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世界无绝对之自由,亦无绝对之自治。“自治”以“控制”为限获得合法性,唯有在“自治”与“控制”间形成适当的张力,政府与大学之和谐关系才如影随形。
1.现代大学的悖论——自治和控制
关于大学的起源,德尼弗尔区分为教皇颁准建立的大学,皇帝颁准建立的大学,教皇与皇帝共同颁准建立的大学。[1]根据德尼弗尔对大学起源的区分,大学的产生不仅与教会,而且与国家相伴。因而,中世纪大学的特许权有三个来源:教皇、皇帝和地方政权。从中可以看出,现代大学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控制,满足国家对专门性人才的需要,这是大学合法性的政治论基础。进入现代以来,随着大学政治、经济、文化功能的增强,大学的存在和发展更是不可避免地与政府和社会休戚相关,受政府的干预和社会的制约。
另一方面,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大学合法性的基础在于它以探求高深学问、追求真理为目的。为了保证知识的正确和准确,学者的活动必须是只服从真理的标准,“真理能够站得住脚的标准是它的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或独立性又来自价值自由或者价值中立,因而应在“学术与现实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2]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是大学的基本原则,也是大学的立本之基。大学应该有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遵循学术发展的规律,是探究高深知识的自律的场所,而政府的干预、社会的导向不是以学术发展的逻辑为出发点,甚至可能出现与学术本身的逻辑相背离的情形,这就不利于大学的发展。但是过度自由也是伤害大学的利剑,回顾现代大学发展的历史,过度自治、封闭的大学也曾经由于散漫、偏执保守、排斥改革等缺陷,导致大学经历了让大学不堪回首和尴尬的历史时期——冰河期。痛定思痛,大学打开封闭的校门,融入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洪流,从低谷中走出来,也就是说,大学的重振、繁荣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是与它适应政府和社会的需要而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息息相关。
因而,大学既要拥有自主权,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但又逃不掉依赖政府和社会,受政府与社会干预和制约的宿命,政府和大学之间客观地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二者之间能否保持适度、形成合适的张力,关系到大学能否持续健康正常的发展。如果政府对大学超强控制,管理越位,大学就会因为丧失自主性而远离本真精神,堕落成不再追求卓越的一般社会机构,变成了政府的附庸;如果政府对大学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大学很容易会自行其是,甚至出现混乱、远离社会的实际需求等不良后果。这两种情形都不利于大学自身的发展,在大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这两种情形都曾出现过,尤其是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和干预过多,导致大学主体性的缺失是制约大学发展的主要问题,这就注定了现代大学的发展史是大学与政府抗争,争取最大限度的自治和自由的历史。只有协调好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和谐、共生,才能为大学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完成追求真理的大学使命。
2.我国政府和大学关系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www.xing528.com)
受我国中央集权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历史文化传统、苏联模式等因素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对大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这种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大学隶属于政府,政府对大学包得过多,统得过死,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使大学及其学术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和制约。1978年以后,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教育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经过三十年的改革,高校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局面已经打破,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经济、信息等手段进行宏观管理,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已初具形态。尽管如此,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并未完全得到解决,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在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自主实施教学、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自主开展对外交流、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自主管理和使用财产七个方面的自主权,仍远未落实到位,政府管理高校的基本原则和统包方式基本未变。因而我国政府和大学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政府对大学管得过多、过细,越位管理严重,高校办学自主权受限,学术缺乏自主性,大学的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服务社会的职能难以真正实现。“泛”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既增加了政府管理大学的成本,而且其追求量化、效率的价值取向也干扰了大学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导致大学学术膨胀,学术泡沫严重,学术不轨行为频繁发生,学术道德滑坡。这不仅不利于大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严重削弱了政府与大学之间的信任,形成二者间的恶性循环,双方均为此付出了极大的成本。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处理我国政府和大学的关系,构建二者以信任为基础的和谐关系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无独有偶,在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把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取消行政化管理,构建新型的政府、大学和社会关系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指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从中可见,教育管理和办学体制改革大的方向是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构建政府、大学和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政府将更多运用法规、规划、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发展。
3.信任是构建我国政府和大学和谐的有效机制
政府和大学的关系问题不仅是我国也是其他国家高等教育一直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众多专家学者研究的焦点和核心,也纷纷提出解决方案,其中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方案得到众口一词的赞同。应该说建立责权利明晰的现代大学制度,有利于政府和大学关系的合理化,但是现代大学制度是以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大学理念为基础,旨在维护大学的自主权,激发大学的学术活力,主要从大学的立场和利益出发来设计规则和制度,而易忽视政府的利益和需求,这就影响了现代大学制度方案的实现。理念是制度的先导,制度是理念的具体化,现代大学制度究竟依据什么样的理念来构建更具合理性,众多学科研究的信任理论可以为其提供理论指导和可操作的机制。
何谓信任?简单来说,信任就是相信对方不会利用自己的弱点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的预期,这种评估是在自己能够监控此特定行动之前。
在当今的风险社会,社会的运行离不开信任。信任具有多种功能。西美尔认为“信赖是在社会之内的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3]对个体行动者来讲,信任的功能是“提供一种可靠的假设,这种假设足以作为保障把实际的行为建立在此之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