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①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应包括建筑所在城市、其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建筑物朝向,建筑物节能计算面积等内容。
②设计依据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b.《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c.《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1995)。
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订的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
①体形系数:居住建筑及寒冷地区公共建筑设计说明中应给出建筑物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
②门窗(含透明幕墙)、天窗:
a.居住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户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频率、气密度性等级等设计指标,户门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b.公共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户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可见光投射比、可开启面积比、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设计天窗时,应给出屋面透视部分与屋面面积比、传热系数或热传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
③屋面、外墙(含非透明幕墙):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
④接触室外空气或挑空楼板: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⑤地下室:
a.地下室为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外墙、地面的热阻。
b.地下室为非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间隔的墙体、顶板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⑥各种冷桥、其他与节能有关的楼板、墙体: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以上规定性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均应按如下格式给出:标准要求值为________;设计控制指标为________。
(3)性能性指标设计
①居住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时,设计文件中包括以下内容:
a.主要计算参数包括体形系数、围护结构构造与指标、总建筑面积与采暖空调面积、采暖空调平面图、气候条件等。
b.夏季空调与冬季采暖空调的好冷(热)量、耗电量。
②公共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形状、大小、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等指标;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其他热工性能。
b.规定的计算条件,包括采暖空调要求、气候条件。
c.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③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在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当因体形系数超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体、窗户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相近体形系数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b.当因窗墙面积比超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体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窗户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相近窗墙面积比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c.当因窗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和墙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d.当因外墙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e.当因窗的遮阳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f.当因分户楼板、隔墙或因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区间构件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g.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
·屋面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
·窗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同时不达标。
·窗的遮阳和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同时不达标。
④节能设计构造做法:
a.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包括屋面,墙体(含非透明幕墙),楼板、接触室内外空气的架空或挑空楼板,采暖空调地下室的外墙、地面或非采暖空调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隔的墙体、顶板,其他围护墙、楼板、冷板等。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关键保温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和厚度要求。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
b.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外窗、透明幕墙、屋面透明部分等部位的构造做法。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型材和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品种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中空层厚度,开启方式与做法、密封措施等。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
c.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外窗、透明幕墙、屋面透明部分等部位的遮阳构造做法。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材料或配件的品种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安装节点等。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
d.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分户门的类型和节能构造做法或要求。
⑤计算书与计算软件:
a.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计算书的编制应能反映所计算的主要指标的原始计算参数取值、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与结论。
b.当采用有关节能设计软件计算时,应选用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论证的计算软件。生成的计算书除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尚应注明软件名称、计算时间等软件使用信息。
2)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及要点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1995)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设计说明基本内容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审查要点:
a.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应为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或在建筑设计说明中的建筑节能设计专项章节,是建筑施工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b.“节能做法”栏目中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外墙保温还应填写应用的保温系统名称。
c.应有热工计算书,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由设计单位盖章。
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1995)第4.1.2条规定: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0.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要点:
a.体型系数对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有重要影响,应明确体形系数的定义,准确计算。
b.计算体型系数时应注意:以整栋建筑居住部分的最下一层的地面或楼面为计算基面;外表面积中应包括凸(飘)窗的展开面积;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标准附录D中第D.0.2条对V0的规定。
c.不符合本条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
③《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1995)第4.1.3条规定: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0.6℃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0.6℃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审查要点:
a.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是否设置了门窗。
b.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和户门是否设置了保温措施。
c.严寒地区的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是否设置了采暖系统和门斗等避风设施,外门是否设置了保温措施。
④《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1995)第4.2.1条规定: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相关规定的限值。
审查要点:
a.围护结构各部分保温设计应符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等原则,其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
b.外墙传热系数应为计入外墙热桥影响后的平均传热系数。
c.不符合本条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
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1995)第4.2.4条规定: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相关规定的数值。
审查要点:
a.应准确计算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b.不符合本条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
⑥《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2015)第4.2.5条规定:设计中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窗户(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在1~6层建筑中,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1996)规定的Ⅲ级水平;在7~30层建筑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Ⅱ级水平。
审查要点:
a.应明确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并符合规定的指标。
b.门窗选型应符合气密性要求。
⑦《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2015)第4.2.7条规定: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减少附加传热损失。
其中,“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加强保温隔热措施”是该项审查要点。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设计说明基本内容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审查要点:
a.施工图设计说明应有节能专项说明。
b.门窗表应备注说明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要求。
c.应有热工计算书,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由设计单位盖章。
②《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GJ 134—2010)第4.0.3条规定: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审查要点:(www.xing528.com)
a.应在设计说明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中明确建筑体形系数,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b.不能满足规定限值,应提供进行权衡判断的节能计算书。
③《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4.0.7条规定:建筑物1~6层的外空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1996)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审查要点:
a.应在设计说明、门窗表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中明确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b.门窗立面图中的开启方式应符合气密性要求。
c.Ⅲ级气密性指标为q≤2.5[m3/(m·h)]。
d.Ⅱ级气密性指标为q≤1.5[m3/(m·h)]。
④《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4.0.8条规定: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A的规定。
审查要点:
a.应在设计说明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中明确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并符合规定的限值,外墙的传热系数应是平均传热系数。
b.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中明确外墙采用的外(内)保温体系,并明确保温材料及厚度。外墙外保温层材料最小厚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表4.2.4。
c.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中明确屋面、架空楼板采用的保温措施,并明确保温材料及厚度。屋面保温层材料的最小厚度应视形式不同,分别符合本标准的表4.7.3、表4.7.4、表4.8.5、表4.8.10。
d.楼板的保温材料最小厚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表4.9.4。
e.应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和门窗表中明确分户门保温措施,并明确保温材料及厚度。f.屋面、外墙、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不能满足规定限值,应提供进行权衡判断的节能计算书。
⑤《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4.0.4条规定: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墙面积比≤0.25∶外窗的传热系数K≤4.7 W/(m2·K)。
窗墙面积比>0.25且≤0.3:南、北向外窗的传热系数K≤4.7 W/(m2·K)。
东、西向外窗的传热系数K≤3.2 W/(m2·K)。
窗墙面积比>0.30且≤0.25:外窗的传热系数K≤3.2 W/(m2·K)。
窗墙面积比>0.35且≤0.25:外窗的传热系数K≤2.5 W/(m2·K)。
审查要点:
a.应在设计说明、门窗表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中明确外窗及阳台门的传热系数,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b.在设计说明的节能措施和门窗表中明确门窗的型材、玻璃材料及空气层厚度;门窗的材料应符合传热系数的要求。
c.门窗表中的分户门应明确保温措施。
d.不能满足规定限值,应提供进行权衡判断的节能计算书。
⑥《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5.0.1条规定: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标准第4.0.3、4.0.4和4.0.8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计算和判定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审查要点:
a.屋面、外墙、楼板、隔墙的保温层材料及厚度与构造做法应与施工图一致。
b.外墙应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附录A的计算公式。
c.外门窗的窗墙比、传热系数、气密性应与施工图设计说明和门窗表一致。
d.分户门应有保温措施。
e.节能计算书应提供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f.计算书应有计算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应有设计院盖章。
⑦建筑设计不满足规定性指标,采用DEST能耗评估软件,用对比法进行权衡判断的节能计算书。
审查要点:
a.屋顶、外墙、楼板、隔墙的保温层材料及厚度与构造做法应与施工图一致。
b.外墙应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附录A的计算公式。
c.外门窗的窗墙比、传热系数、气密性应与施工图设计说明和门窗表一致。
d.参照建筑物的外形和朝向应与设计建筑物相同,并在计算书中明确。
e.参照建筑物的热工性能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并在计算书中明确。
f.权衡判断结果:设计建筑物的能耗指标不应大于参照建筑物的能耗指标。
g.计算书应有计算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应有设计院盖章。
⑧建筑设计满足各项规定的节能指标的热工计算书。
审查要点:
a.围护结构保温层的最小厚度满足本标准要求,或满足国家标准图集《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平屋面建筑构造》《坡屋面建筑构造》中的最小厚度,可不进行外墙、屋面的热工计算。
b.围护结构保温层的最小厚度不满足本标准和有关图集的要求,应提供围护结构的热工计算书。
c.外窗的传热系数和材料应符合本标准表4.10.3或选用国家标准图集《节能铝合金门窗》,传热系数与门窗型号一致。
d.分户门的做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11.2条,或选用国家标准图集《保温门》,传热系数不大于3.0 W/(m2·K)。
e.计算书应有计算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应有设计院盖章。
3)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及要点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设计说明中节能设计的基本内容。
审查要点:
a.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或在建筑设计说明中的建筑节能设计专项章节,是建筑施工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b.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透明部分面积比及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直接判定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做法说明”栏目中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外墙保温还应填写应用的保温系统名称。
c.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透明部分面积比及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中的任何一条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 000 m2,大于300 m2,且不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可采用简化的权衡判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与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 000 m2的公共建筑,应采用软件,进行动态的权衡判断。应注明围护结构和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外墙保温还应注明应用的保温系统名称。
d.应有热工计算书,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有设计单位盖章。
②《公共建筑节能建设标准》(GB 50189—2015)第4.1.2条的规定: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审查要点:
a.体形系数对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有重要影响,应明确体形系数的定义,准确计算,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b.不能满足规定限值时,应提供进行权衡判断的节能计算书。
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2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审查要点:
a.围护结构各部位保温设计应符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等原则,其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b.外墙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c.不符合本条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④《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的规定: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审查要点:
外墙与屋面等热桥部位应加强保温隔热措施,以减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传热损失。
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4条的规定: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审查要点:
a.应准确计算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b.不符合本条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6条的规定: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审查要点:
a.应准确计算屋面透明部分面积比。
b.不符合本条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⑦《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8条的规定: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审查要点:
a.外窗可开启的面积是否不小于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12%。
b.当外窗可开启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是否全部可开启。
c.透明幕墙是否协调了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9条的规定: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建筑外门也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审查要点:
严寒地区人员频繁出入的外门是否设置了门斗或其他避风设施。
⑨节能表、节能专篇或专项章节的规定:其内容应与施工图中的相关做法说明、大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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