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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与偿付保证的区别及其经济意义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债务和偿付保证是存在区别的。这种交付财富的义务就是负债,经济上的债务就相当于法律上的债务。但霍特里则认为,生产理论同时就是生产和信用的理论,因为在获得产品的一方生产创造的是债务,而代表交付产品的一方则是相等的信用。

债务与偿付保证的区别及其经济意义

麦克劳德和纳普都没有把债务与商品联系起来,纳普是因为他有意识地要避开一切“经济的反映”,而麦克劳德则是因为他误把债务当成了商品。1919年,霍特里不但把债务跟商品区分开来了,而且还在单个的交易中将两者结合在了一起。

霍特里说,人类创造的人为的东西,如货币、茶匙、雨伞,都是以它们所提供的用途和目的来定义的,不像地震和毛茛[125]这类自然活动和对象,目的不会进入其定义当中。[126]商品经济学家的学说使得货币的主要用途变成了价值贮藏、交换媒介、价值尺度和延期支付的标准。但霍特里跟麦克劳德和纳普一样,认为货币的主要用途是解除债务,这种债务是由不平等的交易引起的;它的次要用途是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所以它的“价值贮藏”不过是其他人所欠债务的市场价值。

商品经济学家对货币四种功能的描述,是建立在一种假定的、源于物物交换的货币的历史发展之上的。但霍特里把他所谓的货币的“逻辑”起源与“历史”起源进行了区分。逻辑起源是指作为一种“计算货币”所发挥的在交易者之间进行结算的作用,没有物质的存在它也可以记在脑子里或账簿上。

而且,债务和偿付保证是存在区别的。债务“基本上是一种不付出货币而付出财富的义务”,它是从生产过程本身产生的,通过这个过程“从所提供的服务中,创造出产品所属的人对提供服务的人的债务”,“从法律上说,货币的使用使得债务人结束了那笔交易”,或者如纳普所言,把债务人从他的债务义务中解除了出来。但从经济上说,要等债务人进入市场并从中获得“他已经接受的购买力所代表的那些财富”时,债务本身才能得以清偿。一次债务就是欠另外一个人的“财富”,而货币是通过偿付来提供财富的手段的。

这就是“计算上的货币”的由来。“如果他不接受债务人的货币,而是把自己在债务上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以换取适当数量的财富,那他就选择了一条达到同一目的的捷径”。这种转让意味着他用其他类型的人欠他的债务为手段,购买了一种类型的人的商品。不过他并不能总是这样做,除非跟他打交道的所有人也把欠他们的债务转让给一个中间人。这个中间人就是银行家。他们在交换中接受从银行家那里接受的银行信用也不过是一种债务,这种债务“与其他债务的差别仅在于银行家准许把它转移给另外一个债权人所形成的便利”。他们求助于银行家,并不是为了“货币”,而是因为“计算上的货币”,因为银行家是中间人,他要为社会保留负债账目,并以自己的债务为手段,抵消彼此之间的债务并清偿收支差额。这就是纳普的偿付社会。

因此我们的经济理论的出发点并不是亚当·斯密生产并获得财富的个人自由的假定,而是霍特里生产并交割财富的义务的假定。尽管霍特里并不认为有必要贯彻其出发点的逻辑和历史含义,但他的学说与古典享乐主义经济学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致我们要努力表明我们所认为的差异。

对于亚当·斯密来说,个人的自由不仅是“天赋的”(他的意思是说这是合乎逻辑的),而且从历史的观点上来说也是虚构的个人原始状态。但对于霍特里来说,合乎逻辑的情况与历史的状态是有区别的。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衍生出来的根本的逻辑状态,就是将财富交付给生产者的义务,因为这些生产者向他提供了生产和移交财富的服务。这种交付财富的义务就是负债,经济上的债务就相当于法律上的债务。斯密认为,财富是自由地生产出来供其他人使用的商品,而这些人则预期会自由地生产其他商品用于交换。霍特里则认为,财富是必须生产出来供其他人使用的商品,因为这些人已经提供了服务但却没有获得报酬。一个是个人的自由,另外一个则是社会的义务。有一种情况是不存在生产财富的义务的,这种状态就是个人的自由与承担风险;另外一种情况是存在生产财富的义务,这种状态就是债务制度。斯密认为,信用理论与生产理论是完全分离的,因为生产只创造出了一种交换价值,所以信用必须以一种不同的理论为出发点。但霍特里则认为,生产理论同时就是生产和信用的理论,因为在获得产品的一方生产创造的是债务,而代表交付产品的一方则是相等的信用。

尽管霍特里没有着手进行历史的研究,以发现他对“根本”内容的“逻辑”分析从历史的观点来说是否也具有根本性(但斯密却假定只要他认为符合逻辑的内容就是符合历史的),然而历史的研究(而不是想象的历史)证明,霍特里逻辑的基础——债务,从历史的观点看,也是经济史的根本出发点,这种经济史不是想象出来的。原始社会往往有一种“赠与”制度,这是他们创造债务的一种方法,他们甚至因建立了计算上的货币而闻名。只需纳普关于不可解除的债务与可解除的债务的区别,同时考虑到约定、流通性、法定货币这些值得注意的法学上的发明,就会产生出一种经济理论,它不但将生产与信用统一了起来,而且将历史与逻辑统一了起来。

要得出这个结论,只需注意一下霍特里在逻辑上把他关于计算上的货币、交换媒介、价值标准等主要概念联系起来的方式,然后再看看这个逻辑跟历史过程的联系方式就行了。他的货币的逻辑起源是从假设出发的,即假设了一个“完全的有组织且文明的社会,这个社会具备了商业和工业一切的现代发展”,然后再分析“不使用货币这个社会可能会存在到什么程度”。他是从社会的一个横截面出发的,他发现,如果没有作为一种起货币作用的商品,这个社会就会采用一种“计算上的货币”。非常有趣的是,现代人类学家确实发现,原始社会的确把这种计算上的货币[127]用于成员之间的交易,但这些成员与其他社会进行“对外”贸易的时候使用的是一种商品货币。换句话说,为了内部的贸易,他们创造出了纳普偿付社会和霍特里计算上的货币的一种等价物,所以霍特里从现代信用社会抽象出来的假定的逻辑,实际上就是从历史角度发现的原始社会的写照。霍特里是这样描述这种计算上的货币的:

“商品被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即便是不存在交换的媒介,也不见得彼此之间就必须直接进行物物交换。如果一个人把一吨煤卖给了另外一个人,那么就会造成一笔买家对卖家的债务。但买家本身会成为别人的一个卖家,而卖家本身也是一个买家。市场上的买卖人可以聚在一起,以抵消他们的债务和债权。不过出于这个目的,代表各种商品买卖的债权债务,必须被简化为某种共同的标准。事实上,债务的计量单位是不可或缺的。在一种商品用做货币的地方,它自然就会提供债务的计量单位。在没有货币的地方,这种单位就一定是某种完全传统和专断的东西。这就是技术上所谓的‘计算上的货币’。甚至在使用货币的时候,有时候也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债务的计算单位与流通中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不完全一致。在那种情况下,货币与计算上的货币的区别立即就变成了一个实际的问题。标准金属货币的价值将会用做……计算上的货币,这就需要有不同数量的标准金属货币来偿付一笔固定的债务。这就是我们所假定的事情的一种接近状态。”[128]

在一个既没有商品也没有法定货币作为货币的社会,这种机制要持续作为一种统一的日常债务计量标准,那么,这种计算上的货币所稳定下来的机制到底是什么呢?必须有一种机制替代商品,它不是由习俗就是由银行来稳定的。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在原始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计算上的货币可以由习俗加以稳定,而在部落之间的贸易中采用的则是商品货币,而且是留给谈判的力量来决定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商品货币和法定货币,稳定计算货币单位的责任就落在了银行家身上。霍特里说,他所描述的这种机制并不是想象出来的,因为在1797年到1812年的这十五年间,“英国普遍的支付手段是英格兰银行的钞票,那不是法定货币,只不过是银行应付的债务的证明,但那是一种不用或其他媒介偿付的一种债务”。[129]这期间英格兰银行的机制就是这样的机制。它仅仅是一种银行的纸币,在经济上和银行存款没有区别,但在那个时期,在支付商业债务的时候,人们既不用货币也不用偿付货币的约定,而是用英格兰银行所管理的计算上的货币。由此可见,霍特里“计算的货币”是不能兑换的纸币,而这种计算上的货币的单位是“英镑纸币”。[130]所以英国在1931年、美国在1933年停止用硬币支付以后又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这种没有货币或法定货币的机制等同于纳普的偿付社会。霍特里说:

“通过银行转账或交付诸如钞票等代表银行义务的证明,就可以对整个社会的债务进行清算。只要银行保有偿付能力,它们的义务就提供了一种完全适当的债务解除手段,因为(如同麦克劳德所言)一笔债务可以跟另外一笔债务正好抵消,就像货币偿付消灭了这笔债务一样。当然还可以这么说,如果银行家本人被告到法庭的时候,不存在法定货币可以命令他去支付。但如果他有偿付能力,他就可以从另外一个银行家那里获得信用。对一个私人贸易商偿付能力的自然的考验,就是看他有没有能力获得足够的银行信用偿付其负债;而对一个银行家偿付能力的考验,则是看他能不能很好地把自己的义务转化为其他银行家的义务。”[131]

但问题立刻就产生了,如果我们假定了一个没有货币的社会,既没有黄金也没有法定货币,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偿付银行的银行信用起到了跟货币同样的作用,这样一来,我们用另外一种名义引入货币,会不会跟我们的假定相矛盾呢?不会,因为我们已经引入了某种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有别于货币的东西。

霍特里说:“……把银行的信用当成货币,这是我们习以为常的看法。但这不过是因为就日常的实际用途而言,银行信用跟货币的区别无足轻重……银行信用仅仅是一种债务,与其他债务的唯一区别在于,银行家允诺了种种便利,可以把这笔债务转移给另外的债权人。没有人会把贸易债务想象成货币,即便贸易货币有可能是跟银行信用同样优良的资产。”[132]

因此我们回到了霍特里关于没有商品货币也没有法定货币的社会的最初假定(这个社会只有一种自愿采用的计算货币),同时也回到了他最初的问题,那就是银行这种机制在没有商品货币或法定货币的情况下,能否把作为债务计量和偿付的计算货币的单位稳定下来。

结果发现,债务与价格是等量的,或者干脆说,价格的作用就是“决定债务的大小”。因此,计量债务的单位与计量价格的单位是同一的,后者决定债务的大小。这是因为,霍特里不是从商品的观点看待价格的,他不认为价格是一种商品在交换中取得的其他商品的数量(这些商品之一是商品货币);他是从交易的观点把价格视为一种法律所认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交易的各方引起的。它是习惯法口头约定原则的自然发展,这种口头约定是源自于十六世纪的现代契约原则的一个要素。“……任何一种商品在市场上提出报价的时候,就构成了一种出价(offer),接受这个出价,则引起了商品购买者对卖主的一种债务。价格的功能就是决定债务的大小”。[133]

因此,霍特里假设的社会既没有商品货币也没有法定货币,只有用于结算债务余额的计算上的货币,这不仅是说明信用与货币之间差别的一种逻辑上的设计,也是历史情形的“逻辑”,这种历史的情形使得法庭想获得有别于法律安全的经济安全,在理解和执行契约的时候,就必须要有某种内涵比计算上的货币更丰富的东西。以下是霍特里从逻辑的角度对这种必要性的阐释,但他并没有从历史的角度来阐释这种必要性。

既然债务的计量单位就是价格的计量单位,那么它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价值的计量单位”。所有商品的相对价值(按照价值的经济意义而言)是以它们的相对价格来衡量的,而每种商品的价格则是相对于这种单位来衡量其价值的。

在这里,价值这个词是按照交换价值的经济意义来使用的。一种商品的价格就是它与货币交换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是一个单位的这种商品在市场上所交换到的这种计算上的货币的量。

“只要价值的意思是指交换价值,任何东西,不管是商品还是计算上的货币单位,其价值必定会表现为一种比例,即一种用其他东西来衡量的价值。正如每种商品都有一种以这种单位来衡量的价值,这种计算上的单位也有一种以每种商品来衡量的价值,它可能相当于一条裤子,或者是一吨煤。”[134]

这样一来,换算成习惯的货币单位,一条裤子或一吨煤的“价格”,也就是这条裤子或这吨煤的“价值”。

这里我们会注意到价值具有双重意义:一种意义是单位价值,也就是价格;另外一种意义是按照这种价格计算的一定数量的商品的价值。我们已经把这些意义区分为了价格,同时还区分为了数量和价值。从这两种意义里还会区分出价值的第三种意义,也就是商品价格的平均水平。第三种意义产生于“价值单位的首要条件是稳定性”这个事实。因此,价值的第三种意义是所有价格的平均数,霍特里对此是这样解释的:“说这种单位的价值一定不变,这的确很好,但并不存在对这种单位价值的单一解释。它在煤上的价值也许是稳定的,但在裤子的价值上却可能有起有落。”但是,作为商品的黄金和假定的计算单位也有同样的情况。“如果我们能够指出以这种单位计算的所有商品的价格有一起上涨的趋势意味着这个单位的价值在下降,那么所有价格的下降就意味着这种单位的价值在上升,这就够了”。[135]也就是说,如果所有价格的平均数上升,那就是货币单位的价值在下降;相反,如果价格的平均数在下降,那则是货币单位的价值在上升。不但是货币单位,就是没有货币时的计算单位,也都是如此。

那么如果没有货币,而只有一种支付债务差额的计算单位,“即使不受与某种特定商品等值的限制,而日复一日地连续使用这种单位,这样一个单纯的事实本身,会不会足以防止它按商品计算的价值过度起伏?”(www.xing528.com)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看信用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当银行家贷出的时候,我们说他提供或创造了信用,或者说是‘一种债权’。这是对双重交易的一种不精确的描述方式”。真实的情况“其实是创造了两种债权或债务”:一种是银行家的债务,或者说是即期支付的“银行信用”,这是客户的财产,作为一笔“存款”归他所有,他可以用命令的形式让银行家把它支付给另外一个人,用以偿付这个客户因为购买商品而欠第三方的债务;另外一种债务则是顾客欠银行家的债务,“因为在到期之前的这段时期内它会产生利息或贴现,给银行家提供利润”。[136]

通过创造应该支付给银行家的顾客自己的债务,顾客会从银行家那里购买多少这种欠顾客的银行债务呢?如果他是商品的购买者,那么他首先会受“当时普遍的市场价格”的支配;如果他是制造商,则会受他必须支付的原材料和劳动力的普遍价格的支配。通过创造自己的债务,他会尽可能地购买银行债务,数量则是支付前期的生产者所需要的数量,这些生产者生产货品的时间和他在市场上从一个他的商品的购买者那里收到货款的时间——中间的这段时间——就是他需要支付生产者的时期。但这个购买者和所有后来批发和零售形式的商品购买者,也必须通过创造他们自己的债务来购买银行家的债务,目的是为了完成这些支付,这样继续下去,直到最终的消费者付了钱。

但另外一个方面,这个最终的消费者一直是在这些相同的信用之外获得自己的购买力的,这些信用是银行的客户们从银行借到的。他们的购买力的供给受这些银行信用数量的控制。实际上,在银行为商人和制造商安排同样的信用以前,信用已经在他们的产品销售之前支付给他们了。尽管最终的消费者,譬如工薪阶层,并不从银行借款,但他们的雇主替他们做了借贷,这样才能在他们作为最终消费者支付最终产品之前,在几个月甚至是几年的时间里给他们支付工资。

因此,按普遍的市场价格衡量,给消费者购买力提供资金所需要的就是银行每天不断地创造足够的新的信用,以代替银行的客户每天不断地偿还给银行的旧的信用,他们用来偿还银行的,就是银行每天都在创造的这些新的信用。它是循环运行的,这是一个无尽的循环,通过创造自己的银行存款债务,银行从其客户那里购买商业债务,这样就可以让同样的客户在后来解除这些商业债务,解除这些商业债务是靠创造等量的新的银行债务来支付客户的商业债务来完成的。这样,通过在货币市场上创造和解除债务,这个持续的循环就可以在商品市场上支付各种商品的价格。

如果没有所有价格一起涨落的一种趋势,日复一日地都这样运行,那么这个连续的规律就足以维持计算上的货币单位稳定的价值。“信用机构的日常活动……依靠不多不少的新的借款,就足以替代以前已经支付的旧借款……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自然就会得到这部机器其他每个部分的稳定性”。[137]

但我们开始所讲的计算单位价值的稳定性又是怎么回事呢?

假定这种日常的运转被中断,“如果我们要证明货币单位是一种稳定的价值标准,那就必须证明如果受到任何干扰因素的干扰,这个单位就趋向于恢复到它先前的价值,或者说至少会达到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价值,与过去的价值相去不远”。[138]

在这一点上,首先要考虑的是由新借款缩减引起的干扰,然后再考虑新借款扩张所引起的干扰。

如果商人减少对制造商的订货,或者是减少自己的负债而不是用他们的信用去购买商品和劳动,那么就都有可能引起借款的缩减。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将减少商品的购买。而两种情况导致的“新创造的信用的减少都意味着制造商订单的减少”。[139]这种情况会在各种循环中蔓延,结果是“最初的信用限制本身会趋向于重复和加强”。

但很快有一种纠正的倾向就会开始发挥作用。

“信用的限制意味着对银行家业务的一种限制。银行家不会心甘情愿地坐视自己利润的缩减,他们会试图诱使消费者贷款。实际上,他们会减少利息费用。”[140]

但降低利率不仅仅是银行家的意愿,这也是经济的强制作用。

“信用的缩减引发商品需求的萎缩,而需求的这种萎缩会导致商品价格的下降。商人们会发现,自己持有的存货损失了价值,这种价值的损失会减少利润,但他们要用利润来支付支撑存货的贷款的利息。因此,他们自己的商品的价格下降降低了借贷的吸引力,也降低了借贷者愿意支付的利率,甚至银行家在诱使自己的客户按缩减了的规模(这种缩减的规模对于他们的商品周转是合理的)借贷之前,就必须相应地减少利息的费用;如果这些客户被诱使增加自己的借贷,那么利率甚至要比这样的低水平还要低才行。”[141]

可是,如果这些措施都没有起到鼓励借贷的作用,那么商品的价格会下跌到什么程度呢?信用业务不会缩减到一无所有,因为大失所望的商人会被迫接受任何条件的借贷,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自己的企业苟延残喘”。因此,旧的一套程序便会再度上演,不过是在一个更低的价格水平上,也就是说,在一个更高的单位价值上,而且不存在任何“自动恢复到其先前价值的趋向”。通过缩减新借款的新的干扰,它有可能持续下降到更低的水平。

但假定出现的是相反的干扰——某种导致信用扩张的干扰,那么

“……这种变动在范围上甚至更加没有限制。自利不但促使进取的商人们总是多借,而且也促使大胆的银行家们总是多贷,因为对于这两者而言,信用业务的增加都意味着生意的增加……价格的普遍上涨涉及借款行为的同比例增加,目的是为了给特定的商品生产提供资金,但不包括生产增加所必须增加的资金……这个过程到什么地步为止呢?在信用缩减的情况下,银行家的自利和商人的困境会联合起来恢复信用的创造,尽管不会达到先前的水平;但在信用扩张的时候,不存在任何这种发挥作用的矫正势力。信用的无限扩张或膨胀似乎同样符合商人和银行家的眼前利益。”[142]

首先,计算货币的价值标准完全丧失了。这是货币本身的安身立命之处。货币首先是被银行家们和他们的客户们作为了一种法律上的解除债务的手段,这是它的主要用途。“银行家的义务是必须偿付货币”,因为它本身并不是解除债务的合法手段。

其次,作为一种交换的媒介,“因为购买创造债务,而货币提供了偿付债务的手段。当偿付以现款进行的时候,不过是意味着债务的立刻解除”。因此,“交换的媒介”,从法律上和经济上来说,是债务的创造和解除。如果媒介是银行信用,那它就是靠自愿接受来解除的;如果媒介是货币,那它就是靠强制接受来解除的。

再次,作为价值标准,“一笔立即到期的债务的价值,必然等于能够用来合法偿付的手段的价值,因为稳定信用的问题与稳定货币价值的问题是一回事”。[143]

因此,霍特里完善了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这一经济学不但始自麦克劳德和纳普,而且也始自马克思和蒲鲁东,它开启了财产和价格的意义。对于马克思和蒲鲁东来说,财产的意义就是古典学派和享乐主义学派经济学家所主张的意义。也就是说,个人绝对占有一种物质的东西以供自己使用,任何人不得过问。麦克劳德加上了“无形体财产”的法律意义,就是一个人欠另外一个人的债务,但他把这种债务作为一种商品来对待,因为依靠法律上发明的流通性,它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因此,由于英国习惯法中一个纯粹的技术偶然性的误导,他把这种债务当成了一种重复的商品作为物质商品的补充,而物质商品的担保或销售创造了这种债务,他没有看到,商品市场和债务市场不过是同一市场的两面。

随后,纳普凭着他的偿付社会的概念提出了债务市场而不是商品市场的原理。最后,霍特里通过在商品市场和债务市场上追溯现代商业交易的每一个步骤,用他所讲的价格的双重性把两者结合在了一起:商品市场上的一个价格决定着货币市场上一笔债务的大小。在法律方面,麦克劳德只引入了法律上的流通性方法,适应的是债务所有权的转移;霍特里则增加了早期法律上的约定学说,适应的是债务本身的创造。这种学说经过现代的发展,差不多已经演变成了所有市场上的一切交易的基础。实质上,这一学说假定在商品市场上,一个价格纯粹的报价和接受会创造一笔债务,这种债务在货币市场上的流通性吸引了麦克劳德,而它可以在银行办公室里通过进入账目的方式来解除则吸引了纳普。

因此,变成了一门科学所研究的对象的是债务而不是商品。在一种相互依赖的功能关系中,这门科学会把财富的生产、财富和货币的相对稀缺性、关于财产的各种法律结合起来。既然霍特里的银行家的债务或者所谓的用做货币的“存款通货”,是银行家账目上贷方和借方的往来账户,那我们就可以按照赋予它作用的行为来给它命名,并称之为借方货币。所以有三种货币:金属货币、纸币和借方货币。

1919年,霍特里研究了生产者的短期债务和银行家的过期债务,这就把货币的概念变成了“账户借方”的概念。因为历史变迁本身的缘故,我们回顾了休谟和杜尔哥这两个金属货币时期的经济学家,然后才进入对卡塞尔、维克塞尔、米塞斯(Mises)、哈耶克(Hyak)、凯恩斯和费希尔的研究,这些都是借方货币和中央银行计算货币时期的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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