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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衡量金融制度的标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的金融制度能否正常发挥应有功能,必须借助于一定标准来衡量,以此来评价金融制度是否优劣。同时,必须建立呆账损失准备金制度,以解决风险资产损失问题。金融资产种类、数量的增加,促使经济个体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金融资产的使用方式和规避风险成为可能。(四)创新性标准金融制度是否具备金融创新能力和机制,是衡量金融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金融制度的效率性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农业发展:衡量金融制度的标准

一国的金融制度能否正常发挥应有功能,必须借助于一定标准来衡量,以此来评价金融制度是否优劣。

(一)适应性标准

金融制度的适应性标准在于,它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适应性,这种金融制度是否与特定的经济形态、交易方式和市场结构相吻合,以保证其实施的可行性。如果一种金融制度在基本状态和结构上适应了特定的经济形态、交易方式和市场结构状况,那么它就会相对顺利地发挥其功能,就会为制度参与者带来收益,从而赢得支持,这会有利于金融制度本身的实施和强化。所以世界各国由于其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等不同,其金融制度存在结构和性质上的巨大差异,这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金融制度是否具有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与经济发展水平或阶段的适应程度,即在不同一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上,会存在不同的分工程度、交易方式和市场规模,要求金融制度有不同的结构特征和发展程度。

(2)与经济体制性质的适应程度,即不同的经济体制具有不同的经济组织运行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些特征必然要求在金融制度上得到体现,适应特定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金融制度结构,将会有利于特定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

(3)与经济调节方式的适应程度,即不同的经济调节方式要求以不同的金融制度为基础。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要求单一计划性的金融制度与之相适应,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求体现市场经济特征的现代金融制度与其相适应。

(4)对货币政策的适应程度。中央银行通过金融组织向经济社会传递宏观金融调控政策,金融组织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适应度和反应如何,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如果一国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对经济进行调节,但该国的金融制度由于各种原因,还以计划和行政的运行机制为主要特征,则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很难达成预期效果,货币政策实施也不可能高效率

(二)稳定性标准

金融制度的稳定性标准,是指特定金融制度在保证金融稳定方面的能力状况。即如果金融制度能够避免经济过分震荡,在发生通货膨胀(或发生通货紧缩)和金融秩序混乱情况下保持金融增长和效率,那么这种金融制度在稳定性方面就是健全和完善的。稳定性要求的基本理论认为,即现实条件下,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的金融体系就其本性而言,具有内在不稳定性。

为此,金融制度作为保证金融交易和活动有效进行的框架,必须具备稳定性功能。这主要体现在:

(1)货币当局是否能强有力控制货币,即在经济金融运行趋于不良甚至恶化的状态下,货币当局在制度上能否通过控制货币以相对抚平经济波动,保持金融体系稳定。

(2)能否通过金融监管制度维护金融组织机构健全,提高金融组织机构的生存能力,特别是在公众预期对金融机构带来相当大压力时(如公众对金融机构支付能力产生不信任时),能保持金融机构正常营运,不致产生“金融恐慌”和“支付危机”所引起的金融机构连锁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3)金融制度能否通过监管制度和保险组织有效降低和分散金融风险,以使金融行为主体对未来金融活动产生稳定预期。

(4)金融制度能否通过完善的金融法规和有效的监管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统一和完善,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从而使金融市场稳定、协调运行。金融制度的“相对”稳定性要求,从金融组织的个体而言,最基本要求是金融组织“个体”本身应具有较强的约束机制,保持较强的清偿能力。这要求金融机构应不断积累自有资金,并逐步提高积累比例,以符合《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比率的要求。同时,必须建立呆账损失准备金制度,以解决风险资产损失问题。

(三)增长性标准

这一标准是指通过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使金融体系的金融资金来源总量、资产总量、盈利能力等指标得以增加。麦金农曾用广义货币的实际值与国内生产总值比率即M2/GDP指标来衡量金融增长水平;而戈德史密斯则以金融相关比率FIR(某一时点上一国金融工具的市场总值与实物形式的国民财富的市场总值之比)来反映金融增长(或发展)程度。戈德史密斯通过对各国金融发展轨迹进行实证性考察后提出结论:“在一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金融结构的增长比国内生产总值及国民财富所表示的经济结构的增长更为迅速。因此,金融相关比率有提高的趋势。”在发展良好的经济体系中,如果金融制度本身完善和富有效率,那么它所诱发和导致的金融增长速度应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而带来金融深化和发展;相反,如果金融制度本身是抑制性的,那么它将导致金融体系萎缩和金融增长速度下降。具体而言,金融制度能否导致金融增长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

(1)金融制度能否通过有效的金融组织机构,广泛吸收和动员社会资金,同时给更多投资者提供获取借款机会。(www.xing528.com)

(2)金融制度能否通过提供多样化的金融资产,使储蓄者有较大的资产选择范围。金融资产种类、数量的增加,促使经济个体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金融资产的使用方式和规避风险成为可能。

(3)金融制度能否通过合理的资金价格和储蓄回报诱导个体的储蓄和投资行为。

(四)创新性标准

金融制度是否具备金融创新能力和机制,是衡量金融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对于创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经济学家熊彼特早已认为,创新分为五大类,即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能源新材料的发现、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等。熊彼特关于经济发展中的创新理论可以解释金融创新问题。

(1)金融工具创新,如满足储蓄者和投资者对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等要求的金融工具创新,提高支付效率和方便程度的工具创新等。

(2)新技术和业务操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等。

(3)金融市场开拓。

(4)金融经营方式的创新。

(5)组织管理方式创新。

由于金融创新作为生产力意义上的金融行为,它总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内进行的,因而必然受到既定金融制度的制约。优良的金融制度,应该为金融创新创造作用空间和机制。

(五)效率性标准

效率性标准即指金融制度能保证金融交易活动以低成本进行和储蓄向投资有效转化的程度。高效率的金融制度体现在,它能通过有效的组织安排和业务规则,降低金融交易费用,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和契约实施,激励金融主体的“努力”程度和创新热情,从而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储蓄资金并转化到高效益的领域和行业中去。金融制度的效率性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金融制度所提供的金融交易规则和工具是否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功效。因为交易费用降低意味着人们收益递增,所以能引导金融行为主体最大限度地投入“储蓄—投资”转化过程。

(2)金融制度中激励功效的大小。金融行为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参与金融过程,金融制度若没有充分的激励机制,就难以保证个体积极参与“储蓄—投资”过程。某些金融制度必须从基本规则上保证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努力与报酬、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3)金融制度的组织安排是否具有多元化、合理的“储蓄—投资”转化渠道。由于金融活动主体偏好多样和利益方面差异,会导致不同个体对“储蓄—投资”过程具有不同的要求和选择,所以要最大限度地动员储蓄资金向投资转化,就必须有多样化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以引导人们参与金融过程。储蓄转化为投资有两种方式,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两种转化方式是否合理和畅通,是影响金融制度效率性的重要因素。合理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方式,除了要求货币当局应采用一定的方式控制某种类别金融资产积累的数量,以确保金融资产的结构合理和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通道稳定、可靠之外,多样化的金融制度(包括多样化的信用工具)应该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域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需求,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动员储蓄资源的需要。

(4)金融制度是否尽可能地鼓励竞争和限制垄断。因为只有通过充分竞争,才会激发金融交易和创新,才能使社会得到“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资金价格,并提高“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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