还原焰),“沟火”(弱还原焰或中性焰),轮班烧窑的工人有所谓“拖坯”“架表”“一副半”“二副半”之类的专门名称,故“窑牌”“火历”疑指在不同的烧成阶段出来报火及更替换班的烧窑者的专称。
《宋史·兵六》“保甲”谓:宋时每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据此推测,“窑牌”疑为书有烧窑人户姓名的牌照。但在未取得更充实的证据前,二说可并存。
[16]“拣窑”:今景德镇称“选瓷”。
[17]“牙侩”:主持交易的中间人。(宋)吴曾《能改斋浸录》卷四“牙郎”条引刘贡父诗活谓:今人谓驵侩为牙,谓之互郎,主互事也。唐人书互作牙,牙似牙字,因转为牙。
[18]“以凭商算,谓之‘非子’”:“以凭商算”,作为按比例征商税的凭证(“商算”,按比例征商税。参阅《宋史·商税》)。“非子”,指盖有戳记或书有特殊记号的证券,今景德镇仍保留了这一名称。
[19]“浙之东、西器尚黄黑”:“浙之东、西”,即浙江东路与浙江西路。“黄黑”,与下文的“青白”相对应,当指宋代贵族、士大夫斗茶时最乐意使用的黄黑茶盏,宋徽宗《大观茶论》:“盏色归青黑,玉毫条达者为上”。又,福建水吉宋代窑址出土刻有“供御”“进盏”等铭文的黑釉盏,故知“黄黑”非粗器也。详《考辨》。
[20]“湖田窑”:在今景德镇东南4公里,近年做过多次调查与发掘。兴烧于五代,历宋、元至明代隆庆、万历之际结束,以宋、元为极盛时期。见拙稿《湖田窑考察纪要》(《文物》1980年11期)。
[21]“江、湖、川、广器尚青白”:据《宋史·地理志》,“江”,指江南东路、江南西路;“湖”,指荆湖北路、荆湖南路;“川”即四川一带;“广”为广南东路、广南西路。
“青白”,指瓷胎洁白,瓷釉透明度高、光泽度好、白里泛青的瓷器(《都城纪胜》与《梦梁录》等南宋文献分别有“青白碗器铺”与“青白瓷器”的记载)—即后世所谓之影青瓷器(按:“影青”这一名称,是近百年才出现的,但流行很广)。
[22]“镇窑”:景德镇镇内的窑场。景德镇市博物馆近年来在珠山、中华南路(景兴瓷厂)发现了大量的生产影青瓷器的宋代窑业遗存。详《考辨》五。
[23]“碗之类:鱼水、高足……碗、碟之绣花、银绣、蒲唇、弄弦之类”:上述碗、碟、盘、盂,为当时社会需要量最大的产品,也是景德镇烧造得最多的瓷器。若按其名目,似可分为三类:a.以造型特征命名的有:高足、马蹄……b.按装饰花纹命名有:鱼水,莲花……;c.按装饰手法命名的,如绣花、银绣之类。
[24]“炉之别……曰琉璃”:上述的炉、瓶之类属奢侈品,即清·唐英在其《陶冶图编次》(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卷五“陶政”)中所说的“琢器”类。其器有仿古代陶、铜器的,如鼎、彝、觚等,有象形的,如荷叶、律管、葫芦……;有以重要局部命名的,如象腿,兽环等;有以色釉为名者,如琉璃之类。《傅注》对上述名称多有详释,但未见与遗物做严格印证的材料,故不列举。
[25]“空头细名”:《傅注》释“空头”为瓶类的专有名称,似误。按:所谓空头细名者,在此处当指名目繁多而实际差异较小的瓷器。“空头”,有名无实者,如今之所谓“空头支票”“空头官衔”云云。
[26]“火照”:《景德镇陶录》卷四“本烧户”条:“本烧户亦有自试火照之法。盖坯器入窑火候生熟究不可定,因取破坯一大片中挖一圆孔置窑眼内用钩探生熟。若坯片孔内皆熟,则窑渐陶成,然后可歇火。”
近年湖田窑有宋代火照出土,与此相同。
[27]“进坑石泥”:进坑,即今景德镇东八点五公里之进坑村。“石”即瓷石——“经过后期热液变化其中之长石部分或全部变为绢云母和高岭石的长英岩或正常长英岩。”“石泥”,用瓷石舂打成粉,经水选而制成的泥料(详《考辨》三)。《景德镇陶录》卷一:“陶用泥土,皆采石制练,土人设厂采取,藉溪流为水碓舂之,澄细,淘净如砖式,曰白不”(“不”音:dun)。
今进坑村尚存粉碎瓷石的水碓。
[28]“制之精巧”:从湖田窑出土的宋代分别刻有“进坑”与“试下项泥”(下项村即岭背地区的瓷石产地之一,详注29)的影青残器来看,前者胎骨洁白、透光度极好、釉色如水似玉、白里微微泛青,极为精美。而后者釉色青中泛灰,胎骨亦不如进坑泥制的白,透光度也明显差得多。与蒋记符合。
[29]“湖坑、岭背、界田”:“湖坑”,疑为今湖田村以南二点五公里的三宝蓬,该地至今仍属景德镇重要的瓷石产区,从散布在其附近的众多五代白瓷窑址来看,该矿区约有一千年左右的开采历史;“岭背”,“岭”,即景德镇南9公里的牛角岭,“岭背”即指牛角岭南麓的邱冲坞(距镇11.5公里)与下项村(距镇13公里,属乐平县管辖)一带,当地农民与乐平人仍称其地为“岭背”。该地区为浮梁县与乐平县的交界处,盛产瓷石与釉果(即下文所说的“釉泥”)。从湖田窑北宋文化层出土的刻有“下项”铭文的试烧瓷器的“照子”来看,岭背地区在北宋时期即已开采瓷石、舂制瓷土;“界田”:即今景德镇东北三十四公里的界田村,界田南四公里之“千坑”即产瓷石,界田“石泥”当指此。
[30]“比壬坑、高砂、马鞍山、磁(瓷)石堂(塘)厥土、赤石仅可为匣、模”:
“比”,近也。谓以下“匣、模”原料的产地均在景德镇附近。《宋史·食货下七》“坑冶”:宣和六年诏:“坑冶之利,二广为最,比岁所入,稽之熙、丰,十不逮一。”
“壬坑”:浮梁方言壬、银同音(音yíng),故疑壬坑即今镇南二点五公里的竟成公社银坑大队。按:银坑前之老鸭滩所产的土(田土)至今仍被陶工们用以制作碗盘等圆器的内模,宋时除用此土做模外,还有可能被陶工们用于配制匣钵原料。
“高砂”:即今镇东北十一公里之高砂村。村西南二公里之大岭所产之制匣原料——白土,今仍称“高砂白土”。
“马鞍山”,即镇东之马鞍山,历来为制匣原料(“老土子”“白土”“黄土”等)的重要产地。
“瓷石塘”,在马鞍山南麓。解放前,瓷石塘仍为制匣原料的重要产地,新中国成立后因市政建设被填平。
“厥土、赤石”:厥,掘也,《山海经·海外北经》:“相柳之所抵厥为泽溪。”谓在以上数处所掘之土与“赤石”。
按,以上四处,除壬坑产制模原料外,余皆产制匣原料:白土(一种硅镁质黏土,耐火度约1630℃,掘出时呈色乌黑,焙烧后即呈白色,故称“白土”。匣工谓“白土耐火”)、黄土(掘出时呈黄红色,含铁量较高,耐火度低于白土。制匣时加入黄土能增加黏性,便于成型,在高温下又能促进烧结并防止匣钵落渣)、“赤石”(顾名思义,为呈色红褐之石状物。对照马鞍山等地掘出的匣用原料,其形态与今所谓之“老土子”相似,当为“老土子”。该类老土子内有瘠性料——细碎之石英颗粒,稍加粉碎即可掺以制匣,增加匣钵的强度)。
“模”:制作碗,盘整形时使用的泥质内范,取其吸水便于脱坯。在石膏未应用前景德镇坯坊均用泥模。
[31]“攸山,山槎灰”:断攸山、山槎二处所产之釉灰。“攸山”,攸、游同音,即今景德镇与婺源县交界处之“游山”。距镇十八公里;“山槎”,即景德镇与乐平交界处之“仙槎”,距镇十七公里,当地农民与乐平县人至今仍称其地为“山槎”。以上两地均盛产石灰石,且柴草茂密,距清代釉灰产地寺前仅十公里左右。
“灰”,即釉灰,用石灰与草木灰拌匀制备,在釉中起熔剂作用。
[32]“制釉者”,指配釉兼施釉工,即《景德镇陶录》卷三所谓之“合釉工”。
[33]“石垩”:“垩”,白土也。石垩,指用石头(石灰石)烧炼而成的白色粉末(石灰)。据测试,景德镇宋代瓷釉的化学组分中,Ca0均高达百分之十至十四,为重石灰釉,故知“石垩”为石灰石烧制成的白粉。
[34]“釉泥”:今称釉果,即风化较浅的瓷石。其硬度高,可塑性弱,但钾、钠物质含量较高(约百分之六至七),耐火度比瓷石低,适宜配釉,故称“釉泥”。
[35]“或覆、仰烧焉”:“覆烧”,有两式,一为垫钵覆烧式,一为支圈组合覆烧式,此处指后者。详刘新园《景德镇宋、元芒口瓷器与覆烧工艺初步研究》,《考古》1974年第六期;“仰烧”,把制品正放于匣内再堆垛入窑的装烧方法。参见《湖田窑各期碗类装烧工艺考》,《景德镇陶瓷》1976年第一期。
[36]“陶工、匣工、土工之有其局”:联系下文,“陶工”以下至“名不相紊”这段文字,是对当时作坊内部分工情况的记述。“陶工”,泛指在制品成型过程中担负各不同工作的工人,即下文中“利坯、车坯、釉坯”工与“印花,划花、雕花”工之总称;“匣工”,制作支圈组合式覆烧窑具、匣钵与垫饼的工人;“土工”,淘洗、翻扑、揉制瓷用泥料的工人。以上“陶工”“匣工”“土工”因其所使用的工具不同,加工的对象不同,干、湿操作不同,工艺上不允许他们混杂在一块,所以在作坊中各有各的工作场所,故云各“有其局”。
[37]“利坯、车坯,釉坯”:“利坯”,用铁刀旋削干坯。今景德镇仍保留了这一称呼;“车坯”,以陶车(快轮)拉坯,即可塑法成型;“釉坯”,于坯体上施釉。(www.xing528.com)
[38]“画花”:近人有释为画青花者,误。景德镇人把用毛笔蘸矿物颜料于瓷器上作纹饰称“彩瓷”,如青花或釉里红称釉下彩,粉彩、古彩、雍正彩之类称釉上彩等。如把画和彩等同,画前不加定语便不知所云。因而得知“画”不是绘画之画。且蒋祈记述当时瓷器品种从未谈到彩瓷,而景德镇宋代窑址又多刻划花瓷器,可证“画”为刻划之划。
[39]“尺籍”:军令也(《汉书·冯唐传》:“夫士卒尽家人子,起田中从军,安知尺籍伍符”),此处指军队簿册。《宋史·王迈传》:“议者徒患楮穷,而弗惩兵祸,姑以今之尺籍校之,嘉定增至二十八万八千有奇。”
[40]“釉有三色”:《傅注》谓:一道釉、青花、釉里红。考文中从无青花、釉里红的记载,且该二类属彩类,非釉类,它们和单色釉区分明显,没有可能被混淆、冒充。按:“色”,等级也。宋·梅尧臣诗:“其赠几何多,六色十五饼”(谓银之成色)。此处指同类瓷器在烧成后的质量有高有低,易混淆优、次作弊。《景德镇陶录》卷十“镇瓷在唐宋不闻有彩器”条:今俗又以器之上品者为青,如呼头青、提青、三色青之类,昔只以上色、次色、三色分之。
今景德镇仍称茭草(瓷器包装)业中区分瓷器等级为“看色”。
[41]“宪之头子”:“宪”,指提点刑狱官,详《考辨》八。“头子”,当为“经总制头子钱”的简称。从乾道八年起,经总制钱一直由提点刑狱官督责(《宋史·职官七》谓:乾道八年“用臣僚言,诸路经总制钱并委提点刑狱官督责”),故日“宪之头子”。
按:“头子钱”,原为宋时按一定的比例在法定租赋或出纳钱中抽取的一种附加税或杂税钱。北宋末陈享伯为筹集补助军费以发运兼经制使创经制钱,南宋又行之,并于绍兴五年创总制钱,后合称经总制钱。此后,又将“头子等窠名五十二项并入经总制起发”(《续资治通鉴》孝宗淳熙七年十二月),由于头子钱在经总制钱中占较大的比例,文献便有“经总制头子钱”这一名目。《宋史·食货下一》:“……端平三年,诏:诸路州军因灾伤检放苗米,毋收经总制头子、勘合朱墨等钱”可证。
按:《续资治通鉴》孝宗淳熙十五年六月引朱熹奏章谓:“……而经总制钱独不豁除,州县之煎熬,何日少纾!斯民之愁叹,何时而少息哉!”可见它是南宋人民最沉重的负担。故蒋氏把它列在首位。
又,马端临《续文献通考·征榷考一》谓:“前代告缗,借商、经总之制元皆无之。”可见经总制头子钱元时并未恢复,此条亦可证蒋文写于南宋。
[42]“泉之率分”:“泉”即“泉司”,此指“饶州提点坑冶铸钱司”。《宋史·食货下二》。“钱币”谓:(绍兴)二十八年,出内府铜器千五百事付泉司。
《续资治通鉴》孝宗乾道九年三月:“以王楫、李大正并为提点坑冶铸钱,于饶、赣置司,江东……分隶饶州司……依旧以……提点坑冶铸钱司为名。”
《宋史·食货下二》“钱币”又谓:“淳熙二年,并赣司归饶州”(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康熙二十三年《饶州府志·废署》)。
“率分”,即铸钱司之“率分钱”。《宋史·食货下二》:鼓铬钱刀素有程限,悯其劳苦,特示矜宽。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岁量支率分钱以备医药。又,宋·王彦辅《塵史》卷下谓:
熙宁初,予官陕郊时,初复十铸钱监,兵闻锡气久而病脊,以至不能起,惟以蒸豚啖之,可以销释,所支率分饯内充买均给。
按:文中把率分钱排在第二位,当是仅次于经总制头子钱的重税。饶州负担此税,是由于泉司铸费多而所得少。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三:予尝为铸钱司属官凡三年,其利病尤悉。盖费多而得少……见绍兴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臣僚上言:九路坑冶铸钱司。窃闻虔、饶两州,自绍兴元年至今,共起发过一十二万二千余贯。用本钱及官兵应干请给,总用二十五万八千余贯。即是费官钱盖三之二。使有利害,亦当条具措画以闻。岂容一司养官吏,无益而有损哉。此提点铸钱不职也。
[43]“统制之供给”:“统制”,宋代地方驻军头目,详《考辨·八》。“供给”,即“供给钱”。统制之“供给钱”每月为一百五十贯。《宋史·兵八》谓:
绍兴十三年,诏:殿司请统领将官别无供给职田,日赡不足,差兵营运,浸坏军政。可与月支供给:统制、副统制月一百五十千,统领官百千,正将、间正将五十千,副将四十千,准备将三十千,皆按月给。既足其家,可责后效。
若仍前差兵负贩,从私役禁军法,所贩物计赃坐之,必罚无赦。州县知而不举,同罪。
[44]“经总之移用”:“经总”即经制使司与总制使司,详《考辨·八》。“移用”,即经制使司与总制使司创立的“移用额钱”。《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0杂税部引朱熹《乞减移用钱额札子》:
……近自乾道九年内蒙使司于经常分隶钱数之外,创立名色,每月抛“移用额钱”一千二百余贯,均于城下及两县洒税务趁办。
[45]“州之月桩、支使、醋息”:“州”,饶州。详《考辨·八》。“月桩”,月桩钱,《宋史·食贷下一》:所谓月桩钱者,始于绍兴二年。时韩世忠驻军建康,宰相吕颐浩、朱胜非议令江东漕臣月桩发大军钱十万缗,以朝延上供经制及漕司移用等钱供亿……于是郡县横敛,铢积丝累,江东、西之害尤甚。
又,《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杂税部”引宋时赵汝愚言:诸县措诸月桩钱,其间名色类多违法,最为细民之害。试举其大者则有曰粬引钱、曰纳醋钱、卖低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目异目,在处非一。
“支使”:对照上文“统制之供给”与下文“镇之吏俸”,疑指州府幕职官员的俸禄。《宋史·职官七》“幕职官”条,有“观察支使”名目,并云:“凡节度推、判官从军额,察推及支使从州府名。”据《宋史·职官十一》:支使官每月俸禄二十千,绵、绢如推官。
“醋息”:官员下乡的补贴费。《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谓:“乾道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凡官员下乡则谓之醋息钱。”
[46]“孤遗、作匠”:“孤遣”,按月支给寄居在景德镇的宗子等孤遗钱米。《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40)引朱熹《乞蠲减漳州上供经总制额等钱状》:近年以来州县增添寄居待缺、宗子孤遗、养老、归正等官,岁所支钱比之往时日有增广,以此州郡窘匮而县道急迫日以益甚,无复赢余可以补趁。又,《宋会要辑稿·帝系七》记乾道元年正月一日高宗赦:行在绍兴府孤遗宗子、宗妇等所请钱米微薄,不能养赡。可比附两外司孤遗体例,将见钱米之人籍定名字。如十五岁以上,每月支钱一贯,米一石。十四岁以下,减半添支。
“作匠”:各作工匠的简称,《宋史·兵九》谓南宋时每州军匠“无虑数百人”,据此,似指景德镇按月付与军匠的给养费。
[47]“春秋军旅”:州郡于每年春秋二季训练军队的费用,《宋史·兵八》大观元年四月诏:东南诸郡军旅之事,久失训齐……若能训练精熟,然后推赏。
[48]“圣节”:为庆贺帝王、帝后生日(圣节)所纳之贡金。康熙二十三年《饶州府志》卷三十四“疏”引洪迈乾道二年《减贡金札子》云:绍兴间来,每年遇圣节,饶州有贡金一千两而麸金十两之额与他例同……所谓诸州祇贡圣节只系银绢,饶固有之,且已兼任泉、臬两司之数乃若千两,独此郡任焉……民力极敝,甚不堪支。
[49]“郊祀赏赉”:谓地方为助皇帝祀天赏赐官员而纳之金。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25“宋郊祀之费”条谓。
宋制每三岁一亲郊,大小各官皆得荫子……是郊祀恩荫已极冗滥,此外又有赏赉,计每次缗钱五百余万,大半以金银、绫、绢、、䌷平其值给之……按范镇疏云:赋税繁重,转运使于常赋外进羡钱以助南郊,无名敛率,不可胜数;然南郊之费,大概出于外僚科敛,所进之羡余,是又因百官之滥恩,而朘万民之财力,立制抑何谬耶?
[50]“试闱、结葺”:疑为生员考试,修建寺院、公廨、桥梁所需之金。
[51]“州家”:宋时对州府的别称,宋·吴自牧《梦梁录》卷十八“恩霈军民”。民有疾病……给药医治,朝家拨钱一十万贯下局,令帅府多方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月以其数上于州家,备申朝省。
[52]“丰、凶”:偏正句。凶,饥年也。考有关文献,淳熙十一年(即“置籍”的那一年,详《考辨·九》)至端平元年(《陶记》写作下限),直接影响景德镇窑业的大饥荒约有如下十起,故蒋祈分析镇窑不振的原因时把“时年丰、凶”置于首位。
a.淳熙十五年(1188),浮梁大水(《宋史·五行一上》)。
b.绍熙五年(1194)“行都,淮,浙西、东,江东郡国皆饥”(同上“五行·五”)。
c.庆元三年(1197)景德镇大水(同上“五行一下”),“浙东”“台州”“襄、蜀”皆饥(同b)。
d.开禧二年(1206)南康军饥,北湖、京西,淮东、西饥,“民聚为剽盗”(同b)
e.开禧三年(1207),浮梁大水(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卷十二“祥异”)。
f.嘉定元年(1208)淮民大饥,食草木,流于江、浙者百万人……是岁,行都亦饥,米斗千钱(同b).
g.嘉定二年(1209)“两淮、荆、襄、建康府大饥,米斗钱数千,人食草木。淮民封道殣食尽,发瘗胔继之,人相搤噬……是秋,诸路复大歉……冬,行都大饥,殍者横市,道多弃儿”(同b).
h.嘉定八年(1215)“淮,浙,江东、西饥,都昌县(与景德镇为邻)为盗者三十六党”(同b)。“夏五月,大燠,草木枯槁,百泉皆竭,行都斛水百钱,江、淮杯水数十钱,喝死者甚众”(同b“五行·二上”)。
i.嘉定十年(1217)“台、衢、婺、饶、信州饥,剽盗起,台为甚。蜀石泉军饥,殍死殆万人”(同b).
j.嘉定十六年(1223)“行都、江、淮、闽、浙郡国皆亡麦禾”(同b)。
[53]“临川、建阳、南丰”:该三窑均为南宋时代较为兴旺的窑场,详《考辨·六》。又,建阳县,景定元年改名“嘉禾县”(《宋史·地理五》:“建宁府……嘉禾,望。本建阳县……景定元年改今名”),此条亦可作为《陶记》的下限之一。
[54]“狱失其校(较)”:“校(较)”,较狱。详校文。《傅注》释为“监牢的牙役跑掉了”似需商榷。若从“窑有尺籍,私之者刑”,“凡利于官者,一涉欺瞒,则牙、商、担夫一例坐罪”等语看,其时的刑罚并不宽缓,并未空其囹圄,而是冤狱成堆。“滑商狡狯无所惮怖”,是由于和胥吏勾结的结果。“较”做动词解。该句文意似与《傅注》完全相反。
[55]“权官散分”:“权官”,代理官员。《宋史·曾从龙传》谓:(曾从龙使金还)疏言:“州郡累月阙守,而以次官权摄者,彼惟其摄事也,自知非久,何暇尽心于民事?狱讼淹延,政令玩弛,举一郡之事付之胥吏。”
又,《宋史·刑法二》谓理宗时:每岁冬夏,诏提刑行郡决囚,提刑惮行,悉委倅贰,倅贰不行,复委幕属。所委之人,类皆肆行威福,以要遗……
[56]“汉人仓、库氏之风”:宋·郑樵《通志》卷廿八“氏族略”·“以官为氏·库氏”条:
汉文帝时有仓氏、库氏,为吏之久,故子孙以为氏。
按:蒋用“仓、库氏”典,揭露土居之史牢植不拔,即把公职当作私产传给子孙。
[57]“太息”:大声悲叹。屈原《楚辞·离骚经第一》:“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58]“昔之守令不市陶器,父老所传者仅二人焉”:详《考辨·二》。
[59]“羡”:羡余。指州县在完成上交金额和开支之外余留的钱财。《续资治通鉴》孝宗乾道三年(1167)闰七月癸巳,刘珙论羡余之弊曰:州县赋人有常,大郡仅足支遣,小郡往往匮乏。而近者四方尚有以赢余献者,不过重折苗米或倍税商人。至有取新赋以积余钱,捐积逋以与州郡,州郡无以自给。不过重取于民,此民之所未便一也。
[60]“士风日以荡”:“士风”,谓本地的某种良好风气。作者虽未详述这风气的内容,若联系上文“山川脉络不能静于焚毁之余”与下文“一里窑,五里焦”推测,指北宋时景德镇靠烧造瓷器为生的人们为自身长远的利益,对于柴山的利用与保护似有某种自动的契约。所谓“不能静于焚毁之余”者,当指过去自动护林、合理利用柴山的良好社会风气败坏了,被砍伐殆尽的柴山,连小树小草也不能幸免。当时的景德镇大有竭泽而渔之势。
[61]“博易之务废矣”:此指“景德镇瓷窑博易务”。《宋史·食货下八》:“元丰五年(1082)……八月,置饶州景德镇瓷窑博易务。”其废年待考。
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八:
盖朝廷初平盂氏,蜀之帑藏尽归京师,其后言利者争述功利置博易务禁私市,商贾不行,蜀民不足。
[62]“窑巡”,待考。
[63]“河滨之陶”:《史记·五帝本纪》:
舜耕历山,历山之人皆让畔;渔雷泽,雷泽上人皆让居;陶河滨,河滨器皆不苦窳。
[64]“然河滨之陶……不可以复古耶?”按:此句较为晦涩,析其文意,当在“河滨之陶”与“庸讵知今日董陶之器”之后省略了“博易之务”与“窑巡之职”数语,即修辞学上的所谓承上省略句。意谓:舜陶河滨时,无博易之务与窑巡之职的设置,而其器质地优良。又怎么能知道,今日的景德镇就因无博易务与窑巡之职的设置而不能恢复旧时的繁荣呢?
按:蒋氏对瓷窑博易务与窑巡官的设置持否定态度。
景德镇陶瓷1981年4月《陶记》研究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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