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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确认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实名制在我国支持与反对的呼声都很高,在实践中由较低级别的法规范强制要求实施网络实名制。为了保障个人的言论自由,法律和法规一般不规定实名制。

实名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确认

网络实名制在我国支持与反对的呼声都很高,在实践中由较低级别的法规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实施网络实名制。实名制是否可行,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情形,即便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可以有不同做法,甚至针对不同的表达内容也应当采用不同的方式,因此不能完全根据他国、他国的特定时期的做法为依据,简单地接受或反对在我国实行实名制。实名制在我国是否可取,需要考虑实名制做法背后所包含的法律和现实问题。实名制涉及到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否实行实名制,是国家权力是否通过特定方式干预公民权利行使的问题。因此,要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来看待实名制。

第一,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法律一般不应当规定实名制。近代宪法理论认为,政府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张的、此消彼涨的关系。认为政府权力与政治统治之下民众权利之间的总量恒定,如果政府权力总量过大,则民众的权利总量相应减少。即“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但说到政府,即使是在它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而一旦碰上它最坏的时候,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这是因为,当我们遭受灾难的时候,当我们置身在这样一个政府,即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由于想到这正是我们亲手提供了自己受苦的根源,所以,我们感到格外的痛心。”[5]正是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觉,人们期望能够通过基本权利的保障以抗衡政府权力,宪法赋予公民有通过言论批评政府的权利,所以个人作品中必定会有对政府进行批评的内容,如果要求创作者表明其真实身份,则创作者就面临危险。为了保障个人的言论自由,法律和法规一般不规定实名制。

第二,基于对阅读者能力和道德的基本信任,法律不应当对所有言论表达者规定实名制。不可否认,言论表达者可能会发表一些荒诞、虚假甚至有害的观点和信息,对此种信息该如何应对,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匿名创作和传播信息会导致部分违法言论表达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从而故意混淆视听,给社会带来危害。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只要不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立即而严重的危害的言论,信息是否有害、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接受均应当由信息接收者自主判断,而不由政府做出判断。虽然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网络违法和犯罪已经对国家和个人产生了严重的危害,需要重新解读实名制,但也并非可以在大范围内实行实名制。(www.xing528.com)

第三,基于我国国情,法律可以对部分场所发表网络言论规定实名制。政府对传统媒体的管制,虽然法律规定创作者可以匿名或以别名、笔名等方式表明其身份,但对于媒体的设置,政府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条件,其目的就在于保证政府能够确定谁是媒体的实际控制人。如葡萄牙宪法第三十八条在“新闻自由与媒体自由”部分就有“一般情况下,法律应确保媒体所有者的名称以及经费来源公开”(第三款)。希腊宪法第十四条则规定,“信息媒体之所有者的信息、财务状况以及获得财务之方式均应依法公开。为确保信息之完全透明及明确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的限制,由法律规定。”其他多数国家虽然没有在宪法中做出类似规定,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则对之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媒体的所有者公开,有为事后追究责任方便之考量。因为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出版物侵权,则作者及出版物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尤其是当追究作者的(民事)责任存在难度或不可能时,由出版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网络时代,网站作为新媒体,需要依法向主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的义务,便于政府的监督,但如果不要求在网络经营场所或者重要服务场所发表言论者进行相应的信息登记,则网站信息的管制并无实际意义。由于网络使用者数量繁多,场所复杂,网站之言论多种多样,而“没有真实身份的束缚,色彩斑斓的网络就像是一个化妆舞会,每个人都可以戴着面具,尽情地嬉笑怒骂”。[6]我国庞大的群体中难免出现一些故意借表达为名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如果不采用实名制,则在此后追究责任会存在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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