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庆商会改革成功的案例分析

重庆商会改革成功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破产法不同,重庆商人以地方上的实践为基础,迅速合法化并改善了商会改革。商会改革可以建立在当地已有的专业知识、实践和机构联系之上;与此同时,《破产律》对法庭和商会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正式的规定,而商会改革为商人协商提供了利用这一关系的平台。1906年后的21 个案例中,超过40%的案例关涉到重庆总商会在和解中所做的努力。这不代表一定要援引《破产律》规定的法律程序。

重庆商会改革成功的案例分析

虽然,重庆商人一边热情呼吁针对“倒骗”的措施,一边不情不愿地组建商会,然而,等到了要执行新政商业改革的时候,新破产程序却被轻易忽略了,反倒是商会,在资不抵债纠纷解决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后续讨论将指出,有关这两项改革的不同态度,其实源于这两项新法与长期实践进行互动和改善的不同路径。

1906年《破产律》出色地概括了当代的标准,展现了法庭、商人和商会彼此互动和支持的新可能,但它没能提供足够的激励机制,以促使人们将资不抵债纠纷带到法庭监管之下。授予法庭的新权力,包括收集信息、规制协商和发出和解协议,都曾经被毫无疑问地掌握在商帮和地方调解机构的手中。虽然法庭监管为破产和解协议提供了得到官僚或是法律认可的机会,但是人们不需要这种认可,因为法庭向来尊重资不抵债纠纷协商的社会处理的权威性。

在亏本案件的处理中,商人或县官都没有积极动用法庭的新职权,同时,这部法律对于当时已广泛存在于亏本实践中的机构问题并没有给予实质的解决。虽然新法赋予了法庭更多的职能,但是法庭仍然很难克服信息和知识方面的缺陷,也不比以前更擅长做出实质裁定。同样,它也不见得更有能力去拘留意欲潜逃的倒闭商户所有者或是扣押那些非固定财产,而这些都是导致和解发生问题的其他主要原因。相较于其他机构所履行的一系列繁冗的职责,诉诸法庭这一选项并没能给人们带来更多回报,所以,商人和地方官继续如从前那样进行诉讼,仿佛《破产律》从未存在。

在1906年至1911年间的21 个案例里,仅有一件提到了这部法典。然而,这一次提及很有揭示性。这是一份写于1908年的请愿书(在《破产律》被废除之后),由一群债权人提交,他们抗议被告坚决不履行有效调解协议的行为:

职等已凭帮董算明伊源丰昌账,数月之间,伊弟兄掣用一万四千余金,令人心实难甘。况查伊置大屋基各业,并祖遗产,计谷数百石,……握银不偿,伊弟兄等皆逍遥案外。商律原定破产,前断缴银九遣,岂容任性违抗,化为乌有。职等血本遭骗,情同劫掠。协恳将大屋基各业尽行查封,并恳严比追银。[29]

呈交了这份请愿书的原告并没有打算启动那部废弃法律规定的正式程序。他们援引这部法典,是为了提醒官府有义务追究那些不尊重市场实践和法律普遍宗旨的人,这构成了请求法院积极回应的请愿的一部分。在有关破产法的讨论中(出于同样的原因,也讨论了新政颁布的公告和规章),商人们一致希望官府在执行和解协议方面变得更有能力和更加主动。(www.xing528.com)

事实上,调解资不抵债纠纷所需的必要资源——贸易知识、与当地情况相关的信息、协商机制、共担责任的网络,以及灵活的付款方式——对于法庭来说,仍然只能借助社会调解机构来获得。无论法庭多努力地消除“倒骗”其他导致资不抵债与不稳定的根源,缺乏当地市场信息这一点,依然阻止地方官将法律的作用最大化。同时,只要还没达成和解协议或是共识,官府就不愿意动用暴力强迫被告依照社会调解机构头领希望的那样来行事。

与破产法不同,重庆商人以地方上的实践为基础,迅速合法化并改善了商会改革。商会改革可以建立在当地已有的专业知识、实践和机构联系之上;与此同时,《破产律》对法庭和商会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正式的规定,而商会改革为商人协商提供了利用这一关系的平台。1906年后的21 个案例中,超过40%的案例关涉到重庆总商会在和解中所做的努力。在一些案例里,商会履行的职责与商帮、地方机构在新政改革前所负责的那些并无差异。他们受个体当事人和地方官之托,对债权人的主张进行计算和调解,并担任董事,评估商户账簿和清算破产商户的财产。[30] 从这些功能来看,商会就相当于在过去一百年里一直参与资不抵债纠纷协商的庭外调解机构,与它们履行了相同的职责。

同时,重庆总商会可以与法庭就其调查结果进行官方性质的交流,这是前所未有的。这一简单的创举大幅度缩小了商人组织和地方官进行合作的鸿沟。商会开始能够单独负责计算破产商户的债款、收集商家的剩余财产,并进行清算,从而在债权人团体中完成分配。因为这些事项的顺利完成标志着一间破产商户不复存在的具体时间点(因此,这也是一家破产商户得以卸下债务的具体时间点),可知商会有权宣布破产纠纷的最终解决,甚至可以要求法庭释放被收管的被告以及将待决案子结案。[31]

1906年《破产律》中有关法庭和商人团体的合作的规定涵盖了,或者说更像是预言了重庆总商会掌握的这些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纸面上的《破产律》不复存在,但是它在实践中得到了落实。法庭和商会之间的合作可以把既有实践作为基础,而且更有能力解决早前在法庭中蔓延的死结问题。这不代表一定要援引《破产律》规定的法律程序。相反,商人们借助商会提供的新官僚调解工具,维持和改善了业已存在的分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