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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检测与鉴定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定义与《工标》不同,《民标》中未给出建筑围护系统的明确定义,在安全性鉴定中也未给出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评级时的检查项目。结合《民标》可靠性鉴定的需求,可定义围护系统为建筑物及其房间各面的围护物,包括屋面、吊顶、内外墙、女儿墙、地面、门窗、栏杆(板)等。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检测与鉴定

1)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定义

与《工标》不同,《民标》中未给出建筑围护系统的明确定义,在安全性鉴定中也未给出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评级时的检查项目。

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建筑围护系统包括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两部分。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等;围护设施是指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结合《民标》可靠性鉴定的需求,可定义围护系统为建筑物及其房间各面的围护物,包括屋面、吊顶、内外墙、女儿墙、地面、门窗、栏杆(板)等。 在安全性鉴定中,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是指围护系统内的承重结构或构件,涉及的具体部位可以包括自承重的内外填充墙、女儿墙、门窗的承重部分(如建筑幕墙的面板和支承结构体系)、吊顶的承重结构(如悬挂系统、龙骨支承)以及栏杆(板)等,填充墙内的过梁、雨棚等构件也可以包括在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之内。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与上部承重结构虽为两个子单元,但有时两者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 因此,若不要求单独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或安全性,通常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若委托方要求单独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或安全性,可与委托方对上述建议的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具体部位做进一步明确。

本书第7 章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系统的细分检查项目可作为民用建筑的参考。

2)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安全性评级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过程中,其构件、构件集、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结构承载功能以及结构整体性的评级方法均与第6.3.3 节上部承重结构对应部分相同。(www.xing528.com)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以及结构整体性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当仅有Au 级和Bu 级时,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②当含有Cu 级或Du 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a.当Cu 级或Du 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按最低等级确定;

b.当Cu 级或Du 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可定为Cu 级。

③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得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例如,当围护系统承重部分按前两款规定评定为Bu 级,而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为Cu 级时,则应按本款规定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安全性等级调整为Cu 级。 这是因为围护系统承重部分本属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且依附于上部承重结构,只是为了某些需要,才单列作为一个子单元进行评定,因此其所评安全等级不能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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