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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由刑体系的评价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刑中心体系即自由刑占据主导地位的刑罚体系。这一属性决定了自由刑在对待相差有别的犯罪时能够做出轻重相宜的处置,既能满足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又与刑罚个别化的内在需求相符合。罪刑相适应则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自由刑依照罪刑法定的要求作出了与犯罪相当的不同期限的刑罚规制,这种相适应的刑罚又呈现出具有可选择性的刑罚幅度,进而在贯穿刑罚个别化理念下提供了与犯罪人相符合的恰当刑罚之现实可能性和重要支撑。

我国自由刑体系的评价

自由刑中心体系即自由刑占据主导地位的刑罚体系。前文描述的我国自由刑各个具体刑种的刑罚比例已然印证了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是以自由刑为主导的,在此不再赘述。我国刑罚体系之所以呈现出这一基本特征,是因为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一方面,其是基于对我国刑罚发展过程中的自由刑内容的历史继承以及西方自由刑刑罚的合理借鉴。“在中国,自由刑的形成早于西方近一千年之久。尽管自由刑在中华法系中究竟缘起于何时很难定论,但可以定论的是,至少在西周时便有了已具雏形的自由刑制度。”[8]自由刑从产生之日起便一直被沿用至今,只不过,如今的自由刑远不是早期历史上的自由刑,也已转变了早期自由刑作为死刑或者身体刑的附属地位。具有现代意义的自由刑刑罚实际上还是始于十六七世纪,即蕴含较为科学合理的内容且占据刑罚体系主要地位的自由刑是从西方源起的。因此,我国形成的自由刑中心体系是在本国刑罚历史积淀和逐渐发展的基础之上结合了西方刑罚内容的产物。另一方面,其也是对刑罚轻缓化国际潮流的回应,尽管自由刑本身也蕴含着重刑本质的刑罚,但是与死刑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相比较,其至少只是对自由的剥夺或限制而无关生死。在世界各国依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发展到逐渐废止死刑的今天,我国在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适用的同时以提升自由刑地位和加强自由刑具体内容的方式作为弥补。因而,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就无可厚非地构筑起了自由刑中心体系。正因如此,具备这一基本特征的刑罚体系得以形成势必有其特定的价值,否则其也无法在我国长期处之。与此同时,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域外各国,自由刑中心的刑罚体系都因其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而受到质疑。因此,对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做出理性的评价是深入研究我国刑罚体系整体的前提。

1.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积极价值

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是在削弱或降低死刑和肉刑在刑罚体系内的中心地位之后逐渐构建而成的,其实质是在否定死刑和肉刑的基础上突出自由刑的优势和价值。那么,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蕴含的积极价值从本质上看是由自由刑所体现出的积极效用而牵引出的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积极价值。

从自由刑的本体出发,相对于死刑和肉刑而言,自由刑则仅仅以人身自由为刑罚剥夺或限制的对象,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轻刑化特性,这也是自由刑在自身属性上较死刑和肉刑的天然特征。自由刑不像死刑那样直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也不像肉刑那般残害犯罪人的身体以示同态处罚,而其主要是运用自身独有的或长或短的刑罚期限给予了刑罚应对轻重不同的各类犯罪的处罚空间或处罚方式。这一属性决定了自由刑在对待相差有别的犯罪时能够做出轻重相宜的处置,既能满足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又与刑罚个别化的内在需求相符合。罪刑法定主要是由于自由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以由轻至重的具体刑罚种类排序形成限制自由刑的管制、短期剥夺自由刑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并且在具体罪名中配置了对应的具体自由刑刑罚,给刑罚处置提供了法定的依据。罪刑相适应则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自由刑依照罪刑法定的要求作出了与犯罪相当的不同期限的刑罚规制,这种相适应的刑罚又呈现出具有可选择性的刑罚幅度,进而在贯穿刑罚个别化理念下提供了与犯罪人相符合的恰当刑罚之现实可能性和重要支撑。因此,自由刑特有的期限幅度在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和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予以法定、相适应和个别化处罚时有着毋庸置疑和不可替代的积极价值。

同时,以自由刑为主导的刑罚体系是在我国刑罚的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刑罚体系。鉴于我国逐渐削减死刑罪名的现实情况,自由刑就成了处置严重犯罪的主要刑罚种类,尤其是以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替代。除却自由刑对重罪的依法规制外,还包括对待轻罪的拘役和管制。因此,从整体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所呈现的刑罚来看,既能发挥出对轻刑所起的作用,又能实现对重刑产生的效应。不过,无论是对轻刑还是对重刑,其有效作用都可表现为威慑与矫治的结合、规范与安抚的结合。威慑一方面是对犯罪人的个体威慑,即以自由刑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让犯罪人受到痛苦的惩罚;另一方面是普遍性威慑,毕竟自由刑所蕴含的刑罚相较财产刑或者是资格刑要重得多,因而,其还产生普遍性的威慑作用。矫治则是“自由刑在物理拘束犯罪人的同时,对犯罪人施以教育、感化、改造、劳动等,促进其价值观、行为规范、社会适应能力的改善”,[9]事实上是通过我国刑罚体系中不同自由刑的具体刑罚种类和期限推进对犯罪人的矫治或对犯罪的预防的。规范意为刑法规范通过自由刑刑罚对犯罪予以否定性评价,以此引导普通大众清晰地认识到自由刑的刑罚内容并对其加以肯定。安抚旨在对犯罪人做出自由刑的刑罚处置后,可在很大程度上慰藉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这一作用在我国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里是十分重要的,且也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内容加以体现。因此,以自由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融合了自由刑本身的积极有效性,并扩散至刑罚体系而形成整体效应。

无论是从自由刑本身的内在特性,还是从自由刑产生的积极效应,都能较为清楚地看到自由刑作为刑罚类别的重要作用。因而,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即是由自由刑主导下的刑罚体系,其实就是主要突出自由刑特定作用的刑罚体系统一体。而且,自由刑的效用也在其中心的刑罚体系中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并且作为整个刑罚体系的积极价值反映出来。因此,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毋庸置疑的积极价值。

2.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的不足之处(www.xing528.com)

任何事物都是优劣并存的统一体,有正有负才得以构成事物的整体,自由刑中心的刑罚体系也不例外。纵使建立在自由刑基础上的刑罚体系能够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方面发挥其特定的积极效用,但是,自由刑本身的缺陷同样会使以其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

自由刑是当下各国普遍认同的除生命刑之外最为严厉的刑罚类别,即便是其中最为轻微的管制刑,也以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为内容,仍然要比财产刑和资格刑更为严厉一些。这种严厉除却自由刑本身的属性外,就是我国在处置犯罪方面依然对刑罚有所依赖。尤其是在满足刑罚轻缓化需求不断削减死刑的境遇下,我国对自由刑更为依赖。因而,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自然而然地表现出了整体刑罚偏重的倾向。况且,偏重型刑罚种类主导下的刑罚体系已然被公认为是不具科学性的刑罚体系。另外,这种重刑化本位的刑罚体系实则是与国际轻刑化潮流相违背的,其在刑罚体系的整体发展进程中也并非是最为合理、恰当的刑罚体系。至于重刑刑罚体系的具体不足之处将在下文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重刑体系特征加以详细阐述。

尽管因自由刑的重刑属性致使以其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呈重刑化不利趋势,但是,前文所述的自由刑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只不过,在自由刑内部,除管制刑外的具体刑种仍然是以对犯罪人的监禁为前提的。换言之,自由刑首先需要将犯罪人控制在特定的场所或区域之内,进而才能得以发挥出其积极价值。然而,由监禁所导致的问题也就随之在刑罚体系中呈现。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期限较短,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监禁痛苦较难达到惩罚威慑效果,且还易于使犯罪人感染更为深化的犯罪恶习,因而也难以实现根本改造和教育矫治的理想目的;长期自由刑由于较长或没有限制的期限,反而给犯罪人提供了互相学习更多犯罪的机会,并且长时间的监禁往往会削弱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其本质就是难以重新复归社会。因此,这种自由刑导致的消极效应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内也会得到不断的扩散,从而既不利于刑罚体系规范本身,也不利于对犯罪以及犯罪人的规制和处遇。

自由刑中心的刑罚体系所呈现出的整体偏重和其作用下的无益于犯罪处置的诸多消极效果,均是由自由刑直接导致的结果。除此之外,自由刑中各个具体刑罚种类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内也已经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弊端。因此,将自由刑居于中心的刑罚体系已然不能完全适应于我国刑罚解决犯罪问题的立法需要。正因如此,这就使得我国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提出调整或改革现行刑罚体系的内容。

无论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优胜于劣抑或是劣胜于优,都是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展现出的一大基本特征。这个特征充分体现出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在刑罚种类分布上以自由刑为主要刑种,在刑罚配置上将自由刑作为中心内容遍布于规范当中的特征。当然,我国也看到了目前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的诸多不足,因而提出在继续发挥其积极价值的前提下对现行刑罚体系做出一定的调整。究其如何调整、成效怎样以及是否转变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则在具体分析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刑种与配置中加以阐释。

除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之外,从不同的视角来看,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可以发掘出不同的特征。刑罚目的论是影响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必然也会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有所体现。因此,在看到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整体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基本特征之后,从刑罚目的视阈上再观其内容则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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