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两种社会变革的主张和方式
近代中国既是一个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思想文化剧烈变动的时代,也是一个新旧递嬗、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大转型的时代。在西方列强的不断欺凌、蚕食、挤压之下,在多种异质文化的激烈碰撞、渗透、融汇之中,面对国势衰颓和民族危亡步步加深的困境,中国的志士仁人与广大民众为了挽危救亡、振兴中华和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政治主张,采用过各种各样的行动方案。所有这些以变革社会现状,谋求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民主、富强为宗旨的政治主张和行动方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曰革命,二曰改良或改革。
关于这两种社会变革的主张和方式,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争论,有意见分歧自不足怪。只不过在很长时间内,国内学术界受政治环境和“左”倾思潮的影响,一味讴歌颂扬革命,贬斥批判改良,对史事、人物的评判不免失之片面化、简单化和绝对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次展开、学术环境的相对宽松和对外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学界对这两种变革主张和方式的认识及评价逐渐趋于冷静客观。然而为时未久,很快又出现了否定革命、肯定改良的新趋向[142]。先有所谓“救亡”是否压倒“启蒙”的辩难,继之则有辛亥革命根本不应该发生,“辛亥革命是搞糟了,是激进主义思潮的结果”等见解,甚至产生了彻底否定一切革命的说法,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思了。
何谓革命?何谓改良或改革?曾一度倾向革命而被康有为目之为“流质易变”的君主立宪派主将梁启超,在其1902年12月发表的《释革》一文中就做过比较详细的解释和辨析,只不过他认为英语Revolution(革命)一词翻译成“变革”则更为准确。他说:“‘革’也者,含有英语之Reform与Revolution之二义。Reform者,因其所固有而损益之以迁于善,如英国国会1832年之Revolution是也,日本人译之曰改革、曰革新。Revolution者,若转轮然,从根柢处掀翻之,而别造一新世界,如法国1789年之Revolution是也,日本人译之曰革命。革命二字,非确译也。‘革命’之名词,始见于中国者,其在《易》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其在《书》曰:‘革殷受命’。皆指王朝易姓而言,是不足以当Revo.(省文下仿此)之意也。人群中一切有形无(形)之事物,无不有其Ref.,亦无不有其Revo.,不独政治为然也。即以政治论,则有不必易姓而不得不谓之Revo.者;亦有屡经易姓而仍不得谓之Revo.者。”他进而指出:“Ref.主渐,Revo.主顿; Ref.主部分,Revo.主全体;Ref.为累进之比例,Revo.为反对之比例。其事务本善,而体未完法未备,或行之久而失其本真,或经验少而未甚发达,若此者,利用Ref.。其事物本不善,有害于群,有窒于化,非芟夷蕴崇之,则不足以绝其患,非改弦而更张之,则不足以致其理,若是者,利用Revo.。此二者皆大易所谓革之时也。其前者吾欲字之曰改革,其后者吾欲字之曰变革。”接着,梁氏又结合中国的实际认为:“中国数年以前,仁人志士之所奔走呼号,则曰改革而已。比年外患日益剧,内腐日益甚,民智程度亦渐增进,浸润于达哲之理想,逼迫于世界之大势,于是咸知非变革不足以救中国。其所谓变革云者,即英语Revolution之义也。而倡此论者多习于日本,以日人之译此语为革命也,因相沿而顺呼之曰革命革命。……于是,近今泰西文明思想上所谓以仁易暴之Revolution,与中国前古野蛮争阋界所谓以暴易暴之革命,遂变为同一之名词,深入人人之脑中而不可拔。”“夫我既受数千年之积痼,一切事物,无大无小无上无下,而无不与时势相反,于此而欲易其不适者以底于适,非从根柢处掀而翻之,廓清而辞辟之,乌乎可哉!乌乎可哉!此所以Revolution之事业(即日人所谓革命,今我所谓变革),为今日救中国独一无二之法门。不由此道而欲以图存欲以图强,是磨砖作镜、炒沙为饭之类也。”此外,梁氏还就他所谓的“变革”,即一般人认为的革命的转义作了如下申论:“夫……变革也,岂惟政治上为然耳,凡群治中万事万物莫不有焉。以日人之译名言之,则宗教有宗教之革命,道德有道德之革命,学术有学术之革命,文学有文学之革命,风俗有风俗之革命,产业有产业之革命。即今日中国新学小生之恒言,固有所谓经学革命,史学革命,文界革命,诗界革命,曲界革命,小说界革命,音乐界革命,文字革命等种种名词矣。若此者,岂尝与朝廷政府有毫发之关系,而皆不得不谓之革命。闻革命二字则骇,而不知其本义实变革而已。”梁氏此文的结论是:“毒蛇在手而惮断腕,豺狼当道而问狐狸,彼尸居余气者又何责焉。所最难堪者,我国民将被天然淘汰之祸,永沉沦于天演大圈之下,而万劫不复耳!……吾故曰:国民如欲自存,必自力倡大变革实行大变革始;君主官吏而欲附于国民以自存,必自勿畏大变革且赞成大变革始。”[143]综观《释革》全文,其观点,其解释,其辨析,都是十分精到和颇具说服力的。而梁氏之所以易“革命”一词为“变革”,其真实想法,则是担心谈“革命”“必与现在王朝一人一姓为敌”而遭“朝贵忌之,流俗骇之,仁人君子忧之”[144],说明革命与改良(改革)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区别,也显示出梁氏本人并未完全摆脱改良主义思想的束缚。正因为如此,梁启超不久又回归改良主义立场,并于1904年4月专门发表了《中国历史上革命之研究》的长文[145],除了在中西革命之比较中有一定卓见之外,却将数千年中国历史上几乎所有的王朝更替、“群雄并起”和农民起义一概称之为“野心家”“专以兵力向于中央政府者”的“狭义革命”,以之作为否定当时反清革命运动的依据,则显然是从前文认识上的倒退。
对于“革命”和“改良”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自然也作过大量阐述。什么是革命?列宁指出:“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革命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用暴力打碎陈旧的政治上层建筑,即打碎那由于和新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而到一定的时机就要瓦解的上层建筑。”[146]在别的场合,列宁还高度概括为:“革命是一种最基本最根本地摧毁旧事物的改造。”[147]而“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148]。“无论从革命这一概念的严格科学意义来讲,或是从实际政治意义来讲,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里转到另一个阶级手里,都是革命首要的基本的标志。”[149]据此可知,革命的本义在于摧毁旧的政治上层建筑,完成国家政权从旧阶级手里向新阶级手里的转移,以便为建设新国家、新社会创造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先打碎旧政权、建立新政权,方能实现对整个社会的全面改造和重新建设。因此,犹如医生对重病人开刀动手术一样,暴力行为乃革命过程中必不可免之物。也如毛泽东所说:“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150]既然近现代意义上的革命是要对社会机体施行脱胎换骨式的大“手术”,并以夺取政权和建立新的社会结构,形成新的社会形态为目标,那么这种社会变革一般只能由体制外的阶级、政党或集团号召推行,所采取的方式往往是自下而上的、突进式的、急风暴雨般的武装起义或造反,即通过战争解决问题。
关于“改良”的含义,列宁规定性地界定为:“改良运动通常是缓慢地、审慎地、逐渐地前进,而不是倒退”[151]。换言之,“任何改良之所以为改良(而不是反动的或保守的措施),正因为它是趋向改善的一个一定的步骤的‘阶段’”[152]。显而易见,对于社会发展的总进程来说,改良或改革都意味着“前进”而不是倒退,自然不能视为“反动的或保守的措施”。同时,由于它涉及到社会有机体局部或全局性的自我更新,而且“是缓慢地、审慎地、逐渐地前进”,因而通常需要并有可能获得最高统治集团或某一级实力派的允许或支持。这就决定了此种社会变革大多由体制内掌握政权的阶级、政党、集团或既承认现存体制又不安于现状的派别倡导推行,采取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渐进式的温和的嬗变,其最终结果或消除不适应因素,恢复原结构,或改变某些制度及传统因素,或由新结构代替旧结构,形成新的社会形态,因之可称为非革命性变革。
美国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在研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近现代各国的社会变革状况后,则从多种角度阐释了革命与改革(改良)的类型、联系、区别和结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他指出,作为现代化所特有的手段,革命“不是在任何类型的社会中或在其历史上的任何阶段上都可以发生的”,“它最可能发生在曾经经历过某些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进程又已落后于社会与经济变化进程的社会里”。“一场全面的革命意味着对现存政治制度的迅速而猛烈的摧毁,意味着动员新的集团投入政治,并意味着新的政治制度的创立。”“成功的革命把迅速的政治动员和迅速的政治制度化结合起来,但不是所有的革命都产生新的政治秩序。衡量一场革命的革命性如何,应看其政治参与扩大的速度和范围。而衡量一场革命成功到什么程度,则应看其所产生的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他认为,“尽管革命和改革之间的界限确实模糊,我们还是可以用政治和社会制度方面变革的速度、规模和方向这些标准来将它们加以区分。革命涉及到价值观念、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施政方针以及社会政治领导方面的迅速、完全和剧烈的变化。这些变化越完全,革命就越彻底。……反之,在领导、政策和政治制度方面发生范围有限而又速度和缓的变化,则可以定义为改革”。“革命者的目的是使政治两极化,因此他们总是试图用泾渭分明的二分法把多种问题简单而戏剧化地归并为‘进步’势力和‘反动’势力之间的斗争。革命者总是尽力积累分裂,则改革者却必须努力分散和消弭分裂。革命者力促政治的僵化,而改革者却提倡灵活性和适应性,革命者必须将各种势力一分为二,改革者则必须学会驾驭它们。因此,改革者必须比革命者具备更高超的政治技巧。”“革命者的首要目标是扩大政治参与,然后再利用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政治力量来改变社会和经济结构。而改革者却必须……在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和政治制度的变革之间取得平衡,并使双方的结合不至于阻碍其中的任何一方。”亨廷顿还进而强调:“改革和革命的发生都依赖于集权,这便常常在二者之间形成戏剧性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是否会引起革命,那就要看改革的性质,革命者的成分和改革的时机了。”[153]
就本书所研究的清末民初政治史而言,由于新旧递嬗和中西博弈更加剧烈,时局更加动荡不宁,政治权力的转移和政治体制的变化更加频繁,也由于各种政治势力的分化组合和消长更加迅疾,因而改良与革命这两种变革主张和变革方式,虽在不同的阶段各凸显其主导功能,但又彼此错落交织和相互扬弃,很难就个别事例作出准确的判断。不过总的来说,它们都对中国的社会转型及走向现代化发挥过积极作用,厚此薄彼或人为地抬高一种、贬抑另一种的做法,均非客观科学的态度。事实上,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改良与革命的长远目标、根本宗旨容或有相同之处。如清末以康、梁为代表的改良立宪派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均以救亡图存、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为目标,所区别者一为君主立宪,一为民主共和,而梁启超就认为此二者的侧重点“同为民权”,康有为亦称“君主立宪,君主既已无权,亦与民主等耳”[154]。据此有研究者认为,立宪派与革命派“从事的都是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他们的分歧不在宗旨目的,而在策略手段”[155]。不过,改良或改革与革命毕竟也有不一致的一面,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列宁曾说过:“改革的概念,无疑是同革命的概念相对立的,忘记这个对立,忘记划分两种概念的界线,就会经常在一切历史问题的推断上犯最严重的错误。但是,这个对立不是绝对的,这个界线不是一条死的界线,而是一条活的,可变动的界线,要善于在每一个具体的场合确定这个界线。”[156]所谓“不一致”“对立”或“界线”,即在于改革或改良指事物的渐变、量变过程,革命则指的是突变、质变过程。诚然,在某些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经过一系列的改良或改革,最终也可以达到革命的结果,但改良终归不能完全等同于革命,混淆二者的区别,肯定会使我们在对历史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上产生与事实不符的错误。以革命派与改良派对国体和政体问题的认识及其基本立场为例:前述第六章第四节曾指出,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革命派斤斤于政体之变易,而忽略了或模糊了国体问题;直到1912年8月,即同盟会与其他几个政团合组国民党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才开始重视“政治之中心势力”。他们认为:“一国之政治,恒视其运用政治之中心势力以为推移。其中心势力强健而良善,其国之政治必灿然可观;其中心势力脆薄而恶劣,其国之政治必繹然无色。此消长倚伏之数,固不必论其国体之为君主、共和,政体之为专制、立宪,而无往不如是也。天相中国,帝制殄灭,既改国体为共和,变政体为立宪,然而共和立宪之国,其政治之中心势力,则不可不汇之于政党。”这里所说的国体即共和,指的是“国民合成心力普遍于全体”,而政党“实可谓为直接发动其合成心力作用之主体,亦可谓为实际左右其统治权力之机关”[157]。这种认识尽管与后来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论相去较远,但毕竟是一个进步,更何况他们在认清了袁世凯的真面目后进行了坚决而勇敢的反抗。而梁启超呢?他虽然在1915年8月对筹安会策动的帝制运动“颇不谓然”,并著有《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专门反驳杨度的君宪主张,但仍继续出席袁所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9月初,又在与英文《京报》记者的谈话中表示,“鄙人一年以来,欲肆力于社会事业久矣,厌作政谈,即鄙人畴昔好为政谈之时,亦曾标举二语,以告于众曰:只论政体,不论国体。故国体问题,尤鄙人所不愿谈也”。“吾所为只论政体,不论国体者,常欲在现行国体之下,求政体之改革,故当前清末叶共和革命论极盛之时,吾独坚持君宪说,与革命党笔战,累十数万言,直到辛亥八月(按即阳历10月),武昌起事之后,吾犹著《新中国建设问题》一书,谓虽不得已而行共和,亦当虚存君位……无聊之极思乃陈三义:一曰仍存清室,二曰虚拥衍圣,三曰求立明后。此虽滑稽之谈,然吾当时怵于变更国体之危险,情急之状可以想见,今之谈第二次变更国体者,犹以此三义为研究之资料也。吾当时岂有所爱于君主政体,而必犯众怒,以为之拥护者?吾以为国体与政体本绝不相蒙,能行宪政,则无论为君主为共和,皆可也。不能行宪政,则无论(为)君主为共和,皆不可也。两者既无所择,则毋宁因仍现在之基础,而徐图建设理想的政体于其上,此吾十余年来持论之一贯精神也。夫天下重器也,置器而屡迁之,其伤实多,吾滋惧焉,故一面常欲促进理想的政体,一面常欲尊重现在的国体。此无他故焉,盖以政体之变迁,其现象常为进化的,而国体之变更,其现象常为革命的,谓革命可以求国利民富,吾未之前闻。是故吾自始未尝反对共和,吾自始未尝反对君主,虽然吾无论何时皆反对革命,谓国家之大不幸莫过于革命也。”尤有甚者,梁氏竟将袁的帝制自为归罪于辛亥革命。他说:“此事(按指袁变更国体事)能否成为事实,吾殊难言,就理论先例观之,恐在所不免,力学之理有动则必有反动,此原则之无可逃避者也。既有第一次之变更国体,自应有第二次之变更国体,赓续而起,其动因非在今次而实在前次也。吾昔在《新民丛报》与革命党论,谓以革命求共和,其究也必反于帝政;以革命求立宪,其究也必反于专制。吾当时论此焦唇敝舌,而国人莫余听,乃流传浸淫,以成今日之局。”[158]且勿论梁氏常将国体与政体混为一谈,也多有自相矛盾之语,即以上述文字所表达的立场而言,改良与革命两者的“不一致”“对立”或“界线”已十分明显,这种区别任何人既否认不了,也难以抹杀,当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承认改良与革命的“不一致”“对立”或区别,却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二者的“界线”绝对化。其实,就一般哲学意义而言,量变与质变、渐变与突变本身就是互补的、互为依赖条件且可相互转化的两个方面或两个阶段。试想:没有量变、渐变,何来质变、突变?反之,没有质变、突变,又何来新一轮或更高层次上的量变、渐变?因此,既不是“救亡”(革命)压倒了“启蒙”(改良),也不是“启蒙”阻碍了“救亡”,因为“救亡”本身就具有“启蒙”的意义,而“启蒙”也是为了更有力的“救亡”,两者是同一部乐曲的“双重变奏”,都是不同意义上顺应历史潮流的变革之举,都是社会发展的推进器或社会转型之双翼,自然不可或缺。事实上,正是革命与改良的相生相克、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共同构成了近代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启蒙大众、革故鼎新的壮丽历史画卷,共同推进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从而体现了社会变革的多姿多彩和历史脉动的起伏节律。这,恐怕才是革命与改良的辩证法则之所在。
基于近代中国的国情,无论改良还是革命,都是社会矛盾尖锐和统治危机加深的产物。面对各种压力和时代潮流,当统治者感到再也不能“率由旧章”的时候,改良或改革便会局部或大规模地出现。洋务自救、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都是这种趋势的反映。然而,任何一场较大规模的改革又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无论在朝在野者,均不愿或无法忍受“变”的过程中对自己既得利益的损害。因此,大规模改革的过程往往充满着坎坷与荆棘,要想获得成功的结果也显得异常艰难。同时,既然改革的倡导者、主持者与实施者,基本都属于体制内的集团成员或社会力量,那么,现有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向和官僚队伍的整体构成与综合素质的优劣高低,以及改革时机的选择,自然直接决定着改革的成败。纵观中国历史上无数次的改革与变法,一个“王朝初期的一些变法改良往往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中期变法尚能够取得一定成果,而末期则是越变越糟”。这种现象是否可以称之为“变法效果递减律”[159],姑且勿论。但以此衡量近代中国的改良或改革,洋务自救和戊戌变法的失败、清末新政的半途而废之深层根源,或许可约略窥知一二。
一旦改良遭到当权者拒绝、镇压而加重危机,或当权者为迎合潮流和维护统治所实施的改革带有欺骗性而丧尽人心的时候,革命便起来充当了“历史的火车头”。清末最具典型色彩的例子,无过于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与康、梁一派维新势力及其影响的此长彼消。甲午中日战争的惨败及《马关条约》的签订,给中华民族特别是知识阶层造成了空前强烈的心理冲击。恰在1895年,康有为在北京发起“公车上书”而鼓吹维新变法,孙中山则在广州组织发动武装起义,这正是爱国知识精英以两种不同的“变革”主张和方式对民族危机所做的反应。1898年~1903年间,康梁的维新变法及“保皇”主张确曾得到了国内和海外知识分子的热烈支持,社会上的有识之士也大多希望按部就班地进行改革,而不赞成孙中山进行的流血革命。1903年以后,保皇会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势力逐渐式微,保皇主张的影响力剧减,不少拥护保皇主张者先后加入了革命行列。及至中国同盟会正式成立,孙中山成为“众星捧月”般的革命领袖,革命的时代乃不可避免也无法遏止地真正降临。此时,若再一味鼓吹改良和君主立宪,虽仍不失其积极意义,但毕竟已显得不合时宜。
如同自然科学研究需要想象力、需要科学假说一样,历史研究当然也可以“假设”,因为“假设”能扩大历史视野,提供新的观察角度,有助于丰富和深化对历史的认识,有益于正确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不过这种“假说”并非毫无根据,并非空穴来风。即以清末民初而论,清王朝既然以“皇族内阁”的成立和镇压国会请愿运动将体制内的立宪派逼到了对立面,就无异于堵塞了自己的改革之路;而辛亥革命的“传檄而定”和中华民国的成立,也正是革命派与立宪派协同努力的结果。因此,简单地“假设”当时中国有可能像日本的明治维新那样,通过清政府的新政改革走上君主立宪式的资本主义道路,并指斥“辛亥革命搞糟了”,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事实的主观臆断。同理,民国成立后中国的政治走向经过短暂的民主共和而蜕变为军阀主导下的“专制共和”,其原因有必要从各方面、多层次、全方位进行深入研究,当然也包括探讨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自身的诸多弱点、缺陷和失误。但由此便将问题的症结或主要责任归罪于“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并进而否定一切革命,不仅有失公允,而且与历史实际相去甚远。其实,世界各国近现代意义上的革命大都经历过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譬如,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从1789年爆发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长达86年,其间出现过多次反革命政变和王朝复辟,交织着共和与帝制、进步与反动、民主与独裁的激烈斗争,最终才使共和制得以确立。作为孙中山领导之下的中国资产阶级的民族民主革命,辛亥革命也大体经历了这样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只是时间要短得多。在孙中山等革命派看来,无论是“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还是后来国共两党合作所开展的国民革命和北伐战争,都是辛亥革命的继续和构成环节,都是捍卫和重建民主共和制度的斗争。这种看法,也是符合法国年鉴学派著名史学家布罗代尔的多元时间观关于“情态的历史”的中时段理论的[160]。如果从这一角度立论,我们当然有理由认为,从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到1928年完成北伐、北洋军阀政权完全覆灭(以该年的东北易帜为标志)的17年,构成了整个辛亥革命的全过程[161]。其最终结果是“结束了民初以来北洋军阀的割据局面,使国民党得而复失的民国政权,从北洋军阀手里夺了回来,再度取得了对全国的统治,完成了辛亥革命的未了事业,实现了全国统一。”[162]至于这个失而复得的民国政权又何以迅速成为新军阀主导下的“专制共和”,蒋介石国民党又何以沦为新的民族民主革命的对象,自有其多方面的深刻原因,不过这已超出了本书研究的范围,另当别论。
历史事实表明,改良与革命的交替互动,均以历史发展的客观环境及各种社会力量的消长组合为依归,即历史的因与缘、时与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绝非个别英雄、圣贤、精英、先知者所能人为左右。不消说,改良或革命何时居政治舞台的主导地位,自有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它们都不是随意可以制造出来的。当改良还起主导作用时,或者说革命时机还未成熟时,任何人为地制造革命、玩弄革命的举动,都难逃越阶、躁进之讥。同样,革命的时代既已来临,如果仍株守一点一滴的改良主张,虽然也在一定范围有益于社会,却终归已疏离于时代。因此,凡是真正意义上的改良或革命,都理应受到充分的肯定,毕竟它们都对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起过推动作用。但这种“充分肯定”,总会有量或度上的差异,自然不可相互混淆,一概而论。同样的道理,不论历史上的改良还是革命,后来者从认识过去及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出发,都需要进行仔细考量和分析评判,其中也包括批评其缺陷和弊端,只是这样的批评或指责不应主观武断地否定其质的进步性。
从外在表现而言,革命给人的感观印象就是敌我对阵,不共戴天,显得大刀阔斧,轰轰烈烈,也就意味着枪林弹雨、流血牺牲和生离死别,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必然很大。相比之下,改革的进程中虽然也免不了有明枪暗箭甚至腥风血雨,但暴力、流血的色彩毕竟淡了很多,总体上显得较为温和、平缓,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比较小。就一般国民求稳怕乱的心态而论,如果能以温和、平缓的改革方式促进社会矛盾转化,解决尖锐化的社会问题,则无疑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这从革命的领袖人物大都经历过改良活动(如孙中山、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即可得到证明。而革命却涉及到国家政权或根本制度问题,必然伴随着暴力、流血和大动荡,终归会对社会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造成较多的损耗或破坏,也为一般人所不易接受。诚如孙中山所说的那样:“革命的事情是万不得已才用,不可频频伤国民的元气。”[163]所以,在两种社会变革方式中,改良或改革才是变革的常态,而革命则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非常态。不过,在小生产者占绝对优势而易于走极端的中国,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革命,一旦凝固为占主导性的意识形态“情结”,再要回复到社会变革的常态轨道,也就难之又难了。当然,如同革命应有革命的时机、目标、动力、对象、政策等要素一样,改革也须在何时改革、由谁改革、如何改革等问题上慎之又慎。历史上的改良也好,革命也罢,均既有成功的先例,又不乏失败的典型。以为革命就可以包医百病自然是可笑的,但若不分时间、场合地视改良为治世救时的唯一灵丹妙药,则也未必是高明的见解。
综上而论,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过程中,无论是常态的改良或改革还是非常态的革命,两者都是变革社会现状的主要路径,彼此虽有对立却并非绝对,而且改良或改革往往就是革命的前奏,革命成功又构成了推进新一轮改良或改革的起点和保障。何时应该改革,何时需要革命,一切都必须以客观历史环境和条件为转移,都必须放在具体的时代背景下,结合历史实际予以认知和评判。不顾客观条件,不分历史阶段,机械化、绝对化地贬斥革命或否定改良,与不分场合、时代背景而一味讴歌革命或迷信改良,都不能说是客观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大规模的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或革命的发展,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都不会是二三精英所能够人为制造出来的。无论其得失成败,都会给后来者留下丰富而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这既是一笔丰厚的历史遗产,又是学界常研常新的重要课题。当然,清末民初只不过是漫长中国历史的短暂“一瞬”,肇端于孙中山的革命时代也早已成为过去,但革命所开创的民主共和道路的丰功伟绩既不应被遗忘,也不可能被否定。因为历史—现实—未来是一个不可分割又不断变化的时空“连续流”,没有过去就没有现在,而“产生于过去的现在,孕育着伟大的未来”[164]。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初,中国人民经过痛苦而又深刻的反思和历史性抉择,终于超越了革命时代,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并在二三十年间取得了令全世界为之瞩目、为之震惊、为之赞叹的伟大成就。不过,正如革命并非完美无缺(如沾染了不少“一言堂”“家长制”“官本位”等封建专制主义的遗毒)一样,改革开放也会伴随或大或小的风险和形形色色的丑恶现象,更何况中国的改革开放每走一步都要“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在今天的国情下,革命的方式固然必须抛弃,但革命的优良精神则需要继承和发扬,而精神并不等于革命本身。事实上,这种精神财富正是战胜各种风险和丑恶现象的剋星之一,是确保改革开放深入、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之一。我们坚信,21世纪将是中国政治体制大变革的世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发展的世纪。善于汲取历史智慧的中国人民,必将在历史与现实的观照中变得更加聪明,对未来更加充满自信,从而使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迈得更加坚实有力和轻盈灵活,中华民族实现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目标的伟大复兴,亦犹如旭日冉冉,曙光满天了。
【注释】
[1]有学者认为,消极的“反省”与积极的“反思”不同,并指出:“反省只能看清错误,提出问题。必须要历经反思才能更正错误,解决问题,也才会超越、创新。”这是很有道理的。喻钟烈:《超越西方去创新》,见张劲夫主编:《海外学者论中国》,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477页。
[2]《辛亥革命资料》第429页,转引自高海燕《民元前后中国政治的分裂与整合》,《南京师大学报》1998年第2期。
[3]此笔借款的期限、利息及委托购买军械等从略。俱见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附录《三井借款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04~208页。
[4]1912年1月26日黄兴致盛宣怀电云:“至今未得确切回答,必执事不诚心赞助民国。兹已电授全权于三井洋行直接与执事交涉,请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庶公私两益。否则民国政府对于执事之财产将发没收命令也。”见陈旭麓等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第235页。
[5]上列借款的期限、利息、分配使用及余款处理等从略;至于以往学界所知南京临时政府经盛宣怀等以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名义向日商借款事(包括1912年1月26日在南京与三井洋行、1月29日在神户与正金银行所签两份内容大体相同的“草约”),虽遭各方反对而取消,但2月2日又与三井洋行签订《借款续合同》则是事实。俱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339~362页。
[6]《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第77页。
[7]李云峰主编:《二十世纪中国史》上卷,第71页。
[8]参见贾熟村:《北洋军阀时期的交通系》,第177~178页附表。该表误将1912年3月14日唐绍仪向比利时华比银行借款第一次垫款100万英镑写成1000万英镑,故此处予以更正。
[9]贾熟村:《北洋军阀时期的交通系》,第98页。
[10][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页。
[11]《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2页。
[1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1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第241页。
[14]《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00~401页。
[15]鲁迅:《灯下漫笔》,《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12页。
[16]陈独秀:《旧思想与国体问题》,《新青年》第3卷第3号。
[17]李大钊:《大哀篇》(1913年4月1日),《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6页。
[18]林志钧编:《饮冰室合集》“文集”之29。
[19]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下册,第648页。
[20][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325页;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代社会》,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96页。
[21]杜恂诚:《北洋政府时期的经济》,见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1800~1949)第12章,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30页。
[22]陈志让:《中国军阀派系诠释》,见张玉法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5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23页。
[23]梁启超:《欧游心影录》,见林志钧编:《饮冰室合集》“文集”之23。
[24]高钟:《三维共构的裂变与重建》,《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1期。
[25]孙鼎臣:《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55“兵政类”。
[26]康有为:《康南海文集》第4册。
[27]李友华:《军阀研究》,《近代中国》第6卷第4期(1980年10月),第442~443页。
[28]王跃:《军绅政权和国民革命》,见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1800~1949)第14章,第380页。
[29]曾国藩:《讨粤匪檄》。
[30]谭嗣同:《仁学》“二十九”。
[31]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32]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卷,第508页。
[33]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第1卷,1994年2月。
[34][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25页。
[35]《袁世凯致徐世昌函》,1903年4月28日。
[36]王跃:《军绅政权和国民革命》,见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1800~1949)第14章,第380页。
[37][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1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
[38]李新:《军阀论》,《史学月刊》1985年第1期。
[39]杨大辛主编:《北洋政府总统与总理》,第148页。
[40]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4、20页。
[41]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
[42]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第77页。
[43]《吴佩孚先生集》“传记”,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317页。
[44]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2月14日。
[45]陈茹玄:《中国宪法史》,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第69页。
[46]北京《政府公报》1915年12月12日。
[47]参见杨天石:《孙中山与“租让满洲”问题》,《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6期。
[4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10、11页。
[49]《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19、122、126、127页。
[50]《东方杂志》第8卷第11号。
[51]北京外交学院编:《中国外交史资料选辑》第1辑,第133页。
[52]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238~239页。
[53]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66~167页。
[54]《两团政治》,《每周评论》第1号,1918年12月22日。
[55]1923年宪法的基础,实际上是1913年10月31日由国民党议员占优势的宪草委员会完成的“天坛宪草”,只不过由1922年黄炎培等发起的全国工商界、教育界等8个团体“国事会议”补充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至1923年10月8日经议宪会议三读通过,10月10日公布,整个制宪过程持续了10年之久。该宪法虽然由直系军阀控制的国会议宪会议最后完成,而曹锟关心的只在“贿选”当总统而不在议宪,也未操纵议宪,故这部宪法不应称之为“曹锟宪法”。自民元以来,关于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一直是国会内部和大小军阀争执的一个焦点,而该宪法中的“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即采取分别列举的方法及“中和”原则,对此进行了比较合理的划分,弥补了民元《临时约法》的一大缺陷,具有进步意义,也值得我们对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总结。参见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113页。
[56]杨大辛主编:《北洋政府总统与总理》,第467~471页。
[57]何军新:《军阀·土匪·兵匪:军阀时期中国政治的基本主题》,《益阳师范专科学校学报》1998年第4期。
[58]杨大辛主编:《北洋政府总统与总理》,第13~15页。
[59]董必武:《日本企图搬演新傀儡》,《群众》周刊第2卷第15期,1938年。
[60]张同新:《国民党新军阀混战史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页。
[61][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26页。
[62]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述略》,见复旦大学历史系等编:《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研究》,第141页。
[63]洪丝丝等:《辛亥革命与华侨》,第38~43页。
[64]转引自[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第222页。
[6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289、314、318、335、330页。
[6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285、289、303页。
[67]湖北省博物馆编:《武昌起义档案资料选编》上卷,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68]《民立报》1912年1月30日。
[69]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1800~1949),第281页。
[70]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年谱》,第115、119、121页。
[71]据美洲洪门筹饷局公布,黄、张、赵在美筹款总数为美金144130.41元,皆汇交香港《中国日报》及金利源店,以后则交三藩市中华会馆(华侨总机关)办理。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编:《华侨与辛亥革命》,第307页。
[72]《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58页。
[73]广东省政协编:《广东文史资料》第25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74]张振鹍:《辛亥革命期间的孙中山与法国》,《近代史研究》1981年第3期,第355-356页;另参《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63~564页。但两者在文字上有一定的差异,这里以前者为准。(www.xing528.com)
[75]《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46页。
[76]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8),第106~107页;关于顾、廖的身份及秘密商洽签订的5条协议,亦可参见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编《黄兴集》第96页注文。
[77]杨天石:《孙中山与“租让满洲”问题》,《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6期;另见其《寻求历史的谜底》,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671页
[78]陈宏:《黄兴的外债观》,《求索》2005年第7期。
[79]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8),第22、23页。
[80]黄兴:《和俄国外交官的谈话》(1912年6月21日),见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编:《黄兴集》,第235~236页。
[81]《申报》1913年6月5日。
[82]《申报》1913年8月3日。
[83]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715页。
[84]徐有朋编:《袁大总统书牍汇编》卷7。
[85][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140页。
[86]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社会参与》,《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7期。转引自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店2004年版,第294~295页。
[87]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册,第450页。
[88]郭汉章:《南京临时大总统府三月见闻录》,见全国政协编:《辛亥革命回忆录》(6),第294页。
[89]《申报》1913年1月7日。
[90]《申报》1912年6月5日。
[91]《大公报》1913年5月18日。
[92]《大公报》1913年3月5日。
[93]《民报》1905年第1号。
[94]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2),第479页。
[95]《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95页。
[96]《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96页。
[97]朱维铮:《走出中世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7页。
[98]转引自李侃:《从江苏、湖北两省若干州县的光复看辛亥革命的胜利和失败》,见《纪念辛亥革命70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9页。
[99]孙中山:《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1、203页。
[100][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170页。
[101]鲁迅:《呐喊》,人民文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134页。
[102]《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103]《尚书·多方》。
[104]这里涉及的古文献较多,不便一一征引,可综合参阅刘泽华《先秦民论与君主专制主义》一文,见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反思》,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00~118页。也可参阅刘泽华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前言”和第6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5][美]卡尔·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页;[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15、19页。
[106][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一个新的社会分析》,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24、156页。
[107]参阅[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一个新的社会分析》第12章和第18章。另有美国学者卡尔·科恩将民主视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其所著《论民主》一书的第二、四部分,对民主的前提和各种条件做了更为条理化的理论探讨,也值得一读。
[108]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第72页。
[10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版,第75~76页。
[1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1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年谱》,第139页。
[112]笔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这类看法和建议,但未引起重视。见李云峰《延安时期民主政治的多角透视》,中共陕西省委研究室等编《中国共产党的延安时期》,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从新的角度审视中国抗战的意义》,《西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113]参见何新:《危机与反思》下,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70~471页。
[114]王运红:《选举制度: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7卷第6期。
[115]《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636页。
[116]《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23页。
[117]《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6页。
[11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0页。
[119][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第4页。
[120]《浙江公报》1912年12月20日。
[121]《申报》1918年6月27日。
[122]《浙江公报》1921年5月31日
[123]就选民占总人口的比率而言,英国1833年为3.3%,1910年为17.0%,1918年为45.6%;德国1910年为21.8%,1919年为59.4%;法国1910年为28.7%,1919年为29.2%;日本到1925年全国选民总数才达1200余万,占总人口的22%。
[124]《申报》1918年7月6日。
[125][日]坂井洋史整理:《陈范予日记》,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126]唐德刚:《史学与红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127]李凡:《乘风而来——我所经历的步云乡乡长直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28]参见李云峰、高晖:《邓小平统一战线理论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高教发展研究》2004年第4期。
[129][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30]《东方杂志》第1卷第10期。
[131]《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7页。
[132]《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9页。
[133]《国风报》1910年第13期。
[134]《东方杂志》第5卷第10期。
[135]耿云志:《论清末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5期。
[136]《大公报》1910年11月3日。
[137]《时报》1910年10月27日。
[138]《申报》1910年11月4日。
[139]《民立报》1912年12月12日。
[140][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第1页。
[14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73页。
[142]参见朱英:《晚清史研究的新趋向》,《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1期;《正确认识中国近代历史上的革命与改良》,《光明日报》1996年3月12日“史林”专刊。
[143]中国之新民(梁启超):《释革》,《新民丛报》第22期,1902年12月14日出版。
[144]中国之新民(梁启超):《释革》,《新民丛报》第22期。
[145]参见《新民丛报》第46~48期合本,1904年4月出版。
[146]《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91页。
[147]《论黄金在目前和在社会主义完全胜利以后的作用》,《列宁选集》第4卷,第601页。
[148]《论两个政权》,《列宁选集》第3卷,第7页。
[149]《论策略书》,《列宁选集》第3卷,第13页。
[150]《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7页。
[151]《论黄金在目前和在社会主义完全胜利后的作用》,《列宁选集》第4卷,第576页。
[152]《不应当怎样写决议》,《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22页。
[153][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241~243、316~318、338页。
[154]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18页。
[155]侯宜杰:《应为康梁和立宪派正名》,《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
[156]《列宁全集》第17卷,第97~98页。
[157]《国民党宣言》(1912年8月13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96~397页。
[158]《梁任公先生与英(文)报记者之谈话》,《申报》1915年9月4日。
[159]参阅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0页。
[160][法]布罗代尔:《历史与社会科学:长时段》,《史学理论》1987年第3期。
[161]这里的“17年”仅是与法国革命做一般比较而言,如再加上1894年檀香山兴中会成立所开始的辛亥革命的准备时期,整个全过程也不过35年。
[162]韩信夫:《辛亥革命之我见》,《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
[163]《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6页。
[164]此处借用德国著名哲学家和学者莱布尼兹语,引自[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序言”,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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