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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及周期安排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距离建筑物一定范围设基准点,从建筑物修建开始直至竣工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定期观测各测点高程的变化。建筑物竣工后的观测间隔可参照表6-2。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及周期安排

6.2.5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

(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4)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

(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观测点的布置,一般是在建筑物周边的墙、柱或基础的同一高程处设置多个固定的观测点,且在墙角、纵横墙交叉处、沉降缝两侧都应有测点控制。距离建筑物一定范围设基准点,从建筑物修建开始直至竣工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定期观测各测点高程的变化。观测次数和间隔时间应根据观测目的、加载情况、沉降速率确定,当沉降速率小于1mm/100d时可停止经常性的观测。建筑物竣工后的观测间隔可参照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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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 竣工后观测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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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外,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

(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

(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

对于地下洞室,常需进行岩体内部的变形监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洞室顶部,洞壁水平部位,45°角部位,采用机械钻孔埋设多点位移计,监测成洞时围岩的变形和成洞后围岩的蠕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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