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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的法理思想在《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中的贡献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柳宗元为此事特地著文指出这样判决不公,杨干应受法律处分。总之,柳宗元不仅是著名的文学家,也是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其法律思想特别是关于法理方面的观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不仅在当时有现实意义,就是在如今也有其借鉴意义,是古代治国理念的精华,值得我们总结,是我们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本土资源。

柳宗元的法理思想在《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中的贡献

柳宗元(778—819),字子厚,河东解县(今山西运城西南)人,有柳河东之称,进士出身,官至监察御史、礼部员外郎。因参与王叔文、刘禹锡的永贞革新被贬,著有《天说》《天对》《封建论》等著作。

1.深入批判了韩愈的“天命论”,否定了“君权神授”的错误观点

柳宗元在《天对》一文中,通过回答屈原天问》中提出的宇宙起源问题,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超验的神秘力量来主宰,指出“本始之茫,诞者传焉。鸿灵幽纷,曷可言焉”。[26]接着,揭示了天人关系,提出了崭新的命题:“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二至而已,其事各行不相预。”[27]在他看来,国家与法律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人类为生存而斗争时才有的,而斗争既起,且争而不已,斗而不绝。最后便要求既具有智慧,又明白事理的人来判断是非,化解争斗。从而从根本上否认“君权神授”的说法,这在当时是有重大意义的。虽然他还没有用唯物史观来论证国家与法律的起源,但已接近了用诉讼或契约来解决问题,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的。

2.科学揭示了法与礼这个中国古代长期争论的问题

柳宗元认为法(刑)与礼的根本作用在于“防乱”。在他看来,一切违法行为,必然有违于礼,如果予以肯定,就是“非礼”;而一切该受表彰的行为,必然有悖于刑,如果加以反对,就是“黜刑”,因此,礼与刑的运用,必须有一个标准,而不能相互矛盾,所以,国家要有法律,以明辨是非,公正执法,做到“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28]

3.强调法律适用平等(www.xing528.com)

柳宗元认为,法律应对所有人同等适用,决不能因人而异。他还特地举了一个例子,即春秋时期,晋悼公四年(即前569年),诸侯会于鸡丘,公子杨干的坐车冲散了军队的行列,军法官杀了车夫,却没有处理杨干。柳宗元为此事特地著文指出这样判决不公,杨干应受法律处分。就是说,他继承了法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观点。

4.对于赏罚与时令关系的认识

柳宗元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劝善惩恶”,关键在于及时,“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他极力反对“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按时令行赏罚的传统观点。因为法律要达到扬善惩恶的目的,就必须及时,它与时令没有关系。

总之,柳宗元不仅是著名的文学家,也是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其法律思想特别是关于法理方面的观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不仅在当时有现实意义,就是在如今也有其借鉴意义,是古代治国理念的精华,值得我们总结,是我们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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