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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析:舒适性空调热工设计不合规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7.1.6 舒适性空调区建筑热工,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外窗的遮阳系数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常见问题解析:舒适性空调热工设计不合规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7.1.6 舒适性空调区建筑热工,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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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或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或等于30°至偏西小于或等于30°的范围。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2-6中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2-1 严寒(A)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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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严寒地区(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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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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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严寒地区(C)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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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 寒冷(A)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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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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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 寒冷(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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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4.2.2-6 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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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系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B×(1-Fk/Fc)×SD (3-1)

式中 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30,铝

合金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20;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4.2.4 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确定。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外窗的遮阳系数的要求。

4.2.5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平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6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寒冷地区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6级。(www.xing528.co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4.0.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0.4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0.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和热情性指标(D)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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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0.5-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0.5-2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0.5-2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0.5-1 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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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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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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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0.7 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各朝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表4.0.5-2对外窗遮阳的要求。

4.0.9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1 严寒地区A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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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严寒地区B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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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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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4.2.2-4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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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4.2.2-5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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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4.2.1 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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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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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解析】

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对舒适性空调的建筑热工设计提出了要求,同时,建筑热工设计包括以下各项:

(1)建筑围护结构的各项热工指标: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透明屋顶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等。

(2)建筑窗墙面积比(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

(3)外门的设置要求。

(4)外部遮阳设施的设置要求。

(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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