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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变更与撤回时机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的行为涉及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变更与撤回时机

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的行为涉及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和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而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如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改变行政行为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在实践中,一些政府机关不讲信用,随意更改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也使政府的形象受到了损害。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要诚实信用,限制对行政许可决定的变更或者撤回。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且有利于政府取信于民,建立诚信政府。

什么时候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呢?《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条件下才能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另外,行政主体变更或者撤回行政决定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依法予以补偿,这是对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www.xing528.com)

2010年3月,江苏扬州市渡江西苑小区和福运苑小区两小区业主接到拆迁通知。刚听说要拆迁,他们根本不相信:70多户业主入住时间大部分只有五六年,时间最短的还不到3年。两个小区的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一应俱全,怎么能说拆就拆呢?后来,业主们在扬州土地市场网上看到消息:扬州市政府以挂牌出让的方式,于去年底在国土局网站、江苏土地市场网发布拍卖公告。此外,政府此前没有与业主商量任何补偿的事宜,没有贴公告,也没开听证会,这两个小区70多户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就这样被扬州市政府卖了出去。这让业主们非常震惊。业主们说,各家各户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注明土地使用性质是出让,使用期为70年。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基于出让行为让各业主获得了房屋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一经作出就具有了公信力和确定力,各业主可以充分相信自己的既得利益是合法的。国土资源局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就收回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各业主既得利益的侵害,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基于此种考虑,江苏扬州市政府就该案作出回应,中止了旧城改造土地出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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