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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规定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将本辖区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送交评定机构。③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规定

为贯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到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与分级监管有机衔接,2017年,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对上海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1.风险分级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表9-1,见本节末)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上海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表9-2,见本节末)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

2.信用分级

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采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1)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①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

②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③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2)信用等级评定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

①守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守信企业:(a)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b)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c)未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d)未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e)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②基本守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a)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的;(b)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违法添加物的;(c)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d)未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③信用缺陷

同一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信用缺陷企业:(a)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b)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c)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d)评定年度内曾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④失信

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

(3)信用评定程序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或同一评定年度内未生产的企业,当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不予评定。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每年9月3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确定受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

②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将本辖区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送交评定机构。

③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表9-3,见本节末)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

④被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涉及监管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

⑤每年12月31日前,评定机构将经过公示、复核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www.xing528.com)

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4)信用等级调整

区市场监管局应事先将下调情况及原因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表9-4,见本节末)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被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分级监管

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级监管,是指在食品生产风险因素分析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情况,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场监管局在实施分级监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风险等级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录入市食药监局移动监管系统,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共分为A、B、C、D四级。评定年度内不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评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监管等级。未评定过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监管等级按照B级确定。

区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具体日常监管频次不少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表9-5,见本节末)规定次数。

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监督管理:(1)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2个月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管。

表9-1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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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2 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目录

表9-3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评定单位,一联留监管档案。

表9-4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

注:本告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调整单位,一联交监管部门,一联存档。

表9-5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

注:全项检查是指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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