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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案例指导制度作用,构建机制补充指导不足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十余年的发布实践,发现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通过借助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上级法院参阅案例、典型案例等权威平台,发布一些适用习惯正确且具有重要指导参考价值的案例,有利于民事法官正确理解、适用习惯。

发挥案例指导制度作用,构建机制补充指导不足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十余年的发布实践,发现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指导意义。基于习惯自身固有的缺陷(譬如模糊性)和法官主观认知的差异性、专业素养的不足以及其他因素,有学者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已有的以民俗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生效案例进行整理公布,以指导审判工作,是一种既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又能妥善解决现实问题的折中做法,既可避免每次适用民俗习惯时均需查明和论证,以节约诉讼成本,也可防止同一民俗习惯此次被肯定彼此被否定或被此法院肯定而被彼法院否定情形的发生,以统一裁判尺度”。[43]由此可见,为了习惯在民事司法中的正确适用,非常有必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当前,通过借助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上级法院参阅案例、典型案例等权威平台,发布一些适用习惯正确且具有重要指导参考价值的案例,有利于民事法官正确理解、适用习惯。地方法院可以借鉴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做法,将习惯进行汇编整理。譬如,姜堰市人民法院2007年2月6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此之前,该院还曾经为“婚约返还彩礼”“赡养”“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商事”“执行”“保密”等六个方面的习惯出台过6个具体的指导意见。根据《人民法院报》记者对该院“婚约返还彩礼”指导意见试行近3年的情况调查,57件彩礼返还纠纷调撤率82%,没有一件上诉。[44]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人文、地域和民族等因素的考虑,建议由省以下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将审理中遇到的涉及习惯运用的民事案例挑选后汇总到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再由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本地区习惯的收集、整理和汇编成册工作,经民事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具体的民事案例并予以公布,以方便全省法院民事法官的司法适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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