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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可开采量以及核算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能、且不产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其他不良后果等条件下,某地区含水层最大可供开发利用的水量。本次工作对平原区地下水可开采量进行了全面核定,并着重对已发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下水超采区进行了可开采量的核算。对于开发利用程度低的山丘区目前采用可开采系数法,初步估算该区的地下水可开采量。

地下水可开采量以及核算

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能、且不产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其他不良后果等条件下,某地区含水层最大可供开发利用的水量。

地下水可开采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地下水资源的补给条件,且与开采条件密切相关。从水文地质角度看,补给条件主要取决于包气带的厚度和包气带渗透性能,而开采条件取决于含水层的厚度、含水层的渗透性能、宜井条件、生产和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需求等。地下水可开采量还受地下水资源量的制约,即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不允许大于开发利用条件下的年均地下水补给量。地下水可开采量是一个变量,每隔一段时间就应根据开采条件、实际开采状况以及地下水资源变化状况校核一次,作为下一阶段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本次工作对平原区地下水可开采量进行了全面核定,并着重对已发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下水超采区进行了可开采量的核算。在这些地区,由于地下水实际开采量大,地下水位不断下降,致使补给条件和地下水资源量都发生变化,一般以核算后的地下水资源量作为地下水可开采量。具体核算方法有疏干体积法、类比法、可开采系数法和变值理论法等,各超采区根据资料条件选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有条件时可选取两种方法核算,以资对比。对于地下水开发利用水平较低的区域,根据水文地质及开采条件,采用实际开采量法和可开采系数法,在核算的地下水资源量的基础上,估算了平原区的地下水可开采量。

山丘区地下水可开采量的确定,目前尚没有成熟的方法。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中96%为河川基流量,开采地下水将直接削减地表水资源的可利用量。考虑到山丘区某些地域地下水开采的客观存在、开采地下水的必要性和规划工作的必须性,同时本着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的指导思想,本次工作中对山丘区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进行了初步估算。确定山丘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山丘区现状年的实际开采量;今后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地下水的需求;山丘区小型河谷平原和小型山间盆地分布状况;已有一定开发利用规模的岩溶山区和基岩山区;具有可开采条件。考虑上述条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山丘区的可开采量进行了核定。对于开发利用程度低的山丘区目前采用可开采系数法,初步估算该区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可开采系数的取值一般在0.1~0.01之间。

校核与估算结果,全国地下水可开采量为1808.30亿m3。其中平原区地下水可开采量1323.87亿m3,山丘区地下水可开采量484.43亿m3,平原区地下水可开采量主要分布在北方地区,北方5个流域片合计为1068.41亿m3,占全国平原地下水可开采量的81%,南方地区仅占19%;山丘区地下水可开采量南方比北方稍多,南方4个流域片山丘区地下水可开采量为249.54亿m3,占全国山丘区地下水可开采量的52%,北方5个流域片占48%。各流域片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见表2-1。(www.xing528.com)

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可开采量校核结果为,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为99999km2,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139.87亿m3;深层承压水超采区面积87035km2,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为36.67亿m3。各流域片超采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校核结果见表2-2。

表2-2 各流域片超采区地下水可开采量

续表

注 山丘区小型河谷平原超采区面积已计算在平原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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