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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的胜利和近代化外交的趋势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是绕过美国驻华公使,而通过中国驻美公使的交涉,雇用美国律师与美国外交部及议会产生联系和影响,以图降低利息和归还广东赔款。李鸿章在明知此案非还债不可,沈案又无法得到美方满意的情况下,决定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还款。李鸿章在此案交涉的策略中,成功地融入了对美国政治制度和文化的理解。求助于驻美公使郑藻如是他运用近代化外交方式的另一体现。

策略的胜利和近代化外交的趋势

无论如何,仅从清政府最终财政上的盈亏来看,李鸿章对此案的处理可以说是成功的。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即可明了。按美商熙尔最初的要求,偿还船价为12 000两,租价每月3 000两,共计14个月,二者都加利息;安吉立及其后的公使认定利息为每年10%,从1863至1885年共计22年,还款总额将高达17万余两白银。而以沈葆桢的偿款方案计算,船价为8 500两且加息,租价为每月500两,计13个月且不加息,总额为3万余两。李鸿章通过郑藻如与美国国会协商,将利息降为5厘(即5%),最终从广东赔款余存中扣除的高桥轮船的款项为13万美金,合白银10万余两,该数额虽然远高于沈案但也大大低于美方的原本要求。广东赔款余存本利共58万余美元,合白银四十六七万余两,[84]即便将此前作为让步的常胜军欠款案偿还的3万余两白银一同扣除,清政府也可谓是“获利颇多”。

虽然从本质上看,以中国本“应得之款”抵本“不应偿之款”似乎仍有所不公,清政府视广东赔款余存本利的归还为意外所得的态度也值得商榷;但在当时外交的不利状况下,李鸿章对此案的处理方式可以称得上是上策了。

此案的解决既体现了李鸿章个人的外交才能,同时也反映了在时代背景下中国外交中一些有益的转变。他处理此案的过程可以分为三步。首先是进行让步,先结洋行欠款案而使“高桥轮船案”暂缓议结,为后者的交涉争取时间,在博得美方好感的同时也在道义上占据优势。然后是重提广东赔款案,并坚持先还此款方能解决彼案的立场,迫使杨约翰、何天爵等人向本国求助,借助议会实现其目的。最后是绕过美国驻华公使,而通过中国驻美公使的交涉,雇用美国律师与美国外交部及议会产生联系和影响,以图降低利息和归还广东赔款。

这三个步骤,除第一步收效甚微之外,后两个举动都收到了不错的效果。李鸿章在明知此案非还债不可,沈案又无法得到美方满意的情况下,决定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还款。其高明之处就在于没有再执着于和美方就“高桥轮船案”本身进行无谓的争执,而是转而寻找补偿的方法,试图以美国的欠款抵扣中国的欠款,将两件本不相关的案件进行联动,寻求最佳的解决办法。(www.xing528.com)

李鸿章在此案交涉的策略中,成功地融入了对美国政治制度和文化的理解。他了解到只有通过美国议会才能决定归还广东赔款,而据传议会中对此事支持的议员又有不少,于是设法使美国公使推动促成此事,又在其建议下利用美国专业人士共同助力,[85]李鸿章认为如此可以使实行“民主制度”的美国做出有利于中国的决策。求助于驻美公使郑藻如是他运用近代化外交方式的另一体现。由于在国内与美国公使的屡次协商无果,他转而利用驻美公使与美国外交部进行对话,虽然站在清政府利益的基本立场不会改变,但由于外交官才能、相关人士干涉等因素的影响,交涉的成果还是会有所不同。[86]这两点尝试是总理衙门之前未曾做出的,也是李鸿章从传统中解放、在时代背景下尝试新式外交的成果。

虽然我们不能过于夸大此次交涉中的“胜利”,因为此案毕竟具有其“受外力胁迫较小”的特殊性,即便是在同期中外交涉(美方亦有参与)的“广东沙面案”中,李鸿章还是积极地提倡对外赔偿以缓和国际形势,以便在中法战争中能够获得其他列强的调停,中方仍是处于受压迫地位。但我们同时也应肯定这种“进步”的意义,在不久之后美国本土迫害华工的事件中,中方通过据理力争、积极交涉,最终得到了一定的赔偿,其中李鸿章借助驻美公使,查照西方法律等处理方式在该案的交涉中也有所体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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