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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公开原则与审判活动》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公开审判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毕竟不同于整个审判过程,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只是审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个特殊情况,因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的公开原则应当有其特殊的内容。

《商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公开原则与审判活动》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当事人、法官、原鉴定人以及各类诉讼参与人都会非常关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结论是如何得出的,都会希望尽可能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过程。当事人经历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过程,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诉讼辅助人、当事人参与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过程,能够更好地形成内心的确证和对判决结果正当性的支持,原鉴定人参与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过程,会了解到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合理和真实。各方诉讼参与人参加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过程,并且能够在审理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同时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答疑,各方还可以对诉讼中的争点进行适当辩论,这对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这不仅是技术证据审理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商事诉讼制度、证据法和商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和购销渠道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不论是法定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公开审判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一项程序是否公正不能由程序的制定者来决定,而是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否则就难以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只有经过公开审判,当事人才能洞悉案情,才能相信法官的判决确实依据了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开审判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提供了公众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更重要的是,程序公开会产生两个效果: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法官不能隐瞒认定事实的推理过程和证据方法;二是可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诉讼辅助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让他们可以有目标地准备陈述或辩论,使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诉讼机会为自己辩护。[3]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技术证据审理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技术证据审理依据的各类技术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当事人依法查询、阅读和复制有关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资料和技术检验方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必要时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可以根据合议庭的要求或者在合议庭同意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公开进行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应当按照既定的步骤和程序展开,应当对初步形成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结论组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辅助人、原鉴定人进行听证和质询,以便纠正、勘误、答疑和完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结论,并且尽可能化解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争议和疑惑。当事人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并可就初步形成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结论质询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合议庭应当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当然合议庭不能干扰从事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合议庭的工作。合议庭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主要是监督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并且要保证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基本秩序,避免和制止各方诉讼参与人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www.xing528.com)

公开才能彰显公正。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结论最终能否被当事人、公诉人、法官等接受,技术证据审理过程是否公开是一个基本要素或前提。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公开进行可以最大程度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和缩小争议的范围,使当事人、法官、诉讼代理人这些相关专业技术的“外行”可以与鉴定人、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这些相关专业技术的“内行”进行充分、直接的对话和互动。[4]通过公开的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作为第三方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实现当事人与法官、技术法官、公诉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之间在专业技术、信息上相互对等沟通,这会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再审案件和强制执行打下良好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毕竟不同于整个审判过程,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只是审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个特殊情况,因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的公开原则应当有其特殊的内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公开并不意味着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都向社会公开,它主要是指审理活动过程对当事人、法官、技术法官、诉讼代理人、诉讼辅助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特别是审理的技术检验过程和审理结论对参与诉讼的有关各方公开。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不能自己闭门进行审理,不能认为自己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就不与诉讼参与的各方进行沟通和接受质询。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当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在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程序设计上不必专门规定向社会公开的方法和规则,而是可以与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结合在一起。如果在公开审判的案件中遇到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了,因为公开审判的案件是对社会公开的,那么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也就随之对社会公开了。如果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公开原则等同于审判中的公开原则,在实际贯彻时会遇到很多困难。[5]就是说,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不是不对社会公开,而是不会随时对社会公开,主要是向参与诉讼的各方公开,因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一般只是对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某个证据的判断产生分歧了。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与开庭审理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不公开庭审判的案件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诉讼制度中的必经程序,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与开庭审理没有必然联系,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可以与开庭审理结合起来进行,也可以分开进行。一般来说,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是一项独立的活动,是与开庭审理没有联系的活动,因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技术法官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官不是相同的人,他们各自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各自拥有各自的工作职责,因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一般不应当加入到开庭审理中去。然而,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调查阶段就是对证据质证的过程,对技术证据的分歧主要是在这个阶段产生的,而且在这个阶段,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法官等都在场,此时如果启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让第三方的专业技术法官参与法庭调查阶段的审理,有助于尽快查明案情,消除分歧,也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和缩短诉讼时间。所以,如果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与开庭审理阶段相结合了,那么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公开原则就应该与开庭审理的公开原则是一致的,如果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不与开庭审理相结合,而是单独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公开原则就应该有自己的特殊规定,比如在此种情况下一般不特意对社会公开。

违反公开审判制度,将可能导致法院的裁判无效,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以决定再审。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公开原则,只是对这项工作的一个要求,如果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没有公开进行,是否将会导致法院作出的判决归于无效,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该说,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没有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制度,因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还不是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所以如果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无故不公开进行,并不能导致法院判决无效。[6]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结论毕竟会对法官判决产生重大影响,也会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产生重大变化,因此可以考虑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无故不公开进行作为当事人上诉和提起再审的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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