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权利分类及民法总则原理解析

民事权利分类及民法总则原理解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也有学者主张增加一种权利,即综合性权利,是指兼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内容和性质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分类及民法总则原理解析

(一)民事权利的学说

有关权利的本质的探讨,有不同的学说。

1.意思说

意思说又称意思力说、意志说、意思支配范围说、意思支配力说、主观说等。

有学者认为,19世纪形成了意思力说和利益说的对立。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普夫塔和温德赛等提倡意思力说或意思支配说。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权利人依权利可以自由发展其意思。所以,一项权利,在本质上就是赋予权利人依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任意支配的一个确定的范围。[16]

有学者认为,权利的本质在意思,无意思即无权利。依此说,享有权利者须有意思能力,无意思能力者自不能享有权利。[17]

有学者认为,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意思的能量。意思说“从人的意思求解权利的本质,而人是有理性的,因而又是从理性求解权利的本质。由于理性预设了遵奉普遍正义的诉求,因而具有强烈的自然法色彩和法伦理意蕴”。意思说承续自然法思想,秉持西欧文艺复兴以及宗教改革的精神,有其深刻的思想智慧和哲学内涵。因此,意思说应成为探究权利本质的“体”。权利的本质是人的受社会演进生成的基本正义准则约束的自由意思的效力。申言之,权利的本质,应从人的本质上去寻找,而人的本质则是自由意志。故而将权利的本质定位于意思的效力,是与人的本质的定位相和谐的。[18]

2.利益说

利益说又称为利益保护说、客观说等。

有学者认为,“主观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的实现目的是让主体享有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保证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是法律保护,即诉讼。意志如果要介入权利概念的话,只能起到次要的作用: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项权利以何种方式令主体受益时,就由主体意志来决定其行使。但这样的决定权并不是根本性的,只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享有或对利益享有的期待,才是主观权利的灵魂。然而,利益只是一项简单的事实。要想变成权利,它需要法律的保护。正是在这点上,该理论架构不能令人满意。怎样从逻辑上解释仅作为手段的保护可以导致实质的转变——将只是简单事实的利益转化为主观权利。因此,利益说围绕权利概念展开但却没有把握其实质。该理论明晰了权利目的或目的之一,即满足一项利益要求,它指出了怎样借助国家的保护可以实现这一目的;但概念本身却仍然相当深奥莫测。[19]

有学者指出,权利的本质,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申言之,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生活的利益(精神的、物质的)即为权利。其缺点在于,认权利的主体与受益的主体为同一。其实法律对于人的利益的保护,未必皆以赋予权利的方式出之,其依反射作用,使人享受利益者,亦不在少。例如法律使人遵守交通规则,结果人人皆得享受交通安全的反射利益;此项利益即非权利,因享受者无权向他人请求履行。可见此说误认权利的目的为权利的本质,故亦欠完善。[20]

有学者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英国法哲学家边沁和德国法学家耶林是该说的代表人物。该说认为,人的行为必有目的,该目的即追求个人或者社会共同的福利。因此,权利无非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该利益究竟为个人本位的利益,抑或社会本位的利益,则有不同的理解。

对于此说的批评是,混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利益于一谈。此外,尚应注意,该说是反自然法思想的。唯其否定自然法的存在,即也否定了自然法所体现的普遍理性是评价善法恶法的准绳。该说剪断了权利与理性的联系,而转向实证法。而实证法则必须与国家主义联姻。因而,尽管利益说在纠正法的泛道德化倾向上有其积极作用,但其基本定位却是成问题的。[21]

3.法力说

又称为法律力量说、法律实力说、折中说。

有学者将古典定义(意志说)与目的论合并观察,认为权利在概念上应与法律上的实力相结合,而创设“法力说”。依此说,权利是受法律保护,得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实力。“法力”是权利的本质而不是权利的目的,至于权利的目的,则与法律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确保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满足个人的合理利益,以促进社会安定进步。“法力说”较能说明权利的本质,且缺点较少,已为多数学者所接受。[22]

有学者认为,法力说为德国学者迈尔克所倡。该说主张,权利的本质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依该说,权利由“特定的利益”与“法律之力”二要素组合而构成。此说为通说。[23]

有学者认为,由于耶林的客观权利说是在批判主观权利说的基础上产生的,其论述重点在于与主观“意思”相区别的客观“利益”之上,故其中的“法律保护”因素并未得到特别突出。因此,事实上,“法力说”只是在“利益说”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强调重点(从“利益”转向“法力”)而形成的,究其实质,它对权利概念的解释同样由“利益”与“法律之力”两个客观要素构成。这表明,与“利益说”相较,“法力说”并无太大的理论突破,只不过是客观权利理论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从客观权利理论的脉络中可以发现,无论其支持者们采取了何种论证方式,在批判主观权利学说上,他们的矛头指向都是一致的。其结果是,客观的“利益”与“法力”取代了主观的“意思”成为权利概念的构成要素,这使得法律权利呈现出两个特性——可量化性与法定性。在“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某种利益”观念指引下,权利的这两个特性排除了权利概念中的道德因素,从而共同促成了权利的非伦理化结果。[24]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民事权利主要有以下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照其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其一,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其二,财产权可以用金钱计算和体现其价值;其三,财产权可与民事主体相分离等。财产权按照其内容和效力不同,又可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其一,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基础,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其二,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体现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其三,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一定联系;其四,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也有学者主张增加一种权利,即综合性权利,是指兼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内容和性质的民事权利。综合性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第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的特征主要有:其一,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其二,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其三,优先性。同一客体上并存的不兼容的支配权,在效力上有优先劣后的顺序。其四,直接性。权利的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仅须义务人不作为(不实施侵害行为),支配权即处于实现状态。其五,公示性。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www.xing528.com)

第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范围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四大类。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所以,原则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仅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合同的相对性为其典型。

请求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请求性。权利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而非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其二,非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其三,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彼此平等,任何一项请求权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债权的平等性有两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一房数租。)其四,合作性(权利实现的间接性)。仅凭请求权人的意志不足以实现权利,请求后,尚需义务人的相应行为相配合,请求权才能实现。其五,非公示性。原则上,请求权的变动无须公示。其六,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产生。

请求权的客体为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第三,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婚约撤销权、解除婚约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撤销收养或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

第四,抗辩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抗辩权的特征主要有:其一,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其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的行使效果仅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其三,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其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至于除斥期间已过,不属于抗辩权的理由,因为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不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效力为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不发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按照效力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义务人配合,权利人就可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同时又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即属此权利。

所谓相对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同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保证之债的债权为从权利,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是在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权利,则从权利不能存在;没有从权利,则无所谓主权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一般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财产权通常为非专属权,但也有专属权,例如矿藏、水流等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例如,因购买房屋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例如,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等属于期待权。

7.原权与救济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又称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例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