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土资源的开发应该与防洪的需要相协调,取得“使神(自然、洪水)、人(社会)各处其所而不相干”(《汉书·沟洫志》)的和谐共处状态,以减少灾害的发生和灾害损失。这是一种主要的社会化综合防洪措施。但国土开发程度如何掌握,留出多大范围容蓄洪水才合适?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治水能力情况下,有不同的安排,而对应于某个时代来说,采用某种防洪措施是否合理,还要进行必要的经济效益论证。通过论证评估,以取得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优选方案。古代防洪减灾的社会措施还包括洪水预报、政府与民间仓储和救济等办法。
古代哲人对社会化综合减灾的阐述,丰富了我们对灾害本质的认识,提醒我们在兴建水利工程改造自然态洪水以减轻灾害的同时,应该同时注意到调整经济发展和国土开发的目标以适应洪水;不盲目追求“战胜洪水”,而努力做到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防洪效益,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近年来,我们提出的自然灾害双重属性的理论认识,正是对历史经验的继承和发展。
1.最早的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论证
贾让在推出自己的治河方案的同时,也曾进行过粗略的经济效益论证。在论证其上策的经济可行性时,他说,目前筑堤防洪,“濒河十郡治堤岁费且万万,及其大决,所残无数”,治河修堤费用高而决口后的损失更大。“如出数年治河之费,以业所徙之民……此功一立,河定民安,千载无患,故谓之上策”(《汉书·沟洫志》)。也就是说,几年筑堤的费用足够用来安置冀州移民,而把冀州留作蓄滞洪区,将取得千载无患的治河效果。这里论证的只是用筑堤费补偿移民费,而没有进一步分析相关的十郡水灾频率和每次水灾损失,以及牺牲冀州为蓄滞洪区的经济代价。
在论证其中策的经济可行性时,他说:“今濒河堤吏卒郡数千人,伐买薪石之费岁数千万足以通渠成水门。又民利其溉灌,相率治渠,虽劳不罢(疲)”(《汉书·沟洫志》)。当年滨临黄河受洪水危害的十郡,每郡都设置河防官吏和员工数千人,每年每郡购置石料和埽料又需经费数千万,这笔开支足够用来修筑他在中策中设计的引水灌溉水门,这是政府的治河开支。而黄河以东各郡将得到灌溉的效益,老百姓必然自愿投入劳力开挖水门以下的灌溉渠和负责管理维修,这些则不再需要政府开支而老百姓虽劳不疲。
和贾让同时代的孙禁,也曾提出他的治河方略和相应的经济论证。《汉书·沟洫志》记载,鸿嘉四年(公元前17年)黄河大决,河堤都尉许商和丞相史孙禁共同视察灾区后,孙禁提出,将黄河下游改道从以往的笃马河入海,这样流路较短,可免水害。接着他又说:“又干三郡地,得美田且二十余万顷,足以偿所开伤民田庐处。又省吏卒治堤救水岁三万人以上”。改道后涸出的肥沃农田足以抵偿新开河道所占用的农田和房基,又能节省黄河下游治河员工三万人以上,经济上也是可行的。宋代苏轼曾说,“古者将有决塞之事,必使通知经术之臣计其利害,又使水工行视地势。不得其工,不可以济也”(《苏东坡全集》下册)。即兴办防洪工程,必须首先同时进行经济论证和技术论证,缺一不可,否则事将难成。至迟西汉防洪建设已经在做技术论证的同时进行经济效益论证。
北宋河患严重,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治黄,但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左正言任伯雨提出自己的治河方略,同时他也主张,治河既要适应自然规律“顾地势”,也要进行经济论证“念民力”、“惜国用”(《宋史·河渠志二》卷九十二),与贾让的认识也相类似。(www.xing528.com)
北宋政权对防洪的利害取舍是明确的,特别是涉及首都地区安危的时候更是如此。例如,位于澶州的曹村埽与大、小吴埽南北相对,仁宗时曾议论加固北岸小吴埽。提点河北刑狱张问认为,若将小吴埽加固,超标准洪水将可能冲决南岸曹村埽,危害首都附近地区,因此他建议小吴埽免予加固,以为首都的安全保障。此后不久,小吴埽果然溃决。元丰五年(1082年)七月,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当年黄河暴涨,主溜顶冲曹村埽(当时已改称灵平埽),形势十分危急。于是都水监“已依前降朝旨,决大吴埽堤,使水下流,以纾危垫”(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八)。即人为决开曹村埽对面的大吴埽,使黄河向北泛滥,这是最高统治者直接采取的非常措施,以牺牲河北部分地区,换取京城左近的安全。终北宋一代,黄河始终未能安定。在宋金战争中,黄河于建炎二年(1128年)南决,夺淮入海。
金人入主中原,据有淮河以北地区。在南北对峙的战争状态中,对于金政权来说,显然河北重于河南。因此,在处理黄河洪水方面,以保全河北地区为主要方针。例如,大定八年(1168年)六月,黄河在胙城李固渡向南决口,曹、单两州(相当于今山东菏泽、定陶、单县)被淹。当时河南统军使宗叙以“两州本以水利为生,所害农田无几,……而山东河患,又非曹、单比也”(《金史·河渠志》)。从南北利害比较出发,决定不予堵塞,这个选择深得金世宗赞赏。相对照的是,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卫州(今汲县)堤防决口,洪水波及大名,金世宗亲自处分主管官吏,并迅速派人堵塞,厚此薄彼如此鲜明。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金代重北轻南的方针,从黄河埽工的配备上也显而易见。金初,黄河共有埽工二十五座,其中仅有六座在南岸,十九座均在北岸。而南岸六座之中,雄武、荥泽、原武、阳武、延津五埽都在黄河下游上段,由此可见当时黄河修防的着重点。这些措施,目的是舍车保帅,从全局来看可以达到减少水灾损失的目的。
3.城市规划的防洪减灾措施
《管子·乘马》记载,选择国都的地势条件是:“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足用,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前者是便利交通的需要,后者是基于城市供水和防洪排涝的考虑。齐国的临淄城(在今淄博市东北)的城址选择正与上述要求相吻合。故临淄城位于淄水冲积扇前沿,东依淄水,西靠系水,南枕牛山和稷山,北临广阔平原。城内地面高程一般在40~50m之间,既有利于城市污水排放,也不致受洪水侵袭。在缺少优良地形条件的情况下,则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例如,濒临汉水的安康市,位于河谷之中,地形促狭,只得依汉水建城。河谷中的汉水在汛期暴涨陡落,城市为尽可能便利取水和航运,位置又不能过高。为了适应洪水特点,滨江的房屋一般都做成木柱撑立的高脚屋,在汛期甚至允许洪水进入底楼,成为独特的适应洪水的建筑形式。为了防备特大洪水,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还在旧城南门外修万柳堤,作为特大洪水灌城时百姓逃生的通道。
有些城市选址虽有交通便利,但由于地势较低,频遭洪涝侵袭,最后不得不全城动迁,以求安定和发展。例如,北宋的郓州城(今山东东平)附近有赤水、泗水和济水,交通虽便利,但也“常苦水患”,咸平三年(1000年),霖雨经月,积涝溢甚,“乃遣工部郎中陈若拙经度徙城。若拙请徙于东南十五里阳乡之高原,诏可”(《宋史·河渠志一》)。又如,馆陶县由于黄河北徙,城址处于新河槽和南面的黄河大堤之间,也不得不在熙宁六年“迁于高囤村以避水”(《宋会要辑稿》方域五之一二)。正应了“如能顺水所向,迁徙城邑以避之,复有何患?”(《宋史·河渠志二》卷九十二)的认识。看似消极避让,实则顺应地势规律,与自然求得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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